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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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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未投保交強險車輛 車主交強險限額內擔責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3/1/29 15:53:00 |
車主張強因將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出借給朋友,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傷者告上了法庭。 1月28日,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判令車輛肇事者被告宋明賠償原告張林、張浩各項損失共計120647.52元,車主被告張強在120000元(交強險傷殘及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2年5月18日,被告宋明駕駛被告張強所有的豫A某號牌小轎車沿民太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民太公路太康縣轉樓鄉界牌南900米處與原告張林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張林及其兒子張浩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該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被告宋明駕車逃逸。經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被告宋明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林、張浩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二原告即被送往太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0天,后原告張林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原告張浩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被告宋明在向二原告支付了醫療費15000元后便不再支付相應費用,二原告無奈將車輛肇事者宋明和車主張強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二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45693.52元。
太康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宋明無證駕駛汽車與原告張林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張林、張浩受傷致殘,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結果,事故發生后被告宋明又駕車逃逸。太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被告宋明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林、張浩無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合法適當,予以采信。被告宋明作為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應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對二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張強是此次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其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車輛投保交強險,其行為具有違法性,該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二原告獲得交強險賠付的權利無法實現的后果,因此被告張強應在交強險傷殘及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20000元)范圍內與被告王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的合理部分即135647.52元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宋明已為二原告支付的醫療費15000元后為120647.52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本文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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