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0年,在網絡空間盛傳著一部名叫《獨孤求敗》的動畫作品,其主人公的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相連狀,被網友起名叫“火柴棍小人”。“火柴棍小人”的創作者朱志強表示,自1989年起,他就開始創作這個形象。 2000年4月,朱志強完成其第一個虛擬空間的網絡動畫《獨孤求敗》的創作,并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權局進行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當年6月,朱志強又相繼創作完成《過關斬將》、《小小3號》等作品,分別進行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蘇州耐克公司的新產品廣告中使用了“黑棍小人”,其形象特征為頭部為黑色圓球體,沒有面孔;身體的軀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小人的頭和身體呈分離狀;小人的四肢呈拉長狀。
朱志強認為,耐克公司在其制作和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了與“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動畫人物形象“黑棍小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財產權,于是將耐克公司及廣告發布等公司告上法庭。
耐克公司認為,其發布的含有“黑棍小人”的廣告系委托威登和肯尼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完成。類似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多見,例如人行道指示燈里表示“停”和“行”的小人等,“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都是從通用的“線條小人”演化而來。
■法官說法
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認為“火柴棍小人”應受法律保護,“黑棍小人”是對“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竊。“火柴棍小人”動漫形象雖然也借鑒了公共領域中“線條小人”形象的通用方法———黑色、棍狀,但其中的黑色線條的粗細、厚重、圓潤程度的選取,以及給人的整體美感程度、立體的效果,均明顯不同于這類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且具有鮮明的動漫形象人物特點。可見作者在設計“火柴棍小人”形象時,以自己獨特的表現方式,對公共領域中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的線條及其組合方式進行了審美意義上的再創作,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即美術作品。至于耐克公司廣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與“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相似性則是顯而易見的,兩者給人的整體美感程度、立體效果都基本相似。
耐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高院經審理認為,“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的相同部分源于“線條小人”的形象,而以“圓形表示人的頭部,以直線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創作的“線條小人”形象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不得由特定某人所壟斷,任何人均可以此為基礎創作相關“小人”形象。這種“線條小人”形象簡單而抽象,能夠簡潔、生動地表達人的活動。也正是因為如此,它被廣泛運用于人們的生活之中,例如公廁的標志、人行橫道處“行人止步”或“行人通行”的指示性標志等。
法院認為,耐克公司將“線條小人”設計成一個“終極運動員”的形象,賦予其鮮明的人物個性,符合自身的品牌定位,是在公有素材的基礎上進行的再次創作,所以認定“黑棍小人”侵犯“火柴棍小人”著作權不成立。終審判決表明,對那些運用公有領域的素材進行再創造、獨創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給予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