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專業的委員發言更精彩
有委員建議寫入沉默權、律師在場權、看守所中立,法律界和公共知識分子更關心秘密拘捕。有學者表示,討論的時間太短,有些香港的委員還沒反應過來。
北大教授賀衛方再也不必一個人挨罵,這回有人“陪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跟他一起上某著名左派網站,文章標題問二人:“人民”二字刺痛了誰的眼?
任茂東提出,將刑訴法第一條“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中的“人民”改成“人權”,他認為,“人民”一詞很模糊,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訴訟程序應該保護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在內全體公民的正當權益;賀衛方曾主張“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刑訴法學者陳瑞華認為任茂東的建議專業獨到,非常好奇任委員到底是什么學科背景。公開資料顯示,任茂東畢業于航海技術專業,曾任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長。
有“非專業”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坦言,很多法律太專業,他很難提出真正有價值的意見,更擔心“部門利益可能悄悄地塞到法律中去”。作為刑訴法專家的陳瑞華,特別希望有委員前來咨詢。
目前近160名人大常委會委員中,法律專業人士屈指可數,如人大副秘書長李連寧、沈春耀,法工委主任郎勝、副主任信春鷹等。此次被邀請列席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的幾位全國人大代表,多來自法律實務部門,如湖南省高院院長康為民,貴州省檢察院銅仁分院副檢察長霍瑛,香港大律師譚惠珠等。
全國人大沒有公布委員的發言記錄,從媒體公開報道可見,在人民大會堂里,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發言精彩程度,不亞于專業人士。草案中沒有寫入的沉默權、律師在場權、看守所中立,都由他們提出。
“我們已經禁止了罪惡之樹,但仍然食用毒樹之果,”任茂東認為,草案雖規定“不得自證其罪”,但嫌疑人被提問時“應當如實回答”條款與之矛盾,應刪除。沉默權的確立,就差這“臨門一腳”。
物理學系畢業的蔣樹聲副委員長提出,國外有“律師在場權”,他建議除一些涉及國家安全等的大案件外,可以通過偵查機關批準,審訊過程中讓律師在場。
看守所由誰來管,經濟學博士金碩仁認為,放在司法行政部門比較合適,“為什么看守所體制要改革?因為公安部門是偵查部門、是辦案部門,辦案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分開為好。”
上述觀點,均與刑訊逼供有關,這是場內眾委員最關注的現實問題,有委員說起被冤殺妻坐牢11年的佘祥林,有委員還提到偵查人員使用老虎凳、用竹條打手掌等體罰和虐待手段,“非常不人道”。
場外的律師和法律學者,對竊聽和秘密拘捕等手段的使用表達了擔心。尤其是拘留后不予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特殊情形,是否可能導致秘密拘捕泛濫,在網上引發激烈爭議。歷史學者雷頤、社會學者于建嶸、政治學者張鳴等,也對此表示極大關注。
場內的委員注意到了偵查技術的使用問題,主要為專業人士。人大常委會委員何曄暉、列席的人大內司委委員戴玉忠都提到,對偵查手段應嚴格審批。他們都曾經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高級官員。
秘密拘捕的議題,在8月30日草案對全社會公布之前,還未被媒體報道,更沒有成為熱點。8月28日,一位參與立法論證的學者對南方周末記者說:“討論時間很短,香港的委員還沒反應過來。”
不過,港澳人士關注到同樣規定“特殊情形”的律師會見權。草案規定,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賄賂等三類犯罪案件,會見須經偵查機關許可。列席的香港大律師譚惠珠說,她希望以后有一天就算是有關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也不需要經過批準,可以見他的當事人,但是這需要假以時日。人大常委會委員、澳門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說,應直接規定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就可委托辯護律師,而不是“第一次訊問后”。
部分建議和評論
建議第一條“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改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權”。“人民”一詞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訴訟不是保護人民,而是保護全體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正當權益。
——任茂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刑訴法修改草案中我最想狙擊的條款是,秘密竊聽可以作證據。從此,兩人通話將有第三個人在聽。
——斯偉江 律師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建議改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裴懷亮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拘傳時間由12小時延長至24小時,偵查員們都笑了。眾所周知,對于初次接受調查的犯罪嫌疑人來說,頭24小時是最難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這一條規定可以看作是對變相刑訊逼供的認可。
監視居住,根據我的經驗,幾乎成了變相羈押的代名詞。很多當事人寧可被逮捕進看守所,也不愿意跟辦案人員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規定變本加厲,事實上是把過去的錯誤做法合法化了。這一條的厲害,今年以來已經有多起個案證實。一句話,非常恐怖。
——張培鴻 律師
建議“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之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證言”。
