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貿易有限公司主要以淘寶商城上的網店作為銷售渠道,實體經營地址不時變動。其雇傭的多個員工因勞資糾紛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一裁終局支持了勞動者的仲裁請求。但該公司已經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問題:能否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執行措施逼使該貿易公司履行仲裁裁決?
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的規定,可以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簡稱為最高院執行工作規定)第29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第97條“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等規定,可以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為最高院執行程序解釋)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的規定,可以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規定,可以限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從事法定高消費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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