事例簡介:
1997年3月17日,某高中學校的學生張某由市內返回學校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經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裁決,對方車主負有全部責任。張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共計3000元。張某所在的學校在事故發生前已為在校的全體學生投保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醫療費,每人保額5000元。在車主已經支付了全部的醫藥費后,保險公司是否還要履行支付3000元醫療費的義務?(相關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五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在醫院治療,計算治療費用包括:普通病房床位費;注射費;手術費;檢查費;處置費、診療費;輸血費、輸氧費。。。。。)
保險公司的觀點是:醫療保險是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需治療時提供經濟上的保障,補償被保險人所花醫療費用,避免與減少被保險人可能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醫療保險與一般人壽保險性質不同,它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醫療保險金彌補其經濟損失的保險,是一種損失補償性質的保險,是不能重復報銷的,這與人身保險的給付原則是有區別的,實際上應是財產保險范圍,屬有限責任,被保險人不能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從中獲利。因此,除定額醫療保險外,賠付金額應在保險金額之內且最高不能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即:醫療費用是可以通過計算來賠償的,根據其性質,保險人只能負責被保險人的實際醫療費用,且不允許被保險人額外受益。
另一方的觀點是: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付李某的醫療費用。一是因醫療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二是我國《保險法》僅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用代位追償權的規定間接確認了保險補償原則,但《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條規定已明確對于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因此,從總體上講,保險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自然也就不能當然地適用于醫療費用保險。
案例分析:
醫療險屬于健康險的一種,根據給付方式分為收入補償型、費用報銷型和特定疾病發生賠付型三大類。
收入補償型保險在理賠時,保險公司并不考慮被保險人實際住院發生的費用,而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給付承諾的補償金。如果被保險人購買了多份或高額醫療補貼,發生理賠時獲得的給付金很可能超過實際住院費用。
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通常的做法是“實報實銷”,在保單約定的金額內,被保險人支付了多少醫療費即可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報銷。如果保額是2萬元,但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僅2000元,那么最多也只能獲2000元賠償。因此,該類保險多保并不多賠。
另一種醫療保險是特定疾病發生賠付型,一般是重大疾病保險,只要被確診患有保單約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險人即可獲得約定的保險金。這種保險不宜少保,如果預算充裕,可以適當提高保障額度。
北京保險律師網的周慶國律師認為,這份醫療保險屬于“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即保障支付發生意外事故讓被保險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完成了治療的過程就實現了醫療保險的目的,保險人只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凡在治療過程中發生的不需要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任何醫療費用,保險人亦不承擔支付醫療費用的責任。所以,在治療過程中任何應當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都可以減免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醫療費用。既然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醫療費用獲得減免,實際上也就減免了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應當支付的補償費用。即保險公司不用支付該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