——沈春耀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一部關系自由和生命的法律,值得我們關注。民意應該發揮在立法,而不是個案。
——張青松 律師律師:不要因為說了不算而不發聲
“本次刑訴法修改后,影響了未來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權狀況,更決定了未來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辯護的環境。”“希望刑辯律師的這片癡心,不會被立法者忽略。”
律師是場外最關注刑訴法修改的群體。在北京,自草案公布以來,包括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知名律師,已主持召開多場座談會專門研討刑訴法。
黑龍江律師遲夙生將草案285個條款逐一在微博上發布,“每一段我都把它切碎了之后給一個評價。”她還添加了一些表情符號,比如,與刑法306條(律師偽證罪條款)呼應的刑訴法38條(草案改為42條)依舊保留,遲夙生給了一個拇指朝下的手勢。
此前,因“北海抓律師案”,遲夙生抱著頭破血流的思想準備,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親赴廣西。“如果北海這事這么做,大家都不吱聲,那(刑訴法修正案)通過的時候就非常可怕了。”
目前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中,共有11位律師。遲夙生正組織她的律所,加班加點,對草案“逐條、逐款、逐項、逐目、逐字、逐標點符號地研究”,準備以律所名義提交修改意見。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正在收集廣州市律師的意見。
陳舒說,人大對代表的意見都會回復,她對這一權利格外珍惜。2008年新律師法盡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但吸納了她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提交的建議。
刑訴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全國各地的律協、律所正在加班加點,趕在月底前把意見上呈全國人大法工委。律師張青松所在的律師剛剛開完研討會,他在微博上說,會上律師們“興致勃勃,斟字酌句,仿佛真正說了算一樣。希望刑辯律師的這片癡心,不會被立法者忽略”。
原法工委副主任張春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各方面意見將匯總至法工委,做成簡報,發給所有常委會委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他估計刑訴法這次大改的資料得不下十多份。
12月的“二審稿”會是什么樣,由專事立法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決定。在下次常委會召開之前,法律委員會將召開一次甚至多次會議。張春生說,負責具體工作的法工委匯報時,采納和不采納的情況都要說清楚。
法律委員會將在下次常委會召開時,匯報相關情況。它必須考慮“一審”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意見,部門與地方意見,公眾意見,還要特別重視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
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人將列席法律委員會的會議,提出獨立的審議意見,當它的意見與法律委員會發生沖突時,應聯合向委員長會議匯報,由它裁奪。張春生告訴記者,內務司法委員會為中國特色制度設計,主要聯系公檢法等部門,目的是讓法律委員會更加超脫。
“二審”討論法律案,仍分組進行。列席“一審”的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說,常委會的機制是“集體行使權力”,個人發言談不上有多大影響,最主要的還是建議合理,被采納的可能性就大。
今年通過的個稅法修正案,原本擬將起征點從2000元提到至3000元,由于在法工委收到的23萬條意見中,85%不贊成個稅3000元起征,最終定為3500元。
周光權的經驗是,對立法“不宜提太激進、太理想化的意見”,同意或反對立法草案要有清楚的立場,要講理由,可以講國外做法,但更重要的是緊扣中國實際,特別是對草案在實踐中可能導致何種負面影響,要有切入要害的分析,并提出“相對合理”的建議。公眾甚至對研究部門法的專業學者意見,也需通過比較緩和的方式提出。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涉及修改條文99條,擬提請明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審”時有人提出疑問,今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近50條,取消了13個罪名的死刑,涉及刑罰結構重大調整,但沒上代表大會審議,應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限問題。
曾主持立法法立法工作的張春生告訴記者,關鍵在于是否觸動法律的基本原則,而不是條文多少。他認為,此次刑訴法修改,一是面比較廣,二是觸及人權保護,“從代表大會擴大一些影響,恐怕有這個著眼點”。
“一審稿”除了有一款被往后挪之外,總則并無改動。而“一審”時將“人民”改成“人權”、確立沉默權等動議,實際上已觸及原則性條款。
“無罪推定、沉默權、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是人類共同創造的文明成果,與社會制度無關。”“非專業”委員任茂東說。
“本次刑訴法修改后,影響了未來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權狀況,更決定了未來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辯護的環境。我們這一代律師,要負責,不要因為說了不算而不發聲,我們至少可以做到無愧!”張青松道出了律師們的共同心聲。
參與者否認刑訴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
提要: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中關于偵查權的內容,引發專業界強烈關注。一些人擔心公民權利會因此受到傷害。有律師認為這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但在全程參加修法的法律專家來看,初衷是為了限制公權、保障人權,但在某些規定的措辭方面確存有瑕疵,需要在后續審讀過程中予以修訂
偵查權擴張?
