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改革信訪工作制度、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根據國家信訪局安排,我部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信訪問題分類、向信訪以外法定途徑分流等方面開展試點,為深入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探索經驗。為保障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推進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準確把握各類信訪問題屬性
環境保護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大眾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政府職能,也有司法機關職能,還有一些屬于市場調節和個人選擇范疇。即使屬于政府職能的,也不都由環境保護部門管理,而是由多個行政部門分別管理。部分群眾不清楚各部門具體分工,不了解信訪與業務工作、行政復議、訴訟等不同受理范圍的界限,從“大環保”概念出發,向環境保護部門反映了很多屬于其他行政部門、復議和司法機關職能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能的問題。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行政機關必須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必須不斷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綜合群眾反映對象、具體訴求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等因素,經過梳理,環境保護部門面對的信訪問題,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環保業務類:群眾舉報企業污染環境、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要求公開政府信息,應環境保護部門公示邀請提供違法線索或提出工作建議等事項。主要特征是,舉報投訴的對象是排污企業、項目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實際上是為環境執法、許可等業務工作提供線索等。舉報投訴對象(或者糾紛另一方)不是《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不適用信訪處理程序,而應當適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業務工作程序辦理。
(二)復議訴訟類:群眾與企業發生環境民事糾紛,經當地環境保護等部門調查處理、調解后,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反悔;與環境保護部門發生行政糾紛,經調查處理后,信訪人仍堅持變更、撤銷引發糾紛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已經進入訴訟、行政復議程序等事項。主要特征是,對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不服,或者對行政復議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判決(裁定)不服,要求變更或撤銷;或者要求排污單位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國家賠償等。這類事項,只能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法定程序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得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結論,或者對環境污染損害糾紛作出判決。
(三)信訪類:群眾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事項。主要特征是,反映對象為環境保護部門(含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或其工作人員。一般是對已反映業務事項處理結果不滿,請求上級督促責任單位改正、補救,或者對環境保護部門體制機制、治理規劃、辦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員工作方法、作風等方面有意見,建議環境保護部門改進的事項。這類事項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適用信訪處理程序辦理。
(四)非環保部門職能類:群眾從“大環保”概念出發,為市容環境衛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水土保持、河湖管理、節水節能節地、淘汰落后產能等工作提供違法線索、提出請求或者意見建議,對資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和“環保”型產品提出建議等事項。這些事項與保護環境有關系,但不屬于環境保護部門職能,依法應當由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確定適用何種程序處理。另外,鑒定、推廣環境治理技術或設備等事項不屬于政府職能,屬于市場調節范疇。
二、分類導入法定途徑
(一)對環保業務類事項,由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部門導入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調解、信息公開等途徑處理。對舉報企業違法排污、違反“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結合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工作處理;反映中介機構未按規范、標準從事監測、評價業務的,由負責所涉案件調查處理、所涉項目行政許可的環境保護部門納入業務工作處理;要求排污單位賠償環境污染損失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辦理;可以通過公開信息解疑釋惑的,由制作信息的環境保護部門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信息。
(二)對復議訴訟類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調解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告知信訪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對信訪類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對申訴求決、檢舉類事項,由被反映單位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調查核實,或者由其責成被反映單位自行調查核實并報告結果,由調查核實的環境保護部門答復信訪人。對檢舉環保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事項,按干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對信訪人所提批評意見,在調查核實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對屬于本部門職能、符合政策法規、具備實施條件的建議予以采納。
(四)對非環保部門職能類事項,引導群眾向當地主管部門、政府信訪機構反映,并說明理由。群眾反映“大環保”問題的同時,反映屬于環境保護部門職能內容的,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受理該部分內容。對技術(設備)論證(鑒定)、專利轉讓、推廣等非政府職能的事項,引導群眾按市場機制尋求合作。
三、認真抓好重點環節
(一)制訂本地區“法定途徑清單”。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結合編制本部門權力、責任清單,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以及本級政府部門“三定”方案,對信訪問題進行梳理分類,對本地多發問題進一步細化,制訂符合本地特點的“法定途徑清單”,在媒體上發布,在信訪接待場所公布或發放。
(二)堅持“法定途徑優先”。對群眾反映屬于環境保護部門職能的信訪問題,優先導入環保業務、復議訴訟途徑辦理。把適用信訪處理程序的事項限定在《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范圍內,防止環保業務類、復議訴訟類事項“倒流”進信訪途徑。
(三)區別答復(告知)方式。
1.對環保業務類事項,僅舉報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無具體環境權益訴求的,用“舉報事項答復函”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在舉報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有具體環境權益訴求的,用“投訴事項答復函”向投訴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對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的事項,用“調解紀要”或者“調解答復函”反饋結果。通過電話、網絡、微信、走訪等渠道舉報投訴的,可以通過原渠道以及回訪、座談會等方式反饋結果。
舉報(投訴)人不服答復意見繼續信訪的,由作出原調查處理意見的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導致環境污染損害的排污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就引發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對復議訴訟類事項,用“復議訴訟事項告知函”告知。
3.對信訪類事項,用“信訪事項答復函”答復,并提示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的權利。
(四)遵守法定辦理期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類信訪問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90日內辦結。一時不能完全查清、處理到位的,可以分步向信訪人通報辦理進展。
