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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女律師王宇受審鐵路司法獲刑
作者:石家莊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9 14:26:00

女律師王宇受審鐵路司法獲刑

蹊蹺王宇案

本文來源于《新世紀》周刊 2010年第3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16日

因一起“打人”事件,女律師王宇被鐵路公安拘捕、鐵路檢察院起訴、鐵路法院審判并一審獲刑,鮮明體現了鐵路司法“一體化”之弊
《新世紀》周刊 記者 羅潔琪 
 
  兩年前一次尋常的車站送友,引發一場“打人”事件,女律師王宇因此被鐵路公安拘捕、鐵路檢察院起訴、鐵路法院審判。直至2010年8月10日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她身陷囹圄的生涯還在繼續。

  時光倒流至2008年5月4日,天津西站。送友心切的37歲女律師王宇,手持站臺票,欲前往月臺,被幾個檢票口的工作人員攔截,雙方發生了短時間的肢體沖突。

  當日事后,天津西站派出所把王宇叫去問話,并做了筆錄。

  王宇自認為是受害人,要求把其他當事人叫來對質,遭到警察拒絕。于是,憤懣的王宇去醫院療傷前,先去了天津鐵路公安處督察隊,投訴“民警執法不公”。

  七個月后的2008年12月9日,王宇突然被天津西站派出所警察從北京家中帶走。

  離家前,王宇致電丈夫稱,“天津的警官說要幫我們解決問題了。我去說明情況,順便回爸媽家看看孩子”。

  讓王宇始料不及的是,次日,她被刑事拘留,關押在天津鐵路公安處看守所,涉嫌故意傷害罪。事由是:在5月4日的爭執中,王宇一記耳光將天津西站的男職員打聾致重傷,另外還推倒一女職員,使其臀部受傷。

  被羈押了15個月之后,2010年3月,王宇等到了一審結果。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向兩名受害人賠償共計逾13萬元。

  5個月后,8月10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在原審判決中,部分事實不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在本案中,派出所是非法立案、非法偵查;檢察院作為公訴人,卻提供互相矛盾的證據;法院在法庭上嚴重剝奪律師的辯護權,多次阻止律師發言。這個案件顯示出鐵路司法的缺陷實在是太多了。”王宇的辯護律師李平貴告訴本刊記者,“鐵路局向鐵路的警察、檢察院和法院提供財政支持。都是一個爹的孩子,自家的事,能獨立審判嗎?”

  “文革”后,鐵路司法隨著整個司法體制的恢復而重建。1982年,兩高和公安部、司法部、鐵道部下發通知,明確了鐵路公檢法的管轄范圍。自此后近30年,鐵路司法存廢爭議不斷。

  2009年7月,“鐵路公檢法與鐵路運輸企業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改制方案正式確定,但至今,改革進展依舊膠著。

  受困鐵路司法之弊的律師王宇,至今亦前途未卜。

小事釀沖突

  “事件起因很小很簡單,猶如一粒沙,完全可以湮滅在滾滾紅塵中。”王宇的丈夫包龍軍事后如此回憶。

  2008年5月4日清晨,王宇和丈夫一起到天津西站送朋友,列車是K256次。王宇在售票處欲買站臺票,但是被告知,按照規定,該列車不賣站臺票。從事律師職業的王宇,按照慣常的思維,詢問售票員,所謂規定出自何方。對方不予理睬。

  王宇托旁人幫買了兩張站臺票。后來發現,票上有“T64”的字樣。事后的司法程序中,天津西站補充說明,因為K256次列車旅客超員,所以停售站臺票,這是鐵路系統的內部規定。

  7時左右,K256次列車開始檢票,人如潮涌,王宇和丈夫被擠到不同的檢票口。在丈夫和朋友進站后,王宇被檢票員攔截,原因是站臺票上的車次不對。王宇認為,自己有票,有權進站。在強行進站的時候,王宇和檢票員發生了爭執。

  后來,王宇辯稱,當時是女檢票員守著入口。在爭執的時候,一個男檢票員走過來拉住她,并推搡她。

  王宇因此和他爭吵,但是被對方的拳頭擊中右肩。王宇就生氣地掙脫,往站里走,同時用手遮擋。緊接著,后邊有人打她的頭,踢了她一腳。在她趴倒在地的同時,也帶倒了拽她的人。因為西站入口處都是臺階,地面不平,所以,踢她的人也摔倒了。

