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合同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與電信用戶之間簽訂的,由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通信服務、電信用戶支付費用的合同。該合同通常約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時限以及用戶交費方式等問題。
電信合同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電信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電信業務經營者負有提供電信服務的義務,電信用戶需及時足額繳納電信費用;2、電信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合同一經雙方簽訂便生效;3、電信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主體必須是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4、電信合同通常是依照格式條款訂立的標準合同;5、電信合同具有長期性,如未出現特定的違約情況,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合同可以長期存續。
一、 庭審基本要領
審理電信合同糾紛案件,法官在庭審中應注意把握下列基本要領:
(一) 查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 查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具體;
(三) 查明電信合同的效力、合同類型及具體內容;
(四) 查明電信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違約事實等。
二、 具體要求
(一) 核對當事人身份階段
在該階段,主要應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原、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應注意避免將手機供應商等列為電信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1. 如何確定原告身份?
電信合同糾紛的原告通常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法官應注意核對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的律師執照或個人身份證。
2. 如何確定被告身份?
電信合同糾紛的被告一般為電信用戶,即享受電信公司提供的通信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如被告為單位,應查明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被告為個人,應查明其身份證資料;查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律師執照或個人身份證。
3. 手機供應商能否作為電信合同糾紛的主體?
電信合同糾紛一方的適格主體只能是電信業務經營者,目前上海常見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為上海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些“電信合同糾紛”中,手機供應商作為“原告”直接向電信用戶主張手機欠費,盡管該手機供應商經電信公司授權取得了一部分手機卡號,并將該卡號隨同手機一起賣給電信用戶,但手機供應商并非實際電信業務經營者,因此即使產生電信用戶拖欠手機費的情況,供應商也不能作為電信合同的適格主體,直接主張手機欠費。
4. 涉及電信合同轉讓的,如何判斷被告主體資格?
電信用戶將電信合同轉讓給他人的,應查明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是否簽訂了轉讓協議,且該轉讓行為是否在電信公司辦理了登記手續,以確定被告主體是否適格。
(二) 法庭調查階段
在該階段,主要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具體,查明當事人之間合同效力、權利義務關系、履約情況等。應避免事實不清,權利義務狀況不明。
1. 如何判斷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具體?
根據合同簽訂主體是否涉及第三方,可以將電信合同分為兩類: 一是合同主體僅為電信公司和電信用戶;二是合同主體除電信公司和電信用戶外,還涉及第三方,通常為手機銷售方。法官在查明合同主體的同時,應查明原告的訴請是否妥當:
(1) 對于雙方合同,應明確原告訴請的欠費數額、違約金、滯納金數額及計算方式,并明確其是否要求解除合同。
(2) 對于涉及第三方的電信合同,應查明原告訴請是否處分了第三方的權利。如電信公司作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請時,應查明是否已征得第三方,如手機銷售方的同意。
2. 如何確定電信合同的效力?
電信合同是否有效決定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電信服務關系。確定電信合同的效力,需查明下列事實:
(1) 查明原、被告之間是否簽訂了電信合同;
(2) 查明電信用戶是否填寫了《入網登記表》,電信公司是否開具了《業務受理單》;
(3) 查明上述協議是否確系用戶親筆所簽。
3. 若一方當事人主張電信合同無效的,應如何處理?
庭審中,若一方當事人主張電信合同無效的,法官應注意查明該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類情形。
4. 若一方當事人主張電信合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應如何處理?
若一方當事人主張電信合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精神病患者、處發病期的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簽訂的,法官應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經審查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則應注意查明該合同是否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
5. 若被告主張他人冒用其名義簽訂電信合同或申請入網時,應如何處理?
通常法院不應主動對合同簽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但若被告抗辯電信合同或入網登記表系他人冒簽,則應由被告對簽名的真實性負舉證責任。
另在審理中需注意審查: (1)被告是否曾將身份證出借他人;(2)被告在明知他人冒簽后,是否以口頭、書面形式或行為(如默認電信帳單寄往被告家中、被告自動繳納話費等)對該冒簽行為予以追認;(3)查明冒簽人是否系被告配偶、父母、子女等同住近親屬,被告對他們的冒簽行為是否知情等。
6. 電信合同有擔保人的,如何認定其擔保責任的內容、期間?
