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人們進行商業運作的載體,產生于設立行為,消亡于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也稱解散事由,公司解散的原因較為復雜,在公司法181條作了規定。公司解散后,即進入清算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做了具體的規定。
一、 關于公司的解散問題。
公司法181條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作為規定“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特征: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程序;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公司作為法人,不像人一樣,已經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體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還要經過清算,注銷登記,公司的法人資格才最終消滅,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銷登記以前這段時間,其法人資格視為存續;3、公司解散以后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內的活動;4、解散后,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規定或違反法律、法規的事由發生,使公司無法存續下去,除此其他原因不能引起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一經解散,便產生以下效力:1、停止一切積極活動。是指不得再開展新的經營業務,對原來進行的尚未完結的業務,公司仍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繼續完成還是終止。2、成立清算組,接替公司董事會。除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代替董事會的職務;3、清理債權債務;4、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資格并不消滅,但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開展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公司的法人資格要經過清算或清償債務程序以后,辦理注銷登記或合并、分立登記后才能消滅。
按照公司解散是否出于股東的意志,解散分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任意解散又叫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自動解散公司。原因1、營業期限屆滿2、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一般是在公司經營狀況不好或者沒有發展前途的情況下作出的。首先由董事會提出建議,制定解散方案,將提案送交股東會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才能形成解散決議,決議一經作出,公司立即解散;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據政府主管機關的命令或法院判決而解散公司。原因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2、法院判決解散公司。根據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時,公司即應解散;3、因破產而解散。破產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經審理如果裁定宣告公司破產,則公司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問題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為了了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處理、處分的行為。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經過清算程序。所講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活動。
公司清算的法律特征:1、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以后進行的。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履行清算程序。公司合并分立而導致公司解散的,就不需要進行清算。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了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3、清算的內容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的清理、處分;4、清算是由公司的清算組進行的活動,其他人員的活動不產生清算的效力,清算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關于清算組的若干規定:1、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但公司解散后,如果沒有在15天以內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從股東中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的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1、組成清算機構。第184條規定,公司發生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織進行清算。2、接管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第186條規定,成立之日10日內通知,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接到通知30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清算組對債權登記。4、了結業務,收取債權和清理債務。5、分配剩余財產。187條第2款公司財產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由清算組分配給股東。6、清算終止。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按照188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余財產分配后,清算即告終結。根據第189條規定,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
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公司作為法人,不向人一樣,已經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體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還要經過清算,注銷登記,公司的法人資格才最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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