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中關于偵查權的內容,引發專業界強烈關注。一些人擔心公民權利會因此受到傷害。有律師認為這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但在全程參加修法的法律專家來看,初衷是為了限制公權、保障人權,但在某些規定的措辭方面確存有瑕疵,需要在后續審讀過程中予以修訂
本刊記者/李靜睿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結束討論一周之后,一些被忽視的條款突然引發了公眾巨大的熱情,其涉及的各方人士之多、討論條文之細,可能連當年的《物權法》立法過程也難以與之相比。
一位全程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讀的記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會上的討論平淡,現在公眾高度關注的一些條款甚至根本沒有在會上引發任何發言。他認為,這一方面是因為全國人大安排的討論時間過短,另外一方面也是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中既無專業律師,也無刑訴法領域專家,難以對專業程度很高的條文進行細致分析。
作為全程參與修法的三個專家之一、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猶豫良久后才接受了《中國新聞周刊》的專訪。之前一天,他在回答偵查人員是否有可能因為條文的模糊性濫用職權時說“你要相信偵查人員辦理這種案件都是出于工作,對案件負責的像恐怖活動,他們怎么會為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去濫用職權呢?”這句話引發了網上大規模的批評,讓坐在電腦面前的他“難受了整整一天,實在不想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了”。
四年之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就曾經專訪過陳衛東,他對刑訴法是否能夠得到大修,既充滿期待,又感覺悲觀,因為阻礙的力量過于強大。現在這個博弈多年才出臺的草案被著名律師斯偉江評價為“進步處如小腳老太,退步的地方如奸夫狂奔”,這讓陳衛東感到難以接受。他認為無論如何都應當肯定此次修法在限制公權、保障人權方面的進步,“事實上,我們自己都沒有想到能改成這個樣子”。但是他也同意,目前公眾對修法的熱情,毫無疑問將會對二讀、三讀的草案產生影響,“遞交給人大常委會二讀的草案肯定會再增加一些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最終的通過將經過全國人大全體會議的審議,而全國人大代表中律師專家云集,他們必將力爭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未來仍有變數。
爭論八十四條
草案的八十四條是這次爭論的焦點所在:“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這一條在現有刑訴法中的表述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說,修改后的條文有一個“詭異的逗號”,引發了理解混亂,即“可能有礙偵查”到底是指前面兩種嚴重犯罪情況,還是指所有公安機關認為“可能有礙偵查”的所有情況?但是他也進一步強調,由于在列出兩種犯罪后的“等”字具有麻袋口意義(即“等”后可包含多種情況),因此逗號后是規定前文或者單列一類已無關緊要。
公眾激辯的另一點則是:原刑事訴訟法的“有礙偵查”本身就已經有可能被公安機關濫用,現在為何還要前綴“可能”兩字?
