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邱先生將自己炒股賬戶內的資金50萬元通過轉賬存至李小姐名下。2011年,他與李小姐為房屋歸屬問題產生爭議鬧上法院,兩人是情人關系的事實被擺上臺面。邱先生的妻子楊女士知曉事實后經查證發現12年前邱先生瞞著自己打款給李小姐,于是起訴到楊浦區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李小姐立即返還款項50萬元。日前,楊浦區法院做出判決,李小姐應返還50萬元。
【案情回放】
邱先生和李小姐相識于證券公司營業廳,漸漸發展成情人關系。之后,邱、李曾共同出資購買住房,登記在李小姐名下。兩人還以共同的名義注冊過貿易公司,但因經營不善,公司于1999年5月注銷。2000年3月,邱先生通過轉賬的形式,將自己股票賬戶內的現金余額50萬元存入李小姐賬戶。10年后,兩人感情轉淡,邱先生欲與李小姐分手,雙方為共同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產生爭議。由于協商不成,邱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對系爭房屋確權。正是由于這場官司,讓邱先生的配偶楊女士了解了真相,并進一步查證到邱先生曾經打款給李小姐的事實。
2012年7月,楊女士將邱先生、李小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楊浦區法院。她認為邱先生的打款行為實際上是對李小姐的贈與,但他以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小姐并未獲得自己的同意,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贈與行為無效,李小姐立即返還50萬元。
李小姐答辯稱,自己和邱先生并非情人關系,而是公司經營中的合作關系。邱先生從股票賬戶打給自己的款項,是兩人共同開辦的公司注銷后經過清算,自己應得的結余款,并非贈與,因此不同意楊女士的訴請。但對公司的盈余狀況、清算過程她均未能提供證據。邱先生則稱,早在房屋確權訴訟過程中,李小姐已經承認與他是情人關系。實際上公司是他一個人出錢開辦的,李小姐只是掛名股東。公司注銷是因虧損無力經營,根本沒有結余,李小姐所述不實,同意妻子楊女士的訴請。
楊浦區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楊女士的訴請。判決李小姐返還50萬元。
【以案說法】
1、邱先生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有的50萬元轉賬給李小姐的行為是否有效?
答: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由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于邱先生支付給李小姐的50萬元,已遠遠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故該處分行為應當得到他的配偶楊女士同意。現楊女士表示既不知情、也不認可,邱先生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已經侵犯了楊女士的合法權益,因此他的單方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2、法院如何確定李小姐是否應當返還50萬元?
答:法院認為,邱先生與李小姐是否情人關系,只是本案的一個相關事實,并非定案依據。本案關鍵在于確定李小姐是否有權取得50萬元。由于邱先生系單方處分夫妻財產,因此只有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李小姐才可不承擔返還錢款的義務。本案中,善意取得需同時符合李小姐獲得50萬元時為善意、對邱先生系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不知情及支付合理對價等構成要件。李小姐稱邱先生轉給她的款項是公司注銷后的結余款,但未能提供證據,而公司結余通過邱先生個人賬戶轉款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因此,李小姐是在未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即從邱先生處獲得50萬元,不屬于善意取得,應予返還。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楊浦區法院 陳煒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