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內著名的字庫字體開發企業——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漢儀公司”),狀告江蘇某日化公司和福建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權一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經過公開審理后,已對該兩案件分別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認定:在兩被告使用漢儀公司“秀英體”字體的注冊商標“城市寶貝”和“笑巴喜”等7個單字中,有6個單字均具有獨創性,并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而兩被告未經授權對該字體進行商業使用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需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具體要求:一、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不得繼續使用涉案的商標,不得繼續銷售涉案的商品。二、兩被告須賠償漢儀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分別為2.8萬元和4.8萬元。
爭論由來已久:單個美術字是否享有著作權?
據了解,國內的漢字字庫開發企業主要有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兩家企業,均具有近二十年的從業背景,期間各自開發了百款以上的漢字字庫,在市場上應用廣泛。但是,由于多種歷史原因,絕大部分使用都未經授權。字庫開發企業飽受盜版困擾,運營較為艱難。
最近幾年,隨著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加強,字庫企業開始奮起維權。然而,維權過程中有關漢字字庫中單字是否享有著作權,一直是業內的爭論焦點。
去年12月,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訴寶潔公司未經授權使用“飄柔”二字構成侵權一案,在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判決認定,字庫整體享有著作權,但是單字則不享有著作權。而在該案的二審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則沒有就單字是否享有著作權做出定論。
此間,有關方面也曾針對這一問題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業內專家對此也有不同的意見。一方認為,字庫中的美術字,是字庫開發企業雇請專業設計人員,通過逐一創意構思創作的特殊漢字,具有獨特的審美價值和藝術價值,應該享有著作權。另一方則認為,字庫中單個字由計算機程序產生,產生過程容易,同一字體中的各個漢字之間風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獨創性,不享有著作權。
南京中院:具體分析,詳細論證涉案美術字的“獨創性”
2010年,漢儀公司發現福建某公司和江蘇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注冊商標“城市寶貝”和“笑巴喜”上分別使用了“漢儀秀英體”字體,并且在其生產的商品外包裝上大量復制使用。因此,漢儀公司將兩公司起訴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漢儀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了判決,判決認為:“漢儀秀英體”,以其獨特的字體筆畫特點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設計者鄒秀英在此基礎上就其確定的藝術風格,對字庫收錄的每個單字根據字的筆畫多少,在既定的間架結構框架下,對每個單字的重心、空間劃分、黑白對比進行了合理的編排,然后根據字庫中單字整體藝術風格須統一、協調的要求,對每個單字逐一進行適當的修正,使之從整體上體現設計者的藝術風格,實現設計者的創意和追求的完美藝術效果。由此可見,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是用經過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體現設計者創意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這個過程凝聚著設計者的智慧和創造性勞動。設計完成的秀英體中的大多數單字所表現出的起舞飛揚動感形象,寓意了女性的柔和、優美曲線。與現有美術字書體相比,具有獨特的藝術效果和審美意義,體現了設計者的獨創性。
但是法院同時也指出漢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筆畫、結構等特征的限制,如筆畫單一或較少的漢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進行美術字的創作設計時,筆畫特征的創作空間非常有限。其筆畫特征與現有公知的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很難具有區別性特征的獨創性。所以在判斷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法院認為,字庫中單字完成設計后,應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制作成適宜計算機適用的字庫軟件的過程,只是因為技術進步而帶來的復制手段更先進而已,軟件只是承載單字復制品的介質,是供計算機使用再現單字的一種工具,軟件運行結果本身并不能產生字庫以外與字庫內藝術風格相同的單字。字庫是單個書法作品的集合,一種書體的字庫從整體上體現字庫內所有單字的筆畫、結構特征協調統一的藝術風格,從藝術風格整體協調統一的表達方式角度看,一種書體的字庫與其他書體的字庫相比,具有明顯的顯著性和區別特征,因此,從藝術風格整體協調統一的表達方式意義上說,字庫整體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庫整體藝術風格一致的基礎是每個單字之間的藝術風格一致,我們不能因字庫整體藝術風格一致的獨創性而否定單字的獨創性。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涉案被告使用“漢儀秀英體”所設計的“城市寶貝”和“笑巴喜”等7個漢字中,除了“笑巴喜”中的“巴”字因獨創性不夠明顯而被否定之外,其余6個字則均具有獨創性,并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進而做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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