  對這個混亂的局面,天津西站派出所后來調取的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卻是另一番說法。

  被害人張格非稱,王宇是從他負責的檢票口進站的。當他要求對方出示車票時,王宇過來就給他一個嘴巴。另一被害人多勇衛說,她目擊王宇用兩三拳打中兩個男職員。在她勸阻時,王宇突然用左手撓了一下她的臉,然后把她推倒在地,她當場昏了過去。

  對此,王宇的辯護律師李平貴稱,“王宇作為一個弱女子,沒有學過武術,也沒有練過武功,面對四個身強力壯的檢票員的圍攻,竟能將高高大大的張格非打成重傷,且打倒三人、連傷二人,令人難以置信。”

  王的丈夫告訴本刊記者,他找不到妻子后,就往回跑。看見王宇躺在地上,其身后躺著一男一女。當王宇正往起爬的時候,一名男性鐵路工作人員用腳踢王宇的腿、腰和臀部。

  事后,在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問話時,王宇當時反復要求民警把其他當事人也叫來對質,分清責任,但是遭到拒絕。當時,一名滿口酒氣的警察還對她粗口謾罵。王宇認為,民警態度生硬,偏袒鐵路一方。

  由于王宇覺得頭暈、惡心,警察同意她去醫院檢查,并要求她看完病后再回派出所。在去醫院之前,王宇去了派出所的上級部門天津鐵路公安處督察隊,投訴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執法不公”。

  王宇的診斷結果顯示,頭部、腰部和胸部外傷,醫生建議休息三天。從醫院出來后,王的丈夫害怕被天津西站派出所的人報復,于是不敢再回派出所,與妻子租車回了北京。

  王宇在庭審中辯解,回京后,不斷電話要求警方處理此事,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過兩天再說吧”。

  王的丈夫告訴本刊記者,兩三天之后,派出所的韓副所長曾給他打過電話,說被投訴后,單位很重視,要他們再去天津。但是,王夫婦當時無法抽空。

  2008年5月13日左右,王丈夫主動給天津西站派出所打過電話,說要過去。不過,對方說,汶川地震剛發生,他們沒時間管這件小事。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王宇夫婦原以為,這件事情就到此了結了。

  七個月之后,2008年12月9日,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突然來到王宇在北京的家,要她跟他們走,說是給她解決問題。

  當時,王宇心存幻想,以為可獲傷害賠償。打了電話給丈夫后,甚至等不及丈夫回家,就上了派出所的車。

  王宇丈夫對本刊記者說,如果王宇真的把人打傷了,是不可能如此坦然無懼就跟著警察走。

  當晚,幾個民警輪流和王宇通宵長談。凌晨5時左右,讓疲憊不堪的王宇簽了筆錄,說簽了就可以去看孩子了。在該筆錄中,王宇承認,當時對打人者還手,打了一耳光。

  盡管王宇認為民警存在誘供行為,筆錄上的“一耳光”成為后來檢察院起訴王宇的主要罪狀。

  天亮后,王宇并不能回家,而是被實施刑事拘留,涉嫌故意傷害罪。

  在王宇被實施刑事拘留之前,檢票員張格非在10月14日被鑒定為“重傷”。

  鑒定是以天津西站派出所兩個副所長個人的名義委托,在7月3日提出。當時,派出所尚未對王宇立案。王的丈夫告訴本刊記者,王宇之前投訴其“民警執法不公”,派出所有報復的嫌疑。

  而王宇的辯護律師李平貴則認為,天津西站派出所是非法立案、非法偵查。因為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重傷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在移交天津鐵路公安處的刑偵部門之前,天津西站派出所向“被害人”及證人制作了詢問筆錄,并由檢察院作為控方證據提交法院。

  李平貴說,檢察院所提供的證據,全都是在未經立案之前,由派出所人員“那些非偵查人員”非法偵查制作的,均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證據。

  截至目前,檢方沒有提供一份合法有效的有罪刑事證據。

  2009年2月,該案移交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由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案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沒有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又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檢察院在2009年5月對王宇提起了公訴,指控王宇在強行進站的過程中,用左手擊打了張格非的右臉耳根部,造成張耳聾,構成重傷。后又毆打前來勸阻的多勇衛等人,造成多的臀部受挫,構成輕微傷。

  李平貴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檢方應該存疑不起訴。因為在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前,已經明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然沒有新證據,怎么又能起訴?

