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平
來源:澎湃新聞
編者按:今年的新冠疫情如此猛烈,各行各業均受其影響,天然氣行業也不例外。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政府采取的各類防控措施等導致的各類民商事糾紛,及時制定并頒布相關司法解釋予以統一規范,是司法機關目前應予以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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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涉疫情民商事糾紛有待統一審判指導意見。2月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方燕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議針對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及時制定相關司法解釋,以統一審理尺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1月以來,對于全國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各地人民政府相繼采取延長假期、交通管制、限制出行等各種防控措施,防止人群聚集、減少病毒傳播等。
方燕坦言,防控措施不僅對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各類民事和商業的經濟活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并可以預見今后大量出現由于防控措施引發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糾紛。
值得關注的是,1月20日,國家衛健委曾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在方燕看來,根據上述公告,雖然形式上可以依法打擊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過程中的違規、違法、犯罪行為,但是行政機關的公告并不具備《刑法》打擊刑事犯罪所適用的立法效力,也無法與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區別等。
基于此,方燕建議最高法會同相關司法機構,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相關防控措施與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進行銜接和適用,并進行立法上的細化和完善,護航前述1號公告,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2003年“非典”期間,最高法曾于2003年6月11日頒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對“非典”引發的各類糾紛提出了原則性的審判指導意見。
方燕指出,從事后對“非典”引發的民商事糾紛的各類案件的審判統計結果看,大部分將非典的法律性質認定為不可抗力,小部分認定為情勢變更,還有小部分沒有直接做出認定。 “目前,雖然醫學專家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學癥狀、成因等仍在調查研究階段,但從法律上分析,其作為突發性事件,確實是人們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要件。”方燕為此建議,最高法應會同相關司法機構,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政府采取的各類防控措施等導致的各類民商事糾紛,及時制定并頒布相關司法解釋予以統一規范,“特別是對于相關各類案件是按照不可抗力、還是按照情勢變更等原則予以處理,統一適用標準和審理尺度”。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期,一些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防治工作相關的案件,已經或者可能起訴到人民法院。為依法對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努力做到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法妥善做好各項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審判工作、執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和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院有關司法解釋以及國家有關防治“非典”各項政策,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要結合當前防治“非典”工作的實際,為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審理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刑事案件以及“非典”期間發生的、影響“非典”防治工作和社會穩定的其他刑事案件,依法嚴懲危害防治“非典”的各種犯罪活動。
三、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
(一)凡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以勞動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為由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勞動報酬,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法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當事人以與“非典”防治相關事由對醫療衛生機構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者對防治“非典”的醫療衛生機構等提起的其他相關訴訟,人民法院暫不予受理。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編者注: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四、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防治“非典”有關的各類行政案件。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而采取的各類具體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告知暫不予受理。
(二)公民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凡涉及查處乘防治“非典”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受理和審判。
(四)為確保預防、控制“非典”疫情及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行政措施的貫徹落實,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有關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五、認真做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執行工作,結合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好執行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一)當事人因防治“非典”耽誤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明確專用于“非典”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三)對急需辦理但因“非典”疫情不能赴外地辦理的執行事項,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辦理。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積極辦理好外地人民法院委托的執行事項,不得推諉和拒絕。
六、當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七、防治“非典”期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或者做出裁判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五)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四)、(七)項的規定,經審查確認,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或者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為“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的; (二)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因被采取隔離措施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 (三)當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存在“非典”疫情而提出中止審理、中止執行申請的; (四)為有利于“非典”的防治,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案件審理、中止案件執行的其他情況。
"非典”疫情比較嚴重、案件類型比較特殊的地區,執行本通知確定暫不受理案件的范圍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通知規定精神作出適當調整,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八、各級人民法院在“非典”防治期間,要結合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為“非典”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
各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已經出現疫情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審判工作的調研。受理或者審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關情況、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將本通知送同級黨委、人大和政府。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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