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解讀及企業如何應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會保險法》有基本大法之稱,是一部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險種,關乎每個公民福祉保障的綜合性法律,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也是繼《勞動合同法》之后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文件。這部法律在帶來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和影響。
一、《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意義及影響
1、《社會保險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范,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2、《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社會保險法》的出臺,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新規則
(一)構建了全民社保的框架。
自1992年在全國城市企業職工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以來,歷經十八年全國各地繳納標準不一,險種不一,福利待遇不一等等不標準、不規范的早期階段;自2011年7月1日,中國社會開始進入“后社保法時代”,全國12億百姓不分老少、城鄉皆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真正享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發展階段。
(二)規定了社保的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1、養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不暢 ,已經成為制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社保法以國家立法形式將轉移接續上升為法律,該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2、醫療。社保法第三十二條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失業。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解決了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條系關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 1、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1)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累計最低繳費滿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齡 (1)男職工退休年齡為年滿60周歲,女干部為55周歲,女工人為50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致殘,經醫療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最低繳費年限 繳費滿十五年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門檻”,但并不代表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不繳費,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按規定繳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繳費至滿十五年(一次性補繳或者繼續繳費均可)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采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
(四)建立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
1、第三方原因造成工傷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本條系關于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的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關系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述規定可以理解為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二者可兼得。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都是依據該司法解釋執行的,但不少法院也有其他不同的做法。 由于對這一問題分歧較大,本法對此亦未作出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但是,由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數額明確,且費用憑據只有一份,因此職工只能享受一份。因此,本法規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其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也包括不能支付。
2、企業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工傷的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
①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職工發生工傷后,若因用人單位未參保導致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則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②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未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的制度。該制度是本法的亮點之一,最大限度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 ③工傷保險待遇的追償 社保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償還工傷保險待遇,除需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償還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應償還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償數額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償還協議。用人單位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償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工傷保險待遇。 (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該條將工傷保險待遇中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三項費用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地減輕了企業的壓力,降低了企業的賠償成本。
(六)加強了對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及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保障。
1、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①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如大連地區每月的門診醫療補助金為40元,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職工在就業期間,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因暫時失業就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盡合理。本法對現行做法作了改變,將申領醫療補助金改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點。 ②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所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部分,統籌地區可以對繳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2、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保障。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①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范圍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范圍包括參保的職工以及參保職工的未就業配偶。 ②生育保險待遇的內容 A、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B、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
(七)明確了保險關系各方的責任及義務。
1、國家
①多渠道籌集資金,縣級以上政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②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保事業。
③對社保基金實現嚴格監管。
④國務院上繳部門負責管理和工作。
2、企業
①依法繳納社保費用。
②查詢繳費記錄、要求提供咨詢等相關服務。
職責:
①成立、變更、終止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為員工繳納社保。
②自行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緩繳、減免。
③代扣代繳職工社保費用。
④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數額,按上月110%確定數額。
⑤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保的,向銀行查詢存款賬戶。
⑥賬戶余額少于社保費的,企業提供擔保簽訂逾期繳費協議。
⑦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財產,抵繳社保費。
3、公民
①依法繳納社保費。
②查詢繳費記錄、要求提供咨詢等相關服務。
③依法享受社保待遇。
④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公民職責:
個體戶、非全日制人員、其他人員可直接向社保征收機構繳納社保。
4、社保機構職責:
①按時足額征收;告知企業和個人
②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待遇
③建立檔案,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權益記錄
④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個人
⑤向企業和個人負責提供查詢、核對、享受記錄
(八)重執行,加大了處罰力度
1、不辦理社保登記的處罰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①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無從參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無法進行監督。 ②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包括三種情況 A、用人單位成立后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辦社保登記,否則即屬于違法。 B、用人單位不及時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用人單位應自社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或注銷社保登記,否則亦屬違法。 C、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否則即屬違法。 ③根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其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屬于行政處罰,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責任,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2)罰款。經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除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罰款注意事項 (1)罰款是最常見的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財產罰; (2)給予罰款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而非社保經辦機構; (3)處罰的對象包括兩類,一是用人單位,二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關于處罰的數額,用人單位以應繳社會保險費位基數,個人則確定了處罰的上下限。
2、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處罰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①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淡薄,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愿承擔繳費義務,甚至惡意欠費;還有一些沒有生產能力、生產項目和效益收入的企業,因為沒有繳費能力,只申報不繳費,這會影響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有可能間接損害參保人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②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A、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是有關行政部門。如果是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由于其是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故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B、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行,是一種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其征收標準應當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關于滯納金的起算時間點,應當是自欠繳之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C、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助,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以罰款。這里的“欠繳數額”是用人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滯納金。 D、本條的違法主體只有用人單位,不包括個人。
3、企業拒不繳納社保費的后果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說明:①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首先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由用人單位自己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是社會成本最小的處理方式。征收機構不能隨意省略這一程序,剝奪用人單位自己改正的機會。 ②查詢存款賬戶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的存款賬戶。對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進行的查詢,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信息,不得拒絕、拖延。 ③申請有關部門劃撥社會保險費 經查詢,用人單位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有余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目前,只有稅務機關、海關等有權采取劃撥的強制執行方式。行使劃撥權必須依法進行,首先由征收機構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④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 經查詢,用人單位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就該賬戶余額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對剩余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在延期繳費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征收機構可以根據延期繳費協議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用于擔保的財產依法進行處置,以處置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⑤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做出扣押、查封決定,將用人單位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予以扣押、查封,并可以將扣押、查封的財產依法進行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內容
《社會保險法》共12章,歸納為:總則,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征繳制度,基金管理,監督體制和法律責任。下面對前述未提及的重點條文進行解讀。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本條系關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殘、死亡時應享社保待遇的規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病殘津貼屬于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準,需要出臺相應的配套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本條系關于參保職工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 1、繳費年限 參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無需再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目前,國家對最低繳費年限尚無統一規定,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一般為男職工三十年,女職工二十五年。經濟較發達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比較短,如北京,男職工為二十五年,女職工為二十年。 2、參保職工退休時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補繳費用包括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相差的期間內,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醫療保險費用。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本條系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的規定。 1、用人單位出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失業登記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重要條件,失業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失業人員的個人情況,原就業情況,失業時間、原因等失業情況。辦理失業登記后,失業人員一般可以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3、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后,應當及時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申領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期限,在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建立失業保險金領取臺賬,同時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發給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也應告知失業人員,并說明原因。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可以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申報時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如何確定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這一數額是在參照用人單位上月繳費額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到社會保險費的增長確定的,是一個推定數額,可能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也可能低于實際應繳數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還應責令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補辦申報手續。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四、社保法對企業的沖擊及影響
1、未來3—5年,由社保引發的勞資糾紛將呈上升趨勢 ,2008年實施《勞動合同法》后,勞動爭議案井噴。
2、政府加大處罰力度,企業違法成本提高
3、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就業選擇更為關注社保
4、企業用工成本增加,加大人員開支
5、面臨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社保牽動企業管理諸多環節
五、社保法實施后企業應如何應對
1、讀懂法律條款,掌握操作細則.
2、對公司用工情況進行梳理,找出存在的問題,立即著手解決,以減少違法用工帶來的風險.
3、以人為本,規范用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和勞動者的共贏。
4、建議企業建立人力資源風險評估和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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