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針對的被告往往是醫療機構、預防、防疫、婦幼保健等等醫療組織。他們往往都有“法人組織資格”,通俗講,就是經過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頒發營業執照的單位組織,這樣的組織在法律上稱之為“法人組織”。他們對外有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該機構要進行訴訟、賠償的,他們本身就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從法律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要通過醫療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就應當到這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這家法院就是“管轄法院”。具體講,如果該醫療機構是在某某縣內的,就到縣法院起訴;如果該醫療機構在某市的,就到該市的法院訴訟;如果該市是設區的市的,就到該區的法院進行訴訟。另外,我國的訴訟法的管轄法院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說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不要認為患者及其家屬在本地訴訟方便就到就近的法院立案訴訟。
再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為,患者的死亡是在甲醫院使用了乙藥材公司提供的不合格的藥品死亡的,打算將甲醫院和乙藥材公司都告上法庭的。我國《訴訟費》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也就是說,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向上述兩家機構的任何一個管轄法院進行訴訟。兩家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都可以受理你的案件。說到這里了,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耍小聰明”,兩家法院我都立案訴訟,看那一家的判決對我們有利就用那一個判決!我國《訴訟費》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后立案的法院發現本案已經在其他法院立案的,會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這樣即耽誤了時間又浪費的訴訟費。
患者及其家屬在立案后,發現被告的醫療機構已經從甲區搬遷到乙區,而乙區法院恰恰有自己認識的朋友。如果案件轉移到乙法院審理,將大大有利于自己的訴訟。我國訴訟法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正義的最大體現,在于“公平”,患者及其家屬在遭受身體傷害后,最希望得到法律正義的“公正”對待。所以,在擔心自己得到不公正對待的同時,也不要“想歪歪主意”,將對方置于“不公正”的地位吧!既然當事人雙方都法律的方式解決糾紛,就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游戲規則”。
二、級別管轄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某縣的法院、某區的法院就是基層人民法院,他們是受理一審案件的法院。我國訴訟法規定: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樣的三類案件第一審法院才是中級人民法院。在我們接待的咨詢問題中,很多患者及其家屬總是擔心,醫療機構與法院之間存在這樣那樣的“關系”,不能夠公正的審理案件;同時擔心基層法院法官的素質,要求提高審級,直接起訴到中級人民法院。這樣的做法是不會被接受的,上級法院也不會越級受理下級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
三、醫療合同違約的管轄 在醫療訴訟實踐中,常常看到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起訴到法院的。如果是這樣立案,管轄法院是怎樣確定的呢?
我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手術的實施地、錯誤使用藥物地、錯誤實施治療地等等)。
由于是關于合同違約的界定,我國的訴訟法和合同法,又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也就是說,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醫療合同前是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管轄法院的。上面列舉的六個地點都是可以被約定為管轄法院地的。如果醫患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的,就應當按照約定的管轄法院進行立案訴訟的。也同樣不得“違約”。
在這里順便提醒大家,如果患者是做“醫療整形美容”的,對你的鼻子約定墊多高;對你的雙眼皮約定“一個褶”而不是“兩個褶”的“三眼皮”的。只有約定到如此細節和準確的情況下,以“合同違約”訴訟是合適的。在普通的醫療糾紛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是不可能在手術前與醫療機構約定,手術刀口3個厘米,超過3.5個厘米就是違約的!所以,“合同約定的詳細、具體”是判斷是否違約的標準和依據。沒有詳細的“約定”的不要以“合同違約”訴訟,否則,容易導致不利的訴訟結果。
四、醫療侵權的訴訟管轄 我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比如說,患者及其家屬到甲區的A醫院就醫,但是,按照該A醫院的規定,做手術應當到該醫院設在乙區的分院治療,結果在手術過程中生產醫療糾紛,那么,患者及其家屬可以選擇甲區的法院,或者乙區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進行訴訟。選擇甲區的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法律依據;選擇乙區的法院是以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為法律依據;兩家法院都有管轄權。這是醫療侵權行為法律管轄的特別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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