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起中國式冤案
冤案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意味著人們在完善現行制度上無所作為,除了繼續完善定罪程序以外,建立完善的糾錯機制愈顯重要,這一點在刑事訴訟制度存在諸多缺陷的中國尤其明顯。
2011年9月,《人民日報》刊發《查清聶樹斌案為何這么難》一文,直陳“聶樹斌案再也拖不起了”。然而,直至今日,距離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將近20年,距離真兇浮現也近10年了,此案仍未昭雪。
就在各方為聶樹斌案奔走呼吁之時,新的冤案又涌現出來。今年3月,曾被判死刑的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強奸案經過浙江省高院再審,確認“兇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很大”,叔侄二人無罪釋放,但此時距離他們入獄已有10年。4月,河南平頂山市的李懷亮因“奸殺幼女罪”在被羈押12年后,經過第4次審判,因證據不足,被宣布“無罪釋放”。
同樣是上月初,18年前的上海陳案“兩梅案”因疑點重重,上海司法機關已宣布進一步核查。就在數日前,因出現新線索,浙江省高院正在復查中的“浙江蕭山5青年劫殺出租車司機案”最后一名被告獲假釋出獄,此時距他們入獄已達17年。
習近平總書記說,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近年涌現的冤案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造成冤案的許多跡象早已呈現出來,但冤屈者仍然經歷了漫長曲折的申冤過程。冤案是司法正義的傷疤,而發現冤案卻難以糾正,就像是揭開尚未痊愈的傷疤,痛上加痛。那么,冤案在中國為何難以平反?
絕望的申訴
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入獄后,一直沒有停止伸冤,無數次寄出申訴材料,甚至在2005年看到新聞報道后,準確指出了潛在的真兇,然而,他們的申訴長期未被正式受理。即使在他們所關押監獄的監所檢察官張飚的幫助下,從2008到2009年,多次通過官方渠道正式向浙江高院提起申訴,也同樣杳無音訊。2010年,朱明勇律師接手該案后,到浙江高院查詢時,發現他們的申訴材料竟然沒有被正式錄入高院的電腦系統。
和其他許多申訴一樣,浙江叔侄絕望的呼聲一開始就淹沒在茫茫的體制海洋中。2011年底,此案經媒體曝光,引起震動,浙江省政法部門才低調啟動復查程序,直到最近才經再審釋放。這不僅僅是張氏叔侄的故事,趙作海入獄后同樣不斷申訴,直至徹底喪失信心,已經做好“認真改造”的準備以爭取減刑,若不是被害人“復活”出現,趙作海的冤屈幾無昭雪的可能。
申訴不僅常常石沉大海,有時候還將給申訴人帶來災難性的后果。認罪伏法是在監獄中獲得減刑的必要條件。《南風窗》記者查閱多起冤案,發現不少伸冤者即使到了監獄也堅持申訴,寧愿放棄減刑的機會,張氏叔侄就屬于這樣的情況。在獄外,蒙冤人的家屬如果堅持申訴,也可能遭受打壓。佘祥林的母親和哥哥就因持續上訪分別被關押9個月和41天。曾經擔任過檢察官的李修蛟律師告訴《南風窗》記者,出于恐懼,他的一些當事人在獄中根本不敢申訴。
中國的冤案糾錯機制為何如此難以啟動?與其他一些國家設立了獨立的錯案審查機構的制度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國的糾錯主體只能是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和做出終審判決的法院。伸冤人遞交的材料并不像民事案件中的訴狀一樣,司法機關收到以后未必會認真進行審查。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永生教授在分析了20起典型的冤案后,得出結論,幾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屬都提出了申訴,但沒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機關因為當事人的申訴而主動啟動救濟程序的。
李修蛟分析稱,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上雖然規定了申訴程序,但比較籠統,而且受理條件非常苛刻,即便如此,司法機關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還常常違背立法,對于一些明顯具有合理性的長期申訴,或是出現了新證據的案子也不管不問。
