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十大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典型案例
2015年1月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典型案例。
1、百派服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4年6月4日,116名勞動者向浙江省義烏市大陳鎮(zhèn)勞動保障所反映義烏百派服飾有限公司拖欠工資。義烏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迅速立案查處。經(jīng)查,義烏百派服飾有限公司共拖欠116名勞動者工資59.07萬元。執(zhí)法人員當場告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文正應籌集資金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陳文正表示沒有資金支付。陳文正于5日將兩臺機器設備轉移至浦江縣黃宅鎮(zhèn)的親屬家中。6月6日,義烏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向該公司送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支付116名勞動者工資,期限屆滿,陳文正仍未支付。
義烏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將該案移送義烏市公安局。6月9日,義烏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陳文正刑事拘留。9月24日,義烏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義烏市百派服飾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義烏市百派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文正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承包人孔繁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4年3月21日,安徽省界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接到王某等7名農(nóng)民工投訴,反映孔繁林拖欠工資。經(jīng)查,2013年10月,界首市田營天能二期四號廠房鋼構工程由南通三建總承包,之后南通三建將該工程分包給河南鄭通輕鋼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鄭通輕鋼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又把該工程轉包給孔繁林。河南鄭通輕鋼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實際已支付孔繁林808631元,足夠其向工人支付工資,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勞動報酬86765元。界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3月22日對孔繁林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孔繁林沒有按照該決定書的要求執(zhí)行。
界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將此案移送至界首市公安局。界首市公安局對孔繁林開展網(wǎng)上追逃,后將其抓獲歸案。10月27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判決孔繁林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孔繁林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3、佛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3年12月25日,廣東省中山市佛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員工金某某、劉某某等40人到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稱該公司拖欠員工2013年2至12月份工資。經(jīng)查,該公司已處于停產(chǎn)狀態(tài),拖欠了40名勞動者工資32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衡去向不明。2013年12月26日,中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該公司未按要求支付。
2013年12月27日,中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14年8月20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何新衡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4、俞志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3年10月24日,江西省撫州崇仁縣勞動監(jiān)察局接到15名農(nóng)民工投訴,稱江西世紀長龍生物制氧有限公司工程拖欠工資。經(jīng)查,該工程承包人為俞志勇,共計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12萬元,且逃匿。2013年11月15日,崇仁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江西世紀長龍生物制氧有限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并派人在俞志勇住處張貼責令支付工資決定書。但俞志勇仍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2014年1月2日,崇仁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該案移送崇仁縣公安局。2014年1月3日,崇仁縣公安局立案并網(wǎng)上通緝,4月29日,將俞志勇抓捕歸案。2014年5月5日,俞志勇支付所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經(jīng)崇仁縣檢察院公訴,崇仁縣人民法院判決俞志勇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5、程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3年12月,四川省江安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接到30余名勞動者集體投訴,稱“江安縣江安鎮(zhèn)的‘中盛·上城’建筑工程項目拖欠工資”。經(jīng)查,被投訴人程坤是宜賓市江安縣榮勝勞務公司職工,于2013年3月分包位于江安縣江安鎮(zhèn)“中盛·上城”建筑工程1號樓、2號樓及地下室工程的木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農(nóng)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程坤累計收到發(fā)包人支付的工程款172萬元,但拖欠蔣某某等30余名農(nóng)民工工資439435元。2014年1月28日江安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程坤、宜賓江安縣榮勝勞務公司支付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同日,程坤未對所拖欠的農(nóng)民工工資發(fā)放作任何安排而逃匿,并斷絕聯(lián)系。
