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孟某駕駛機動車將學生常某撞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孟某負全部責任。常某住院治療后,因孟某拒不支付醫療費,常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孟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2.55萬元。因常某所在學校為其向豐縣財產保險公司辦理了“團體學生健康綜合保險”,常某得到孟某的賠償后,又起訴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認為人身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肇事方既已賠償,公司就不再負賠償義務。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常某保險金。
[評析]本案的焦點是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所謂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所受到的損失,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關系而獲得額外利益。定額給付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約定的情況發生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它的特點在于:如果合同約定的情況發生,則保險公司必須給付保險金,它只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之中。人身保險之所以不實行損失補償原則,其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財產的區別。人和財產最本質的區別在于人具有感覺、思維和精神,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的醫療、誤工、營養等物質損失當然是可以計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卻是無法估算的。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人身保險的目的是在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損失時,對其損失以金錢方式予以彌補;谏、身體的經濟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合同只有保險金額的約定,而不是保險利益的價值確定,它是當被保險人遭受人身的傷害、殘疾或者死亡情況時,才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事先雙方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因此,人身保險的保障是給付性的定額保險。人身保險合同又被稱為“定額保險合同”或“定額給付性保險合同”。既然法律規定對人身保險可以重復投保,也就意味著允許權利人得到多份保險金,而且如果被保險人因他人過錯遭到損失,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后,并不影響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賠的權利,反之亦是如此。
本案中,常某和保險公司之間并未約定常某如受第三人侵權而得到第三人賠償的、保險公司可以對第三人已經賠償的部分不支付保險金的免責條款。因此從保險合同的文義來講,保險公司的抗辯缺乏合同依據。常某依據人身保險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給付責任并無不當。因此,常某在從侵權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后,還有權再依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保險金有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