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以下簡稱“新冠疫情”或“疫情”)迅速擴張和蔓延,疫情發展對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經營也帶來潛在法律風險。對中國大量“走出去”的企業而言,受疫情影響,大量海外貿易、國際投資和工程承包項目合同如果不能履行,可否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疫情期間如何未雨綢繆做好境外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疫情發展現狀 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新冠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這引起了世界廣泛關注。 二、境外各國針對新冠疫情的入境管制措施 新冠疫情發生后,部分國家相繼針對中國和中國公民采取了入境管制措施,這客觀上給開展境外業務的中國企業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難,對境外項目人員、設備物資的通關入境制造了障礙。隨著新冠疫情被WHO認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入境管制措施可能延續甚至加強,這些措施包括: 1.暫停向中國人發放工作旅游簽證(如哈薩克斯坦、俄羅斯), 2.禁止中國人入境(如哈薩克斯坦、美國、澳大利亞), 3.加強入境檢查(如埃塞爾比亞), 4.上調防疫風險等級(如巴西), 5.全部或部分停飛往來中國航班(如越南、日本、印尼)。 三、疫情給境外項目帶來的潛在風險 目前,我國是世界第一貿易大國,全球第二大對外投資國。2019年,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完成營業額和新簽合同額分別為11927.5億元人民幣和17953.3億元人民幣。包括境外投資、境外工程承包、國際貿易和技術合作等多種類型境外業務分部在全球各個角落。 疫情期間,各國針對中國公民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并升級進出口檢驗檢疫管理,客觀上可能導致部分境外項目人員、設備物資無法順利通關入境,影響境外項目現場考察或參與投標、談判。因疫情防控要求延遲開工,可能導致部分境外投資項目建設期逾期、成本增加或收入減少。部分境外工程承包項目業主可能拒絕承包商與中國分包商和供應商簽署分包、設備供貨合同,并最終有導致我方合同違約甚至有項目終止的風險。 四、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國際上沒有統一定義,各國法律一般也不會詳細規定并強制適用,而多由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由約定。根據國際商業慣例,通常而言,不可抗力是指實際發生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克服,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事件,其可以為自然原因,也可以是人為原因。 判斷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能否以新冠疫情為不可抗力主張境外合同違約免責,需要綜合根據境外合同約定和項目所在國法律與合同適用法,參考相關司法判例,并結合肺炎疫情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當事人舉證證明情況、是否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義務等因素綜合判定。 五、疫情期間做好境外業務法律風險防范的建議 1.密切跟蹤關注項目所在國針對新冠疫情的最新入境管制措施和進出口檢驗檢疫等相關政策法規動態。(可登錄國家移民管理局,查閱相關信息每日更新,網址: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c1214591/content.html。) 2.如新冠疫情對項目執行造成了影響(如導致我方合同違約甚至項目終止等),可采取適當的不可抗力索賠措施,保留好不可抗力證明文件,及時發送索賠通知并提交索賠詳細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主張不可抗力,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詳細大家可以登錄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開發了線上認證平臺http://www.rzccpit.com/辦理。 據中國貿促會官網報道,2月2日上午,中國貿促會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據悉,該企業為法國標致公司非洲工廠轉向機殼體供貨商,受本次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向境外客戶交付產品。如不能及時提供無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證明,企業不僅要承擔價值240萬人民幣的直接合同損失,還可能會因導致對方生產線停產兩周造成約3000萬人民幣的損失被追償,商譽受到的影響更是不可估量。 3.針對境外項目人員、設備物資通關入境風險,建議結合企業自身實際現狀,重點針對供應鏈構成、安全庫存管理、往來境內外經貿人員健康安全等方面開展風險評估,積極與境外供應商或者采購商進行良好溝通,共同尋求過渡時期的替代解決方案。 4.境外工程承包項目要加強與境外項目業主的溝通,增強互相理解和信賴,及時關注疫情發展,酌情調整項目開發或執行方案。
5.加強境外投資和境外工程承包項目環境、健康、安全(EHS)管理和危機應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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