(五)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群眾普遍關注、媒體曝光或經多次處理回復仍不息訪的,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保護部門在不泄露國家秘密、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商基層政府、街道、村委會舉行信訪聽證,或者將調查處理結果在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從長期來看,有利于厘清各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內部各層級、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分工,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但在改革初期,部分群眾可能不理解、不適應。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要利用官方網站等渠道宣傳“法定途徑優先”的政策法規,解讀本地區“法定途徑清單”。要加強干部培訓,教育工作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信訪問題。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同志要支持將符合條件的信訪問題導入環保業務或復議訴訟途徑辦理。在辦理信訪問題過程中,發現本單位工作不到位、辦事制度不合理或者工作人員行為不規范的,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補救。同時,要注意糾正個別單位、人員可能將同時涉及環境保護和其他部門職能事項“一推了之”的錯誤傾向。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注意研究新情況,不斷完善本地區“法定途徑清單”和工作程序,及時向我部提出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意見建議。
本意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環境信訪辦法》關于信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適用的內容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環境保護部
2015年8月26日
抄送: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8月27日印發
附件
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第一部分 環保業務類
群眾舉報企業污染環境、舉報企業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舉報中介機構違反標準或規范、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申請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等,環保部門應當依照環境保護、信息公開等法律法規處理。
一、舉報違法排污行為
1.舉報企事業單位污染大氣、水、土壤、聲環境以及破壞自然 保護區生態環境。
2.舉報企業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舉報企業不如實申報排污數據。 以上事項,由當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
二、舉報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
1.舉報企業未取得項目環評審批擅自建設,或未經同意擅自(試)生產。
2.舉報企業未取得許可,或者違反許可內容從事危險廢物處理 處置活動。
以上事項,由當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制止違法行為。對其中屬于上級環保部門權限的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逐級報告至有權限的環保部門,并監督企業落實上級環保部門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三、舉報中介機構工作不規范
1.舉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2.舉報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3.舉報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 作假。
以上事項,由負責所涉項目行政許可、所涉案件調查處理,或者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環保部門調查處理。其中,舉報取得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建議舉報人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四、舉報非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干擾環境執法
1.舉報基層政府決策與環保法律法規相抵觸。
2.舉報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干預環境執法。 以上事項,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 五、申請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
反映企業污染環境對自己造成損失,主張賠(補)償的,由當地環保部門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辦理。其中,各方對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引導當事人先委托技術鑒定,再進入調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主持調解的機構引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其他行政部門、人民調解機構已經受理調解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訴訟案件的,環保部門不再受理。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受污染損害發生的糾紛,環保部門無權受理。
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
《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六、申請公開環保部門政府信息要求了解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引導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七、應環保部門邀請提出意見建議
1.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驗收、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資質審批
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請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主張權利。
2.在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行政表彰、 優秀人才評定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邀請公眾提供線 索、提出意見建議。
3.在制(修)訂環境保護規章、標準、規劃等工作中,環保部門 在媒體上公開征求意見。
4.在其他臨時專項工作中,環保部門在媒體上公示信息,邀請 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
對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由公示機構導入行政許可、資質管理、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規章制訂、標準制訂程序辦理,或者按公示約定的方式辦理。對主張權利且不服公示機構處理意見的,由公示機構引導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非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作為建議轉負責該項工作的機構參考。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國家生態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環境保護法規制訂程序辦法》。
第二部分 復議訴訟類
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途徑處理的,引導當事人就引發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就引發爭議的民事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一、不服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1.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過程中已書面告知當 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環保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在媒體上公示,提示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 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向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機關反映問題后,對其處理意見不滿 意,堅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環保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處理意見
1.對舉報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事項,環保部門經調查核 實,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舉報人后,舉報人仍然認為環保部門未依 法履職。
2.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經當地基層政府、人民調解 機構、環保或其他行政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反悔, 要求重新調解。
以上事項,由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信訪事項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引導其提起民事訴訟。
三、其他
1.已進入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處 理。
以上事項,引導信訪人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途徑提出請求或者申訴。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侵權責任法》《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三部分 信訪類
對環保部門(含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一、反映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1.反映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
2.反映環保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屬于本部門職責問題未及時調查 處理。
3.反映環保部門未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
