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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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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答疑:一方是精神病人的婚怎么離? |
作者:本站律師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08/8/22 13:08: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即可準予離婚,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結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須要經過長期治療,而未冶愈的準予離婚。
此時,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至于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實踐中出現過這種情況,精神健康的一方出于某種原因,不愿離婚,而是對身患精神病的一方予以虐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精神病患者一方家屬代替患者提出離婚。
然而,婚姻關系屬于人身權范疇。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本人作出。我國婚姻法規定公民有離婚的自由,這種自由是針對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而言。他人,包括夫或妻的近親屬、監護人均無權代為辦理協議離婚或提起離婚訴訟。首先,這樣規定不僅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婚姻權利,也是禁止他人干預、剝奪夫妻雙方的婚姻權利,包括干涉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離婚解除的是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法律對離婚訴訟中的主體資格要求嚴格,即使有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開庭時本人必須親自到庭表述其離婚的真實愿意。也就是說,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本人決定,他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無法對其婚姻自主權予以保障,其實質上無異于包辦婚姻。即使是法定代理人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也不能代為包辦,否則,就破壞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
需要強調的是,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身體健康等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可為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配偶對其不盡撫養義務時,監護人可為其提起扶養之訴;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對其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時,監護人可為其提起刑事自訴;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重婚行為時,監護人可為其追究配偶的刑事責任。甚至在配偶起訴離婚后,配偶方若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監護人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要求對方進行過錯損害賠償的反訴,但監護人仍無權提起離婚之訴,因為法律賦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權,由公民自主決定婚姻問題,他人不能替代。
這里遇到一個問題: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也就是說,精神病人的第一監護人應當是配偶。這樣,上述監護人的權利就成了一紙空文。因此,精神病人的家屬可以先通過變更之訴,變更監護人為自己,來使自己成為合法的訴訟主體,為下一步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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