  不過,辯方的質疑并不能影響案件的進程。2009年6月2日,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并于同年7月首次開庭審理。

一記耳光,五次庭審

  至今,王宇已經被羈押20個月。期間,法院五次開庭,因為控辯雙方對王宇的“一記耳光”的相關事實,存在嚴重的分歧。

  在首次庭審時,當被害人張格非進入法庭時,王宇當庭稱,爭執當日,并沒有見過張格非。

  王宇的辯護律師李平貴告訴本刊記者,根據后來的法庭調查,和王宇發生正面沖突的另有其人,張格非是在背后踢王宇的人,所以,那個耳光并非落在張的臉上。

  那么,王宇的耳光究竟落在何處?李平貴稱,最直接的辦法是讓天津西站提供檢票口的攝影錄像,因為錄像是最真實、最客觀、最全面、最權威的原始證據。

  不過,檢察院出示了一份由天津西站出具的《證明》,稱“檢票口未設置攝像頭”。辯護律師當庭出示了檢票口的照片,證明攝像頭確實存在,而且是新的。當日,法庭宣布休庭。

  后來,檢方又向法庭提交了天津西站的領導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稱照片上所顯示的攝像頭“早在2005年之前就已經廢棄”。李平貴律師告訴本刊記者,2008年5月,是奧運的前夕,管控日嚴,與北京相鄰的天津,怎么可能讓火車站的攝像頭廢棄?

  另外,在庭審中,控辯雙方還為另一份關鍵證據而僵持不下,即天津西站派出所2008年5月4日對王宇的第一次詢問的筆錄和現場勘查筆錄。

  辯方認為,這是事發當日最接近當事人記憶、相對客觀真實的證據。但檢方始終沒有提供。

  除了爭議耳光的真實性,控辯雙方還為耳光的后果產生了分歧。

  為了證明張格非的耳聾,天津西站派出所副所長曾委托天津鐵路系統的鑒定機構—天津鐵路公安處法醫鑒定所出具鑒定書,證明張格非耳聾因外傷引起,構成重傷。該鑒定書被檢方作為證據之一提交法庭。但是,辯方認為,該鑒定機構并不具備法定資質,其鑒定無效。

  該觀點被法庭采納,于是一審法庭又委托了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該所出具的《法醫學鑒定意見書》稱,張格非的聽力障礙與2008年5月4日所受外傷之間,在時間上存在關聯性,但是,尚無法明確其神經性聾外傷的形成機制。

  李平貴辯稱,世界上任何一個鑒定機構都只能對某一時間段的事實,作出具有關聯可能性的判斷,而絕不可能作出具有關聯性的準確判斷。

  尤其讓人難以置信的是,該《法醫學鑒定意見書》違反常規,在將近兩年之后,對2008年5月4日這一天的事實作出與本案所謂“張格非右耳感音神經性聾”具有關聯性的準確判斷。

  在二審法庭上,辯護人對鑒定人進行發問,鑒定人張口結舌、無言以對。于是,審判長不顧辯護人強烈反對,強令鑒定人退出了法庭。

  在偵查期間,派出所曾讓張格非做了一個照片辨認,即從十幾名婦女的照片中,辨認王宇的相貌。

  后來,法庭否認了這份筆錄,因為派出所在王宇的照片上做了明顯的記號。

  2010年8月10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該案發回天津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

  此前兩天的8月8日,30名律師聯名致信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本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鑒定、看押,全部由北京鐵路局的員工完成。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哪有公正可言?”

  聯名的30名律師,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鐵路系統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的公民建議。

  2009年4月發生的1291次列車上乘客曹大和被捆綁致死案,綁死曹大和的列車長黃建成后來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此案曾把公眾對鐵路司法的質疑推向高潮。15名學者、律師等即提出了對鐵路司法的違憲審查建議。

  在此之前多年,均有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兩會”上提出取消鐵路司法機構的議案。

  2009年7月,中央正式下發通知,要求“鐵路公檢法與鐵路運輸企業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正是在此間,律師王宇受困于鐵路司法。

  該案重審之際,鐵路司法改制的依舊困頓,未見公開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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