陳永生的研究證實了“伸冤基本靠真兇和‘復活’”的民間說法。他發現,20起冤案都是因極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糾正,其中17起是因為發現真兇,另外3起是因被害人“復活”。張氏叔侄案真兇浮現后,同監犯人笑稱他們“中了彩票”。如果蒙冤者的一線希望僅系于中彩票般的極小概率之上,本應嚴肅的司法制度也就淪為娛樂性的博彩活動了。
冤案模式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永升這樣形容典型的中國冤案模式:“一抓進去就打,一樣的命案必破的口號,一樣的政法委協調,一樣的公檢法三家‘兄弟單位’聯合辦案,一樣的屈打成招,一樣的疑罪從有,后來,一樣的被害人‘復活’……”除了正式糾錯制度上的缺陷以外,冤案難以糾正的玄機也埋藏在這個典型的“冤案模式”中。
中國的命案破案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這一成果雖然有利于維護社會安全,但其中難免出現急于破案和草率定案的問題。陳永生分析的20起冤案中,無一例外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問題。其中最為嚴重的吳鶴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訊逼供,最終司法機關僅憑其中一次有罪供認就將其定罪。
趙作海案獲糾正后,時任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在刑訊逼供問題上依然閃爍其詞,說“冤案或許不是公安機關有意制造”,將其歸咎于“民警素質和辦案機制”。此后,3名涉案民警被追責刑拘,這也是冤案糾正之后,少有的辦案人員被追責的案例。
現有的刑事訴訟程序也設置一定的避免刑訊逼供的機制,例如在佘祥林案件中,面對公安局提交的存在明顯疑點的證據材料,檢察院多次退回補充偵查,法院也曾發回重審,但最終還是走向了有罪判決。其中關鍵的轉折點就在于政法委牽頭舉辦的“三長會議”(公安局長、檢察長和法院院長)。當時被害人家屬召集了200多人多次上訪,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壓力。出于維穩考慮,政法委出面調節,將若定罪本應判處死刑的疑案,從輕以15年有期徒刑結案。
最近得到糾正的李懷亮案,也出現了類似問題。出于維穩考慮,據報道,司法機關與死者家屬簽訂了“死刑保證書”,“約定”如果判處李懷亮死刑或者死緩,死者家屬將停止上訪。此外,政法委還有可能出于完成“任務”的考慮而出面調節。2002年,最高司法機關發起清理超期羈押案件的運動,在這個背景下,因證據不足而被長期羈押的趙作海被迅速提起公訴,最終造成冤案。事后調查發現,辦案公安機關以清理積案的緣由將趙作海提交商丘市政法委討論,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檢法三家召開專題研究會,對案件進行協調,要求商丘市檢察院20日之內必須訴到法院。
有學者將此類因為政法委協調而造成的冤案稱為“政法冤案”。2005年,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案件外,縣級政法委一般不協調案件。中央政法委和省級政法委在實踐中很少參與協調刑事案件,因此政法委的個案協調主要發生在地市級層面,而大部分已發現的冤案都涉及嚴重的暴力犯罪,一審管轄權在中院,與之相對應的正是地市級的政法委。
學者侯猛研究發現,“政法委有時候充當所謂‘槍頭子’的作用。當大家都不愿意承擔案件責任,就有可能推到政法委,像我們現在推行錯案追究制,法院的辦案人員怕承擔責任,就有可能提交政法委討論決定。”
著名律師陳有西分析,從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再到政法委,“平反一個冤案,涉及的機關不下10個,涉及的有司法權的實權人士,不下幾十個”,因此冤案申訴的過程也就是一個被告與一大群有權人士的博弈,如此失衡的博弈,結果昭然,那就是“犧牲一個,保護大家”。
完善糾錯機制
佘祥林案糾正后,時任最高院副院長萬鄂湘說,錯案是無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應該從最后糾正的結果看。盡管已有眾多冤案昭雪,但根據陳永生的分析,既然大多冤案都是出于非常偶然的原因浮現出來,那么隱藏的冤案數量可能更為驚人。
據他研究,冤案中的被告人大部分屬于農民、工人、個體戶等處于社會弱勢階層的群體。這個事實足以顯示,不論是審判還是伸冤過程中,蒙冤者所能調動的社會資源并不多,他們只能依賴正式的糾錯體制,如果連這根救命稻草也沒有,那么對于他們來說,實現“個案中的公平正義”無異于期待500萬大獎。
作者:葉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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