陳衛東說,在被大規模批評之前,他甚至都沒有注意到這一條。他在仔細翻閱自己修法討論筆記后向《中國新聞周刊》確認了兩點:第一,修法的原意肯定是對案件范圍加以限制而非擴大,旨在防止偵查權的濫用;第二,在他們最早的討論中,并沒有“可能”二字。陳衛東說,修法后把案件范圍限定為兩種嚴重犯罪,而所謂“等”字的麻袋口意義,“不管怎么‘等’,也只能限定為嚴重犯罪,不可能是普通犯罪”,因此“肯定比過去不加限制是一種進步”。但是他也承認,“加了‘可能’兩個字,從形式上來看,似乎是給了公安機關一個更大的決定空間,這在下次討論的時候還可以斟酌”。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貴方也參加了多次修法討論,他對《中國新聞周刊》確認,當時在討論修改時大家的關注點都在于如何縮小不通知家屬的案件范圍,絕不是意在將模糊性變得更加模糊,但他也強調說:“我們在立法的含混性上吃過很多虧,有些條文因為一句話表述不清,而在實踐中被無限擴大化地進行了適用,這樣的情況已經發生過很多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也在微博上說:“刑事立法語言中,有些表述不是不可用,但使用時務必應審慎、嚴謹,尤其是涉及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財產利益的條文,更要預防被執法者濫用或架空的風險,這些表述包括:‘等、其他、必要的、原則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即使立法本意為限權,一些人依然不同意這一條款。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說,任何例外情況都不應該成為不通知家屬的理由,“這在刑訴法學界應該是一種共識,大家都認為這不利于保障人權的,也沒有任何別的國家會有這樣的規定”。
博弈偵查權
此次修法草案全文公布之后,很多專業人士對其到底是否真正體現了對偵查權的限制存有疑慮,如著名刑辯律師張培鴻就撰文直稱“刑訴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因為“進步的地方很少很抽象,退步的地方很多很具體”。陳衛東并不同意這一說法,他強調說,草案中有大量限制偵查權具體的規定:比如偵查機關逮捕之后,檢察機關要對逮捕進行審查,詢問必須在看守所進行,律師在偵查期間除了特定的案件需要批準以外,別的案件都可以憑借三證進行會見,而且不得被監聽等等。
但是他也承認,為了實現平衡,保障打擊犯罪的力度,此次修正案草案中的確有將偵查權擴大的條文,主要體現在兩條:第一是116條,“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二是147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其中前一條的規定回到了1996年的那一次修法之前,這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倒退。王敏遠直言,在討論過程中他曾經堅決反對這一條,“當時有很多人說,12小時不夠,我當場就反駁說,如果12小時不夠,那么24小時、48小時也不夠”。在王敏遠看來,羈押時間拖長,無疑等于變相的刑訊逼供。
陳衛東則解釋稱,這一條的修改是因為多少年來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刑警對此反映強烈,但是他透露說,在最初的討論中,為了保障不出現變相刑訊逼供,有兩個二選一的明確限定性條款:第一,任何24小時以內,累積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二,犯罪嫌疑人連續休息的時間的不得少于6個小時。但是在最終的草案中不知為何并未體現這一點,他個人也建議下次討論時應該加以細化。
而在技術偵查方面,李貴方說,這一條事實上已經是博弈后的結果。在討論時,檢察機關曾經提出希望自己也獨立擁有一套技術偵查的設備,這樣在自偵案件中能夠自己自主使用,但是最終未得到大家的認可,還是把設備僅僅保留在了公安機關,“如果檢察機關也有自己的監聽監控系統,公眾的隱私權肯定會更加沒有保障”。
陳衛東對此的解釋是:從打擊犯罪的能力來看,既然拿走了一些偵查機關的權力,就必然需要做出一些補償性的規定,這一條就是在這樣的前提之下通過。但是他也坦承現在這樣公安自己批、自己秘密偵查的模式從制約上看并不理想,“討論過程中曾經有人提出是不是由檢察院來批,但是這樣會不會存在更大的泄露可能?”他說,理想的狀態是由法院來批,但是目前體制并不能做到這一點,“將來這一條肯定是要改的”。
專家稱刑訴法修改致偵查權擴張 須引入司法權來制衡
提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專訪時明確講,“此次刑訴法修改既有對偵查權的監督與制約,但更多的是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更大的偵查權”。
偵查權的法治化
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改確立的廢除免予起訴、允許律師介入偵查、改革審判方式、確立疑罪從無等措施,給偵查機關帶來了壓力和挑戰。但正是這種壓力,推動全國公安刑偵工作改革和偵查能力的提升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此次修改在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以及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做了較大改動,在關涉偵查權力配置以及與此相關的公民權利保護方面引發諸多擔憂。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專訪時明確講,“此次刑訴法修改既有對偵查權的監督與制約,但更多的是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更大的偵查權”。
擴張偵查權?
