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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6:07:00 |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1年03月01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3月01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政府令[2001]第9號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01年2月28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省長 鈕茂生 2001年3月1日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當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專職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失業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失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六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確定。具體標準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五年的,按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按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發放; (四)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十三個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 第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禽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相當于本人失業保險百分之十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不含因違法行為致傷,致殘的)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補助標準為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計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百。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參加一次職業培訓或者享一次職業培訓補貼,可以免費接受一次職業指導和三次職業介紹服務。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憑其營業執照,可以次性全部領取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一條 招用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向失業保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拒不接受當地動保障行政部門介紹的工作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作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本單位已繳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的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領取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四條 建立省失業保險衣調劑金。調劑金的比例為設區的市依法應當征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 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由設區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預算,按季編制使用計劃,經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由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使用計劃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職業培訓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職業介紹補貼的支出額不得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繳總額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布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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