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保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就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請問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怎樣的?
答:《通知》初步明確了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建立市場化導向的、符合我國保險業實際的條款費率形成機制。
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將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科學發展,引領行業轉方式、調結構,實現可持續發展。二是堅持防范系統性風險,從我國保險業實際出發,鼓勵創新、提升服務、扎實推進、穩步實施,妥善處理好改革與發展的關系,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三是堅持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解決商業車險條款、服務中存在的社會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四是堅持加強行業自律和公司內控,推動行業協會支持行業發展、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一)明確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的定位。監管機構:作為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依據《保險法》制定條款費率監管制度;對條款是否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合理、誠實信用、通俗易懂原則,費率是否遵循充足原則和公平原則進行審查;對公司條款費率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主要職責是研究擬訂協會示范條款和參考純損失率并建立定期調整機制;研究制訂機動車參考折舊系數、車型數據庫等行業標準;建立行業代位求償機制和信息系統平臺;在支持行業創新發展、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加強自律規范、營造公平良好的市場環境等方面發揮作用。保險公司:作為條款費率擬訂、執行的主體,主要職責是不斷創新,開發適銷對路、滿足消費者需求的保險產品,確保條款費率合法、公平,嚴格執行條款費率,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升保險服務能力。
(二)市場化的定價機制。《通知》從三個方面初步確立了市場化的定價機制。一是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收集、統計和分析全行業商業車險經營數據,至少每兩年測算一次商業車險行業參考純損失率,供保險公司參考、使用。符合條件的公司,還可以根據公司自有數據開發商業車險費率。建立起以純風險損失率為基礎,市場化為導向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二是商業車險費率浮動因子應當根據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風險狀況等合理設置,明確規范,實現費率水平與風險水平相掛鉤。三是在保證保費充足的前提下,對費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監管思路,規定保險公司擬訂商業車險費率,原則上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35%。
(三)條款費率的動態調整機制。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市場的發展和群眾的需求。《通知》建立了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動態調整機制,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經營情況和準備金提取等實際情況,每年對商業車險費率進行合理性評估驗證。保險公司最近2個會計年度平均商業車險綜合賠付率與商業車險預定賠付率相差較大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保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問:《通知》在哪些方面體現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精神?
答:近年來,保險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商業車險監管力度,規范保險市場秩序,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我國的商業車險市場處于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之中,現行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已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保險公司還存在承保理賠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保監會高度重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通知》,充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一)強調保險公司提示說明義務。《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首頁最顯著的位置,用紅色四號以上字體增加“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同時,商業車險條款應當將所有涉及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集中放在責任免除項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
(二)規范商業車險免責條款。《通知》規定,商業車險條款不得出現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得出現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同時,商業車險條款設置適當的免賠額和免賠率,應當依照防范道德風險、節約社會資源、促進被保險人防災減損的目的,遵循條款清晰明確、風險共擔比例公平合理、不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重點解決車險理賠難的問題。《通知》規定商業車險條款不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關的證明和資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方便被保險人理賠的原則,結合保險公司商業車險條款所規定的保險責任,制訂保險公司理賠實務指引,并做好相關的配套工作。
(四)解決社會關注及易引起糾紛的熱點問題。《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
問:《通知》出臺后,對商業車險能起到哪些完善和規范作用?
答:《通知》系統地規定了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擬訂原則和監管要求,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條款費率擬訂更加科學合理,承保理賠服務更加規范標準,推動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商業車險產品和服務。
(一)規范商業車險條款。《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擬訂商業車險條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合理、誠實信用、通俗易懂原則,商業車險條款應當內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閱讀,應當在風險可控的原則下盡可能滿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需求,責任明確、保障合理。
(二)規范商業車險費率。《通知》為提高商業車險定價科學性,規定保險公司擬訂商業車險費率應當遵循充足原則和公平原則,應當與保險責任相匹配,能夠補償風險轉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財務穩健和償付能力,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通知》還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測算商業車險行業參考純損失率,供保險公司參考、使用。行業參考純損失率是行業協會根據全行業多年車險賠付數據計算得出,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后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和給付的風險保障成本。行業參考純損失率加上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管理費用計算得出的附加費用率,形成公司的最終費率。行業參考純損失率概念的提出,標志著我國商業車險產品開發的基礎數據更加充分,定價手段更為科學。
(三)加強條款費率監管。《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內部控制,建立涵蓋條款費率研究開發、審批報送、營銷宣傳、承保理賠、IT系統、驗證修訂等環節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內控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制度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確保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得到嚴格執行,確保費率擬訂數據的真實與完整。《通知》還要求公司商業車險費率要細化費率各組成部分,分項管理和核算,為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商業車險監管,促進保險公司科學發展提供了新的抓手。
問: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確立了市場化導向,請介紹一下商業車險產品的開發和退出機制。在市場化的過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風險?
答:《通知》的出臺標志著車險經營將進入以管理升級為內涵的轉型階段。過去那種“跑馬圈地”、不重視內控管理和產品及服務創新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已經不適應發展的要求。保險公司只有堅持專業管理和數據基礎兩個關鍵點,不斷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內控執行力,加強成本控制和財務集中,才能適應新階段的保險監管要求,才能在競爭中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
(一)設定差別化的車險產品開發機制。《通知》根據分類監管的理念,對不同的保險公司規定了差別化的車險產品開發機制,對保險公司車險經營內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規定了三種商業車險條款費率開發模式。一是保險公司可以參考和使用協會示范條款和行業參考純損失率擬訂本公司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二是《通知》規定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綜合成本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協會示范條款基礎上適當增加商業車險條款的保險責任。三是鼓勵在內控制度、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財務指標、數據基礎和專業團隊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可根據自有數據獨立擬訂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具體條件包括: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執行,數據充足真實,經營商業車險業務3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經審計的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綜合成本率低于100%;經審計的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擁有30萬輛以上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承保數據;設置專門的商業車險產品開發團隊,配備熟悉法律、車險定價實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
通過實行差別化的車險產品開發機制,一方面,為車險產品創新提供了制度基礎,能更好地滿足市場多元化的保險需求,促進市場從單純的價格競爭向以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為核心的競爭方式轉型。另一方面,《通知》設定了較嚴格的獨立開發條件,通過獎優罰劣的政策措施,鼓勵經營穩健、財力狀況良好的公司開發個性化產品及擴展責任,更好地滿足社會對商業車險保險保障的需要。
(二)建立商業車險產品“退出”機制。《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下列規定:一是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二是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三是保險費率按照風險損失原則科學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四是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上述有關規定的,保監會將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此外,為防范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通知》還規定根據公司自有數據擬訂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的保險公司,如果上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綜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監會責令停止使用根據公司自有數據擬訂的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