4.反映環保部門未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職責。
5.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企業透露舉報人信息,導致 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
6.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7.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其中,反映工作人員違紀線索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辦理。法律依據:《信訪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監察法》。
二、對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1.對環保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對環保部門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三、咨詢
1.咨詢環保部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或者行政許可條件、辦事 程序的,導入業務工作或信息公開途徑辦理。
2.咨詢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 規、規章的解釋權限、條件和程序。經法規部門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啟動解釋程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部門可以向信訪人提供咨詢意見供其參考,但此類咨詢意見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解釋的效力。
3.認為當地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理解有誤,在履行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后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主張權利。
4.認為當地復議機關、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理解有誤, 在履職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后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司法判決(裁定)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訴訟、上訴等途徑申訴。
法律依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四部分 非環保部門職能類
前述三部分以外,與保護環境有關,但不屬于環保部門職能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群眾應當向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反映。市、縣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后,按本級政府規定程序轉送同級主管部門。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后,轉送當地政府信訪機構,或作為建議、信息參考。下面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門的事項。
一、市容環境
1.反映市容“臟亂差”。如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生活 垃圾、糞便、建筑垃圾等。
2.對生活垃圾(糞便)分類收集、處理、利用,對生活污水處理、 回用,對城市綠化工作提出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市政(市容環衛、排水)、水利(務)、城管、園林綠化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
二、城鄉規劃
反映生活垃圾、糞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轉、處理設施,火車站、機場、輕軌、地鐵、鐵路、公路,輸電線路及變電站,醫療機構、火葬場、公墓等公共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規劃不合理。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城鄉規劃、市政(市容環衛、排水)、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電力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等。
三、城市綜合管理
1.反映社會生活、交通、建筑施工噪聲。如廣場舞音樂(鑼鼓聲)、夜市、家庭裝修、燃放煙花爆竹等噪聲。 2.反映露天燒烤食品煙塵、氣味。
3.對煙花爆竹限產、限放,對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提出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公安、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四、農產品安全
舉報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污染、高殘留農藥、獸藥,建議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水產餌料,建議發展綠色農業。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農業(漁業、畜牧)部門反映。法律依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農藥管理條例》。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
舉報亂砍濫伐、捕殺野生動物、破壞森林、草原等行為。提出保護野生動植物、草原、濕地、治理沙漠等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林業、農業(漁業、草原)部門反映。法律依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六、河道湖庫管理
1.舉報從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庫傾倒土石方,影響下 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礙行洪。
2.舉報未取得養殖證,在水庫、湖泊、河道內非法從事水產養 殖活動。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水利、農業(漁業)部門反映。法律依據:《水法》《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漁業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七、礦山秩序
反映無證采礦或者無證開山采石,或者在采礦、采石過程中破壞森林植被,爆破作業威脅周邊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締無證采礦行為、規范采礦秩序。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國土資源、安全生產、林業等部門反映。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森林法》。八、財產損失鑒定農作物、林木(果樹、花卉、藥材)、養殖物(含水產品)出現減產、死亡,種植(養殖)戶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賠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農林牧漁部門反映,申請鑒定評估損失種類、數額、原因,為后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
在當事人取得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并經排查確定致害范圍后,由當地環保或其他部門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處理。
法律依據:《農業法》《森林法》《植物檢疫條例》《動物防疫法》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漁業法》《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
《侵權責任法》等。
九、產業政策
1.淘汰落后、過剩產能,對淘汰落后、過剩產能者給予補償。
2.發展節水節能節材技術設備,取締粘土磚,發展新能源。
3.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對包裝容器生產、銷售單位征收后期處 理費、建立押金制度,對一次性制品征稅等。
4.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經濟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此類問題,建議群眾向發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國土、
商務等部門反映。法律依據:《水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的批復》。
十、技術發明及公益性倡議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藝,撰寫環境保護方面的論文、 書籍,發明治理污染的技術或設備專利。
2.提出保護環境倡議(如少開車、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此類問題,提出者可自行在媒體上發表、討論、發布廣告,專利權人可通過技術交易市場等商業渠道,與需求方平等自愿開展合作,通過投標參與公共環境治理工程。環保部門不干預排污單位自主選擇治理污染的技術和設備,不干預公共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干預企業或個人開展污染治理技術設備開發、工程試驗、市場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專利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
注:
1.受篇幅所限,本清單僅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的信訪問題。
2.本清單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梳理而成。由于各地的地方法規規章、行政機構設置不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不同,在基層,某些信訪問題的主管部門可能與本清單不一致。也可能出現同一類信訪問題在不同市(縣),由不同部門主管的情況。
3.隨著法律法規制(修)訂、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職能歸屬等可能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