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化名)與李晶(化名)系好朋友,2007年6月,王霞實際出資以李晶的名義購買了位于海淀區某小區的一套住房,當時口頭約定李晶只是掛名,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王霞所有,待產權證下發后,王霞可以隨時要求李晶辦理過戶手續。2009年8月份,訴爭房屋的產權證下發,登記在李晶名下。王霞得知后要求李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晶一直拖延辦理,于是王霞將李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協助辦理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王霞訴稱,她與李晶系多年好友。2007年6月11日,她實際出資以李晶的名義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她們口頭約定,李晶掛名,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她所有,待產權證下發后,她可以隨時要求辦理過戶手續。2008年6月,她繳納了房屋的專項維修基金、物業費等費用,辦理了入住手續。同年10月,她花費數十萬元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居住至今。2010年3月22日,李晶為她出具“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再次重申只是掛名,明確在房屋產權證下發后1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2010年底,李晶告知她訴爭房屋的產權證已下發,但她卻一直拖延為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她認為,李晶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她所有,并由李晶協助她辦理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李晶負擔。
李晶辯稱,王霞所述不符合事實,訴爭房屋是她實際購買,而且這套房屋還有貸款。現該套房屋產權在她的名下,不存在過戶的問題。故不同意王霞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王霞主張訴爭房屋系其以李晶名義購買,實際購房人為其本人,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李晶書寫的“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經質證,李晶對該權屬證明的內容及簽名真實性不予認可。經本院釋明,李晶不主張對該權屬證明中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審理中,李晶雖對王霞提交的“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經法院釋明,李晶未提出鑒定申請,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之責任,故在李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法院對王霞提交的李晶書寫的“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王霞所有,李晶協助王霞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作者:張立芳 劉寶平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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