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些當事人往往隱瞞事實,制造虛假病歷或債權債務等假證據,欺騙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錯誤裁判,幻想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堂而皇之騙取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和相關權利。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就審理了兩起當事人偽造證據的案件。
偽造假病歷 妄想多占便宜
卜某(女)與寧某系東西鄰居,兩家以前曾因瑣事發生過糾紛。2010年4月5日,雙方再次發生口角,卜某及其丈夫郭某隨即與寧某廝打在一起,寧某之妻李某上前拉架,隨即四人又廝打在一起。有人報警后,公安民警趕到現場,雙方遂停止廝打。在此次毆斗中,卜某、寧某、李某均不同程度受傷。
糾紛發生后,卜某將寧某及其妻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寧某及其妻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000余元。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卜某對其主張的損失提供了醫院檢查費及藥費單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日照中院法官張琳在開庭審理時發現,卜某提供的單據中,部分發票顏色與正常票據顏色不一致,十分可疑。法官隨即依職權到卜某進行治療的醫院進行了調查核實。經調查病歷及核實醫院所開單據,醫院無以上單據的流水號,更沒有入賬記錄,卜某的單據系偽造。
在張琳表明所調查的事實后,卜某承認偽造單據的事實,并書寫了悔過書。
法院最后認定卜某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083.66元,結合雙方在糾紛事件中的過錯,判決寧某及其妻子賠償卜某541.84元。同時因卜某偽造證據,法院對卜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
一審判決后,寧某、李某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訴,日照中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欠條假簽名 要錢被判駁回
金某系某工程公司經理,其在中鐵十四局第一工程公司承攬了部分建設工程,韓某受金某雇傭從事勞務合同。工程完畢后,雙方因人工費用問題發生糾紛,韓某認為金某尚欠其人工費1000元,金某認為給韓某的人工費已經付清。因雙方協商不成,韓某將金某訴至法院。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韓某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一份欠條予以證明,欠條內容為:“今欠韓某人工費壹仟元整(1000元) 金某 2009年7月15日”。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金某否認該欠條系其出具。而韓某堅稱此欠條系金某開具,雙方爭得不可開交。
法院遂委托鑒定機構對該欠條進行筆跡鑒定,鑒定機構對欠條中的筆跡進行了鑒定。最終鑒定結果是:欠條字跡不是金某所寫。法院遂依據該鑒定結果,判決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
韓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訴,日照中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虛假證據嚴重侵犯正常司法秩序
日照中院民一庭法官張琳說,這類行為多發于涉財產權益案件中,并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糾紛、離婚中的財產分割為主,有的涉及巨大財產利益。
該行為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自己偽造有關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如借據、還款協議、債務擔保協議等,并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現實中,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隱蔽性強,甚至有的雙方當事人事先合謀串通,法官如果對證據材料審查、案件事實查明著力不夠,虛假證據被發現的可能性較低。
法官在辦案中發現,有的虛假證據手法多樣,甚至故意“炮制”虛假訴訟。如王某等12人訴黃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原、被告根本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卻串通一氣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這種類型的虛假訴訟最具典型性。
當事人在訴訟中惡意偽造證據、“炮制”虛假訴訟等行為,意欲通過法院的判決強行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極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司法活動和司法秩序。
■社會觀察
加強打擊力度 維護正常訴訟秩序
日照中院民一庭庭長傅廷文介紹說,關于民事糾紛中偽造證據行為的定性,實務界和理論界都存有爭議。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此種行為的處理結果不一,有的以無罪處理,有的將其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司法拘留、罰款等處分,但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論。
從法律制度角度看,法律對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據缺乏有力的制約機制,造假者被發現后多以罰款或拘留了事,違法成本極低。巨大的利益誘惑與極低的違法成本導致當事人敢于鋌而走險。
現實中,個別基層法院法官面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對一些必須查實的情況沒有進行深入調查,“識假”經驗不足,有可能使虛假訴訟行為人蒙混過關。
為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遏制惡意虛假訴訟,在對造假者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也要做好相關工作。
人民法院要提升法官甄別證據材料真假、查明案件事實真偽、把握當事人真實意圖的經驗和技巧,特別是對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及簡易程序審理的涉財產案件更要加強審查,及時發現虛假訴訟的各種反常現象,避免虛假訴訟者得逞。
同時,建議以修改刑法條款或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將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納入刑法治理范圍。對情節較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案件當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增大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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