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公安部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安徽省公安廳結合目前工作實際,就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處置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提出以下意見。
一、造謠惑眾、破壞傳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為的法律適用
1. 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2. 編造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復制、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 利用信息網絡編造有關疫情的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或者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4. 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類案件的法律適用
1. 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2.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3.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有關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4.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5. 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治安卡口、檢查站。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以沖闖警戒帶、警戒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有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案件的法律適用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制售偽劣口罩、防護用品等醫用衛生材料案件的法律適用
1. 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
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2. 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上述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的法律適用
1.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2.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3.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來源:安徽公安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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