電信合同有擔保人的,應查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和內容。若擔保人主張擔保合同系他人冒簽的,還應要求當事人就簽名真偽舉證,查明是否為擔保人本人所簽。
7. 為明確電信合同的類型及內容,應注意查明哪些事實?
在確定合同效力的基礎上,應查明電信合同屬于套餐合同還是非套餐合同,如果是套餐合同,還應進一步查明具體的套餐類型。
(1) 對非套餐合同,應查明雙方約定的手機資費標準、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等。
(2) 對套餐合同,應查明屬于哪一大類套餐,主要查明欠費手機的號碼、雙方約定的套餐每月最低消費額、用戶必須連續使用該套餐的最短期限、違約條款的內容。此外,根據不同套餐合同的特點,還應有針對性地查明用戶選擇的手機是否已經交付、SIM或UIM卡號、預存話費數額、積分情況等。
8. 就電信合同的履行及當事人違約情況,應注意查明哪些事實?
(1) 對非套餐合同,應查明原告開通業務時間、被告實際使用移動通信業務的時間、被告拖欠的手機費用數額、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其依據和應支付的滯納金數額。
(2) 對套餐合同,應查明被告實際使用的期間、尚未屆滿的套餐期限、拖欠的手機費用數額、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其依據和應支付的滯納金數額。
(3) 對于三方套餐合同,除了查明(2)中要求的事項外,還應查明原告提供電信服務的情況、被告違約是否系合同第三方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協議而拒付電信費。
9. 如何查明當事人雙方有無其他過錯事實?
為明確雙方當事人責任的承擔,法官還應查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有無其他過錯事項:
(1) 原告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履行了適當告知義務,是否盡到了及時催討義務,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費情況等。
(2) 被告是否將手機借給他人使用,是否惡意拖欠費用等。
(3) 被告是否具有一些免責事由或其他抗辯理由,如被告是否符合合同中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是否能證明手機被盜等。
10. 若原告訴請解除合同的,還需明確哪些事實?
若原告訴請解除合同的,法官還應查明被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原告是否進行過催討等。
(三) 法庭辯論階段
在該階段,法官應注意指導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四) 調解階段
在該階段,應注意查明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尤其在涉及第三方的電信合同中,應著重審查原、被告雙方的協議是否損害了第三方的權益。
三、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未辦理合法電信合同轉讓手續的案外人,要求作為實際使用人參加訴訟的,如何處理?
若案外人為真正的手機使用人,其與被告之間未辦理合法的電信合同轉讓手續,但主動要求參與訴訟,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機費的,如果案外人經被告授權,可按照委托代理人身份參與訴訟;如未經被告授權,則不能作為當事人也不能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可以允許原告撤訴。
2. 被告無法送達時,應如何處理?
被告無法送達時,法官應查明無法送達的原因:
(1) 如果原告提供了準確地址,或提供了被告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被告經常居住地、被告從業場所、被告(單位)工商登記地,但被告下落不明的,應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2) 如果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或者被告已經遷居新址的,應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住址,法院可根據新地址重新送達。如果按照新地址仍無法送達,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駁回原告起訴。原告因提供地址不準確提出撤訴申請的,應予準許。
3.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應如何處理?
送達回證經人簽收,但被告未到庭的,法官應注意查明傳票是否有效送達:
(1) 如果傳票系被告本人、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或留置送達的,對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審理。
(2) 對送達回證系被告的叔嬸、哥嫂等親屬簽收的,應進一步查明簽收人是否被告同住成年家屬,非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則應再次送達;送達回證系被告朋友或他人簽收的,也應取消庭審,再次送達。
4. 若開庭時間是在被告答辯期內的,應注意哪些事項?
因電信合同糾紛多以簡易程序審理,若法官在被告答辯期內就開庭審理的,應注意首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答辯期。如被告需要答辯期,則庭審結束,另行安排開庭;如被告不需要答辯期,則繼續庭審。
5. 庭審中,原告主張變更訴訟請求的,如何處理?
