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常常會在第一時間赴現場對車輛受損情況進行初步定損,待車輛送維修單位檢測后再做最終定損。實踐中,如果保險公司僅做初步定損、未做最終定損,車輛實際維修的金額又大于保險公司初步定損金額,法院如何判斷?日前,北京二中法院便審結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法院終審判決,駁回顧某及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保險公司、顧某分別賠償陳某修車費共計5690元的判決。
2010年9月27日,陳某駕駛的轎車與顧某駕駛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顧某車輛左前門刮蹭,陳某車輛右前方刮蹭,雙方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約定,顧某負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事發當天,保險公司為陳某車輛初步定損,并為陳某出具手寫單子,單子記載前杠、右前葉子板鈑金噴漆1000元,前杠導流板噴塑200元,四輪定位210元。事發后,陳某將其車輛送到保險公司認可的某汽車維修公司進行維修,支付修車費5690元。期間,保險公司并未對陳某車輛進行最終定損。
后陳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顧某及保險公司賠償5690元機動車修理費。保險公司辯稱,僅同意賠償定損的1410元。顧某辯稱,自己盡到了應盡的義務,不同意陳某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顧某以交通事故發生時兩輛車速度相當慢,只有略微刮蹭,一審認定陳某車輛損失數額過高,陳某存在擅自更換沒有必要更換的汽車配件的行為為由。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后對陳某的車輛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1410元,但陳某的車輛修理清單上顯示前輪軸承、擺動支承、前輪芯、導向操縱器全部更換,這些損失并非涉案事故造成為由,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中,保險公司稱,為陳某出具的初步定損手寫單子僅是記錄車輛外觀的損失,當時無法確定車輛內部的損失。當時陳某車輛的損失很輕,公司認為沒有必要做四輪定位,但陳某提出車輛跑偏,故公司應陳要求把四輪定位加上,其中的210元是檢測四輪定位數據是否正常的費用。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上訴認為陳某車輛的定損金額為1410元,僅同意賠償1410元。陳某對此不予認可,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又鑒于1410元的定損金額系保險公司的初步定損結果,保險公司并未對陳某車輛的內部損失予以確定,且初步定損單上亦有關于四輪定位的記載,故對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雙方認定顧某負涉案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故對于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由顧某承擔賠償責任。現顧某上訴認為原審認定的陳某車輛損失數額過高,陳某存在擅自更換沒有必要更換的汽車配件的行為。陳某對此不予認可,顧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顧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何江恒 來源: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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