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五更雞”商標原持有人侯典銳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再審申請,最終裁定撤銷其“五更雞”侵權商標。至此,廣受關注的“五更雞”侵犯“五更爐”商標專用權一案,以山東鳳祥集團“五更爐”依法維權成功畫上句號,此案對全國地方傳統產品的商標商譽等知識產權保護,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倆“五更”引發爭議
熏雞,作為特產、 名吃,在聊城可謂家喻戶曉。曾經,在聊城大小商場和超市中,有五更爐和五更雞等熏雞品牌。 “五更爐”商標是山東愛迪西—鳳祥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 11月14日申請注冊的,2003年11月獲準。經核準其專用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鳳祥“五更爐”熏雞先后榮獲山東省名小吃、山東省著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2004年3月,侯典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3938326號“五更雞WUGENGJI”商標,申請注冊在第29類死家禽商品上,該商標于2006年5月14日被核準注冊,期限截止到2016年5月13 日。“五更雞”熏雞曾被評為山東名吃、山東歷史文化名吃,第五屆山東省食品行業(熟肉制品類)十佳品牌。
鳳祥集團相關負責人指出,“五更雞”商標與在先注冊并廣泛使用的鳳祥“五更爐”商標近似,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嚴重損害了鳳祥集團的利益。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五更雞”借用鳳祥“五更爐”的名牌抬高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給鳳祥集團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商評委撤“五更雞”商標
2007年8月22日,山東愛迪西—鳳祥食品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8條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不得注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規定,向國家工商總局依法申請撤銷“五更雞”商標。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認真評審,認定 “五更雞”和 “五更爐”在形態上相似,并且使用在同種商品上,構成了對“五更爐”的仿冒,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商評字〔2009〕第33811號決定,依法撤銷侯典銳注冊的“五更雞”商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是注冊人專有的獨占性權利,未經許可用或者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的標識的行為,或者銷售標有此類標識的產品都是侵犯商標專有權的行為,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賠償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是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力挺商評委裁定
侯典銳及其商標許可使用人山東藍山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對比爭議商標“五更雞WUGENGJI”與引證商標“五更爐”,二者文字的主要識別部分相同,均為“五更”,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認為兩商標為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聯系,故法院支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決后,侯典銳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2010年9月10日,北京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侯典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201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侵權人侯典銳再審申請,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五更雞”商標的裁定。
針對侵權人侯典銳和高唐藍山集團上述惡意的侵權行為,鳳祥集團還依法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侯典銳和藍山集團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已生產的“五更雞”產品和印制的相應的的包裝和裝潢,并賠償因其仿冒“五更爐”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給鳳祥集團造成的損失。
鑒于此案,山東鳳祥集團還向廣大商戶發出鄭重聲明:“五更爐”是鳳祥集團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任何未經許可使用此商標或者使用像“五更雞”等與“五更爐”相類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相混淆的商品標識,均是對山東鳳祥集團商標權的侵犯,請求各位商戶立即停止銷售標有“五更雞”商標等與“五更爐”相類似的各類產品,并銷毀相應的包裝、裝潢。否則,山東鳳祥集團將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劉金旺 葛萬領)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