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結束,、房子作為雙方最重要的不動產,其分配往往引起很大爭議。分給誰,怎么分,關系到兩個人以后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婚姻法采納了約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歸所有。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房屋作為財產的一部分,其歸屬自然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來確定。可見,夫妻財產的約定在進行財產分割時,起著重要的法律依據作用。不少人認為財產約定或財產公證傷害感情。但是,這種理智的財產處理辦法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確實值得提倡,對財產分割爭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約定的從約定!
然而,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還未采用這種方式,當發生爭議時,仍然需要遵循法律中對財產的若干規定.一般規定,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根據新的婚姻法,結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 但是這并不是絕對的。新婚姻法公布實施后,法律明文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房屋所有權的認定通常以產權證登記的名稱為準。如果房屋購買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則房產歸個人所有。
三、如果是貸款購房,就需要嚴格界定房屋購買時間及還款時間,即婚前一方購房,婚后還貸的,在離婚時可以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款,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款的金額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給另一方一半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體的舉證來證實房產的歸屬。
四、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是父母為子女買房,此時房屋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父母在自己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就是屬于自己的財產,但一般在當事人結婚時,當事人的父母會告訴媳婦說,這套房子是給你們結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時,法院可能會引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一款,認為這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房產。也就構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實踐中這種情形非常多。這時舉證成為重要的問題了,有難度的問題建議最好當面咨詢律師以免事后后悔。
五、 鑒于婦女在婚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選擇跟母親過的現實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時法律往往更多考慮婦女和子女的權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十三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第十四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六、若雙方都想擁有價值較大的房產,則由雙方競價,房產歸出價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雙方出價高者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并按一定比例(一般為平分)交付對方房款。
作為一種新興的處理方式,實踐證明,這一方式對于處理紛爭效果不錯。據有些法官介紹,4月1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施行以來,他們利用競價方式審結了好幾起類似案件,效果非常好,離婚雙方都很滿意。由于近年來房價一路飛漲,房產分割在離婚財產處理問題上難度較高,競價方式使離婚案件的一方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僅為離婚者減少了訴訟成本,也節約了審判資源。
離婚訴訟官司看似簡單,實屬復雜,離婚過程中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感情等各方面,必須結合法律規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房屋具體如何分,雙方的經濟狀況、工資收入、離婚后住房情況等都會影響到法官對房屋分配的處理結果.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證據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對某些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法官亦有權自由裁量.所以,并不能從法理上簡單地作出判斷,需結合實際.為了離婚財產的和平解決,建議婚前約定好彼此的財產歸屬,以免發生爭議時連最后的一點感情也因為財產的紛爭而轉為仇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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