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已離婚夫婦因獎金引起的糾紛案,駁回了原告要求分割的訴訟請求。
李女士與王先生于1997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從1999年開始王先生先后赴美國、亞洲、歐洲等許多國家攻讀博士后、做訪問學者,從事教學科研,李女士也一直伴隨左右。2007年,女兒在新加坡降生給兩人平添了許多快樂。但是從2010年王先生回國找工作開始,兩人感情出現裂痕,最后竟走到分手邊緣。
2010年年中,王先生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王先生訴稱,在長期生活中,兩人因性格、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異經常發生爭執,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現已分居半年,感情已經破裂。李女士辯稱,他們之間感情基礎深厚,不同意離婚。法院為促成二人和好,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不久,兩人去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對女兒的撫養探視問題作了約定,同時約定男方支付女方30萬元補償款,從此再無其他糾紛。看似已經塵埃落定的婚姻,誰知又一場官司正在悄悄醞釀。
這一次卻是因為一筆特殊的獎金。原來王先生長期在海外從事科研工作,在業界也算小有名氣。2010年他回國后,在昌平區一家科學研究所從事科研工作。作為一名有著豐富工作經驗的海歸,王先生經其所在單位推薦,并經北京市海外學人工作聯席會評審、批準認定為“北京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同時被聘為“北京市特聘專家”。與此同時,王先生也獲得了北京市政府核發的人才獎金100萬元。李女士認為,王先生是在2010年8月份獲得這一殊榮,那時兩人尚未離婚,因此這100萬元獎金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但是王先生卻惡意隱瞞此事,直到兩人離婚后她才知曉。為此,她給王先生發郵件要求分割獎金,沒想到卻遭到王先生一口回絕。王先生認為,他雖然在2010年8月份就被評定為海外高層次人才,但他拿到這筆獎金的時間卻是當年11月份,那時兩人離婚已經一個月了。因此,這筆獎金應屬于他個人的財產,李女士無權分割。兩人分歧嚴重,李女士經數次催要不見效果,遂把王先生告上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獎金一半即50萬元給李女士。
庭審過程中,王先生大倒苦水,稱這幾年兩人關系惡化就是因為李女士對金錢的欲望比較強烈。兩人協議離婚時,他以孩子的名義要了30萬元,而且孩子的撫養費全是他一個人負擔,高達6000元/月。這筆獎金他并沒有隱瞞,雙方是知情的,否則她不可能有內部文件作為證據。但是8月份認定他為“北京市海外高層次人才”時,他并不知情,直到11月份發放獎金時,他才知曉。這筆錢是兩人離婚以后獲得的,屬于他個人財產,李女士訴求無任何依據。
李女士對王先生的辯解很不以為然。她說,在十三年婚姻生活里,王先生忙于科研,她對他事業支持和生活照顧方面付出很大,回國后她的工作一直不好,王先生給予補償也是應該的。關于這筆獎金,基于評定時間是在婚內,由此發放的獎金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實際發放的時間在離婚后。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還查明了另一重要事實。王先生舉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和其單位出具的證明稱,他必須履行完其單位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再經過單位組織相應的國際專家考核科研成果,如果達標方能享受相應待遇,否則將退還個人獎勵。王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五年,期滿合格可再續聘。法庭對此證據予以采信。最終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王先生獲得的100萬元獎金雖然在婚內,但是這筆獎金是否最終歸屬他是附加條件的,現在尚不確定此筆款項的歸屬,因此對于原告分割的請求暫不具備條件,故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盧志成 高琳琳)
■法官說法■
附加條件不具備 獎金不能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雖然王先生獲得獎金時間在離婚后,但仍為夫妻共同財產。申請評定的時間是在婚內,實際獲得評定的時間也在婚內,因此這筆獎金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定將要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后發放,也不影響它的性質。所以,從一般意義上來講這筆獎金李女士有權要求分割,這個結論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也得到了認定。而且從情理上講,李女士也有權分享這筆獎金。王先生多年在海外從事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這與李女士在背后默默支持與貢獻是分不開的。正像一首歌里唱的那樣,“軍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這一點李女士舉證以王先生在某國際著名刊物上發表論文中致謝詞里提到李女士為佐證。
但是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王先生獲得的這筆獎金不是對其過去工作的獎勵,而是對其未來出色工作的提前褒獎,當然也與其過去在專業領域取得的成就是分不開的。但這畢竟是附條件的獎勵。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就本案來說,這筆獎金是北京市政府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安心在北京做貢獻采取的獎勵措施之一。只有履行完合同,創造一定的科研成果,獎金才確定最終歸屬,也就是說王先生至少在單位工作五年,被評定為達標才能最終確定獲得獎金。因此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獎金歸屬還不確定,也就不具備分割條件,法院因此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