庭審中,原告主張變更訴訟請求的,應注意當庭固定。
四、 案例評析
案例一:
【案情簡介】
原告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547號9樓。
負責人張×,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女, 1953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本市浦東新區濰坊路×號×室。
原告訴請:
一、 判令被告給付欠款人民幣1745.75元以及違約金400.04元;
二、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于2003年9月13日在原告處登記使用移動電話。自2005年8月起,被告對其使用的移動電話費一直未付。期間,雖經原告催繳,但被告仍未付清,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庭審中,原告提供以下幾份證據: 1、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動電話業務初入網登記表;2、被告和案外人上海九歌經貿有限公司的協議書一份;3、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4、帳單一份;5、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帳務中心上門情況了解單。
被告答辯: 該手機確系被告申請并實際使用,但是被告到九歌經貿購買手機的時候,推銷員口頭告知只要打滿6000元就可終止合同,于是被告簽訂了協議書,但并未拿到協議書。至2005年9月,被告已經打滿6000元,故提出終止合同。因此并未違約。
【庭審要領】
在本案的審理中,法官應注意把握以下要領:
一、 核對原告企業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告委托律師的律師函及原告委托書,原告律師的律師執照。核對被告身份證原件。
二、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欠款金額及違約金。
三、 查明原、被告雙方之間的電信服務關系是否成立,即雙方的電信合同是否生效。因此,法官應查明《移動電話業務初入網登記表》中記載的移動電話號碼、SIM卡號、受理日期,查明入網登記表中的套餐類型為“CDMA178元三年套餐”。核對入網登記表中所附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是否和被告身份證原件相符。
四、 查明被告和案外人九歌經貿公司之間訂立的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協議書明確被告自愿以信貸消費的形式,參加九歌公司和聯通公司聯合推出的“看信用,領CDMA手機”活動,被告需連續使用聯通CDMA移動通訊服務36個月,每月通話費不低于人民幣128元,月租費50元另計,用戶通話費和月租費如果提前達到如下標準: (月本地基本通話費+50元月租費)×36個月=6408元,核實后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期滿后,手機歸被告所有。被告的通信服務由原告負責,和九歌公司無關。
五、 查明被告實際使用的期限和話費額,即被告是否已經打滿協議書要求的話費額: (月本地基本通話費+50元月租費)×36個月=6408元,查明被告是否已經履行了連續36個月使用該套餐的義務。 現查明被告實際使用期限為25個月,實際使用話費累計為5900元。
六、 查明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否正當。對于被告提出的九歌貿易公司的口頭告知,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進而對協議書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的效力進行認定。
七、 查明原告主張的欠費數額和違約金數額是否準確。即核對《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中的戶名、移動電話號碼、證件、入網時間、停機時間是否和本案被告資料相吻合,查明被告自2005年10月停機前尚拖欠的話費金額、違約金數額。
八、查明《中國聯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帳務中心上門情況了解單》中所記載的原告催討情況。
案例二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東路668號。
法定代表人鄭×,職務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洪××,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路×號×室。
原告訴請:
一、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移動通信費用共計人民幣3532元及相應的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2004年11月在原告處登記使用移動電話,自2004年12月起被告對使用的移動電話費至今尚未付清。原告經催繳,被告拒不繳付。
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數額為3500元(按照《電信條例》35條規定,對被告違約金按照欠費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三計算),并提供如下證據: 1、客戶入網登記表;2、業務受理確認單;3、被告身份證復印件;4、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5、催繳歷史工單。
被告未到庭,也未進行書面答辯。
【庭審要領】
在本案的審理中,法官應注意把握以下要領:
一、 查明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是否和被告《常住人口庫信息資料》相一致,以確認被告確系本案真實被告。查明送達回證是否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二、 核對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告委托律師的事務所律師函及原告委托書、律師執照。
三、 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欠繳的話費金額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對原告在庭審中將違約金明確為3500元的請求,應當庭予以固定。
四、 查明《客戶入網登記單》中記載的移動電話號碼、服務項目、SIM卡號、客戶簽名,查明《業務受理確認單》中的手機號碼、用戶名稱、帳戶地址是否和《客戶入網登記單》吻合,查明業務受理確認單開具的時間。通過查明這些,確認原、被告訂立電信合同的時間和合同內容。
五、 查明《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中的戶名、移動電話號碼、證件、入網時間、停機時間是否和本案被告資料相吻合,關鍵是查明被告自停機以來尚拖欠的話費金額、違約金數額。
六、 查明《催繳歷史工單》中記載的原告催討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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