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律操作方案 一\股東訴請公司解散法律操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及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原告資格、被告身份、第三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為本類糾紛的適格原告,公司法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這里的百分之十指的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法律實務中,股東雖然符合上述標準,但是該股東的身份為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權提起本類訴訟呢?首先我國法律并未禁止此類股東不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的原告主體是股東名義,而決定公司是否解散的就公司管理體制而言仍然是股東而非公司這個法律擬定主體本身,因此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妨礙其行使股東解散之訴。只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此類訴訟中,作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再以公司名義做任何有利于股東的陳述或舉證。 公司解散訴訟的被告為公司自身。公司的其他股東為訴訟第三人。 三\解散認定認定公司是否構成解散的合法事由,核心在于公司是否造成的經營管理困難。進一步歸納即為是否造成了公司管理上的困難。在公司解散訴訟中,比較有利于實現解散公司的證據和訴辯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作出有效的決議文件;2、股東之間是否經常發生訴訟且訴訟雙方無法達成和解;3、公司重大業務或日常業務因股東之間的矛盾而無法正常展開;4、對本次訴訟不同意和解5、股東之間存在深刻的利益沖突,且該沖突有足夠證據予以證明。6、其他情況。 而對于作為第三人的股東而言,如果不希望解散公司,也應當圍繞上述幾個方面展開闡述及舉證。同時,第三人還應當注意參考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答辯和舉證:1、拿出解決當前股東之間矛盾或公司經營困難的可行性方案;2、解散公司將會給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造成的損害;3、解散公司造成的不良社會效果。
(來源:法律經驗 文/責任編輯: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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