2014年2月1日,江安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交江安縣公安局。3月3日,程坤在西昌市被抓獲。10月24日,江安縣人民法院判決程坤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程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6、潘貽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3年11月15日,梁某某、徐某某等人到河南省南陽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投訴,稱深圳市光華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包工頭潘貽軍)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經(jīng)查,中建八局總承包了新聞發(fā)布中心1#樓項目后,分包給深圳市光華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深圳市光華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拖欠工資。南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深圳市光華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支付拖欠的農(nóng)民工工資。2013年12月12日,經(jīng)該公司與包工頭潘貽軍及投訴人梁某某、徐某某等人協(xié)商一致,深圳市光華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將45名民工工資31萬元匯入包工頭潘貽軍個人賬戶。潘貽軍將自己的銀行卡放在梁某某、徐某某手中后,以去洗手間為由離開未返回。梁某某、徐某某持銀行卡查詢,發(fā)現(xiàn)錢已經(jīng)被潘貽軍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走。潘貽軍電話關機,無法聯(lián)系。2014年1月16日,南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到潘貽軍住所地(江蘇省寶應縣望直港鎮(zhèn)西蕩村)公正送達了限改整改指令書,潘貽軍一直未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
南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此案移送至南陽市公安局仲景分局。2014年3月17日公安機關將潘貽軍抓捕歸案。2014年10月,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潘貽軍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7、郭中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4年1月29日,60余名工人到河北省定州市信訪局反映情況,稱在定州市新一中、香江大廈以及保定監(jiān)獄、雄縣溫泉工地安裝中央空調期間被拖欠工資。定州市勞動監(jiān)察大隊迅速立案調查。經(jīng)查,這四個工地的空調安裝項目承建單位均為河北奧利冷暖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了郭中起,郭中起已支取543615元工程進度款,但未及時支付62名工人工資348588元。定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向郭中起下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但郭中起逾期拒不支付。
1月30日,定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依法刑事拘留郭中起。7月7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判決郭中起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8、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4年1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尤溪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接到盧某某等36名工人的投訴,稱尤溪縣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資。經(jīng)查,尤溪縣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拖欠36名工人工資27萬元,公司承租人蔣隆任逃匿。2014年1月28日,尤溪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并多方聯(lián)系蔣隆任無果。
2月17日,尤溪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3月,蔣隆任被捕,尤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向尤溪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8月27日,尤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蔣隆任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9、何正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4年1月23日,張某某等17人到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投訴,反映他們于2013年5月在張掖市華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民樂縣熱源廠擴建工程和民樂縣中醫(yī)院綜合樓工程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包工頭何正昌拖欠他們工資9.8萬元。經(jīng)查,民樂縣熱源廠擴建工程和民樂縣中醫(yī)院綜合樓工程由張掖市華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后將鋼筋的制作與安裝承包給何正昌,何正昌安排張某某等17人進入工地工作。工程結束后,2013年12月11日、18日,張掖市華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何正昌進行了結算,該公司按規(guī)定預留30000元作為維修費用,其余款項全部支付給了何正昌用于發(fā)放農(nóng)民工工資,但何正昌領到款項后,未發(fā)放工資,攜款不知去向。民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向張掖市華泰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及何正昌下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在何正昌的承包單位進行張貼公告,何正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未改正違法行為。
民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2014年4月1日,何正昌被民樂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案發(fā)后何正昌家屬向投訴人張某某等人償還了拖欠的全部工資。11月13日,民樂縣人民法院判決何正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10、華林新天地購物商場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4年5月28日,郗某某、韓某等90余人向山西省稷山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隊投訴華林商場拖欠工資。經(jīng)查,孫斌作為投資人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yè)稷山縣華林新天地購物商場,該商場未按時支付96名員工4月份工資,共計92606元。孫斌在華林新天地購物商場有正常營業(yè)收入的情況下,拒不支付員工工資。稷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華林新天地購物商場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書》,該單位未按要求改正。6月6日,稷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再次向華林商場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因投資人孫斌無法聯(lián)系,執(zhí)法隊將責令支付文書張貼在華林商場大門口,并拍照發(fā)送至被告人孫斌的手機。
6月24日,稷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稷山縣公安局。經(jīng)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孫斌于7月11日被抓獲。11月5日,稷山縣人民法院判決孫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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