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在23個省份的報紙上刊登廣告,為此付款77.7萬元,結果一條廣告也沒發布,想討回合同款卻遭對方拒絕。近日,長寧區法院審結一起廣告合同糾紛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法庭依法駁回。這到底是為啥呢?
【案件回放】
2012年12月8日,金宇廣告公司與宏文傳播公司簽訂了一份價款111萬元的《廣告發布合同》。雙方約定,金宇公司委托宏文公司在23個省份投放報紙廣告。簽約后,金宇公司分兩次支付了定金及價款共計77.7萬元。2012年1月10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宏文公司應在2月6日前將原合同約定的廣告發布完畢;金宇公司保證將其已經與某酒廠簽訂的“高粱酒”《媒體廣告發布總代理合同》全權委托宏文公司獨家發布執行,已經支付的77.7萬元改作《補充合同》的定金。第二天,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鑒于金宇公司已經與酒廠簽訂相關合同,現委托宏文公司發布中央電視臺等廣告,合同總金額為1500萬元。
正當宏文公司為這份大單合同高興的時候,1月17日,金宇公司突然來函稱,由于酒廠不同意2月6日在23個省份報紙上刊登廣告,懇請中止執行《補充合同》,退還已經支付的77.7萬元。來函同時承諾,停止刊登報紙廣告并不影響《委托合同》的執行。宏文公司立即回函表示,金宇公司停止刊登報紙廣告已經違約,考慮到雙方以后的合作,可以停止發布,但77.7萬元不應退還。4月23日,金宇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宏文公司返還定金77.7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金宇公司認為,這77.7萬元是《廣告發布合同》的定金,超過了總價款111萬元的20%,應屬無效。宏文公司則以《補充合同》為依據,認為《委托合同》與前兩份合同是一個整體,合同總價款應為1611萬元,77.7萬元作定金并不違法。
長寧區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宏文公司以主要經營地不在長寧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審查后認為,被告注冊地在長寧區,長寧區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遂裁定駁回被告的異議。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之后,法庭先后三次公開開庭審理、為雙方主持調解,因雙方各執己見,調解未能成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原告方的主張,是將涉案三份合同孤立起來看,這與雙方簽訂涉案三份合同的本意不相符合,也與《廣告發布合同》中關于定金的約定存在矛盾。法院確認,雙方通過《補充合同》已將原告方支付的77.7萬元改作《補充合同》的定金;《補充合同》涉及的廣告發布,包括23個省份的報紙廣告和“高粱酒”媒體廣告,總價款高達1611萬元,相關定金約定并不違法。同時,原告確認其與酒廠簽訂的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由此,原告與被告間的合同也無法繼續履行。原告沒有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被告返還其已經繳納的定金。其訴請依法予以駁回。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長寧區法院 章偉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