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公民的人身權優于其他財產權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中,原則上不能保全被申請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款。
案情
2002年3月,確認申請人王剛、李永才發給高占江、金蘭(二人系夫妻關系)三火車皮高粱,共計人民幣19.56萬元,高占江、金蘭分兩次給確認申請人12.1萬元,尚欠確認申請人高粱款7.46萬元未還。2003年7月20日,王剛到高占江家中索要欠款,雙方發生爭執,王剛打了高占江右眼一拳,經鑒定:高占江外傷致雙眼鈍挫傷,右眼脈絡膜裂傷,右眼外傷性黃斑病變,其損傷程度屬重傷害。黑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剛提起公訴。在刑事審判中,王剛與高占江就民事賠償部分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2004年8月24日王剛將賠償款8.1萬元交付黑山縣人民法院。2004年9月6日黑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04)錦黑刑初字第128號刑事判決,認定王剛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以王剛犯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王剛于2004年8月5日向黑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高占江、金蘭償還貨款及利息。2004年9月10日王剛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其弟弟的房產作擔保,要求查封其交付的8.1萬元賠償款,黑山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未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并于2004年9月19日將賠償款8.1萬元給付高占江。隨后,黑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04)錦黑民二合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高占江給付王剛等高粱款7.46萬元及利息。錦州中院作出(2005)錦民一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剛等申請黑山縣法院強制執行,因高占江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終結。王剛等向錦州中院申請確認黑山縣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違法。
裁判
錦州中院裁定:對確認申請人王剛、李永才提出的黑山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財產保全申請違法的申請不予確認。
王剛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通過對訴訟保全申請的合法性審查,有權決定是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本案中,是否允許采取財產保全,主要應考慮以下問題:
一、關于8.1萬元的賠償金性質。王剛賠付的8.1萬元是因其故意傷害犯罪給予被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該賠償金是由于王剛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損害的經濟補償,是依附于人身權產生的,具有人身專屬性。此款是對高占江人身損害的賠償,不能用于償還其它債務。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對人身損害賠償款予以查封,將導致高占江因被傷害獲取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無法實現。王剛與高占江之間為合同欠款糾紛,王剛享有合同之債,申請保全的為財產權利。根據公民的人身權優于其他財產權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中,一般情況不能保全被申請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款。
二、不同性質的賠償金不能抵銷。抵銷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自用其債權來充當債務的清償從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王剛想通過查封其支付的人身損害賠償金保全其民事債權的實現,因人身損害賠償金與民事欠款屬于不同資金性質,人身性質的損害賠償金與合同欠款不能互相抵銷,本案不適用合同法中的抵銷。王剛的民事債權可通過申請強制執行實現。
三、人身損害賠償款構成從輕量刑的法律依據。在刑事審判中,王剛侵犯高占江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犯罪,黑山縣人民法院鑒于王剛能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高占江的諒解,才對其作出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刑事判決生效后,王剛又要求法院查封自己交付的人身損害賠償款,如果人民法院保全高占江的人身損害賠償款,等于刑事判決中受害人諒解的基礎將消失,從輕判處王剛的法律依據不復存在,受害人的人身賠償得不到實現,王剛故意傷害一案將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
四、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不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不作為行為原則上不應確認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六)規定,存在“違反法律規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的情形,應當確認違法。本案不存在違法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司法作為行為,屬于經過人民法院合法性審查決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不作為行為,與當事人損害無直接因果關系。王剛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違法,根本原因在于對方當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希望通過國家賠償挽回民事判決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民事判決執行不能的原因是對方當事人本身已經沒有財產償付能力,王剛只對其交付的8.1萬元人身損害賠償款申請財產保全,未對高占江其他財產提出保全申請,并非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導致被執行人財產轉移、變賣、毀損的責任。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王剛、李永才申請確認黑山縣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違法的申請不予確認。
本案案號:(2009)錦法賠確字第6號;(2010)遼法賠確監字第39號
案例編寫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趙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