強制措施是刑訴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此次修改沒有得到有效約束,甚至加重。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原本規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這次修改則將上限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對于監視居住,刑訴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這三種例外以及如何解釋“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引發公眾擔憂。
此外,關于技術偵查的規定以及未能提供救濟引發法學界和公眾對公民權利可能遭受侵犯的質疑。
陳光中介紹說,2007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內部拿出了的刑訴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但由于“十七大”即將召開,立法擱置。據了解,擱置的原因在于,這次會議的政治報告有關民主與法制進程的闡述中,有五大問題直接與刑訴法修改相關:民主、人權保障、公平正義、寬嚴相濟政策貫徹和權力制衡。
引人關注的是,同一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的時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長柯良棟發文論述刑訴法修改,在“切實保障和尊重人權”部分,柯良棟提出,“在當前研究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和建議時,有些觀點自覺或不自覺地存在著一種傾向,即過于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忽視、輕視保護被害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過于注重強化、擴大律師的權利,而限制、削弱執法機關有效打擊犯罪的手段。”
上述文章中,柯良棟強調在修改刑訴法時需要“從我國國情出發,要確保打擊犯罪功能的實現,要正確認識審前羈押的必要性”。
柯良棟認為,“從國際經驗看,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時期,是社會結構劇烈變化,各種社會矛盾凸顯的時期,影響社會治安的各種消極因素比較活躍,通常情況下違法犯罪數量會出現較為明顯的增長。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保持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采取積極、主動的刑事政策,不斷適應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及時賦予執法機關更多、更有效甚至是特殊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出現更大規模的犯罪浪潮。”
爭議法治化
由于柯良棟公安部法制局長的身份,他的觀點被認為在公安機關內部具有代表性。
早在1979年刑訴法立法之初,賦予偵查機關較大的偵查權限被認為是打擊犯罪的必要條件。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改之時對庭審模式進行了改革,但仍然沿襲賦予偵查機關較大偵查權限的做法。
這種立法模式被認為有其現實背景。柯良棟認為,刑事案件發案已經從1996年的160余萬起增加到2005年的460余萬起。從有關經濟發展和犯罪增長的軌跡看,我國犯罪數量仍然存在較大幅度增長的可能。
在柯良棟看來,執法機關受手段、警力、裝備、經費等諸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始終處于超負荷的工作狀態。如何進一步提高打擊犯罪的能力和效率,不僅需要各級執法機關做出不懈努力,更需要國家立法的有力保障。
但對偵查權擴大在法學界一直存在不同聲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的觀點是,刑事案件偵辦中,限制、剝奪公民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力,偵查、扣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通緝等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全部擁有,權力和手段都非常集中,并且可以自行決定,自己執行。與此同時,偵查權缺少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在他看來,對于上述問題的克服,一個重要的思路就是引入司法審查,用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
司法審查的基本含義是,羈押一個人、剝奪一個人的自由,必須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來決定。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將此稱之為偵查法治,這位刑警出身的學者長期研究偵查能力與偵查法治化轉型之間的關系。
與柯良棟的觀點相反,毛立新認為,“偵查權力過大只會使得偵查手段簡單化,使得科技成果的應用缺乏動力。對偵查權力作出限制,才是提高偵查能力增強打擊犯罪能力的有效途徑。”
他同樣引述公安機關的統計數據,2001年至2007年全國刑事案件立案總數分別為:445萬余起,433萬余起,439萬余起,471萬余起,464萬余起,465萬余起,474.6萬起,增幅并不明顯,且時有回落。
毛立新認為,自2002年以來,幾類嚴重威脅群眾安全感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包括放火、爆炸、殺人等,已連續5年持續下降。而中國偵查能力增長勢頭十分強勁,“中國已建成全國在逃人員系統、現場指紋遠程查詢比對系統、全國失蹤人口和無名尸體系統、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系統、全國刑事犯罪DNA信息系統等7個全國性打擊犯罪信息系統。”
不過毛立新提醒,不進行偵查法治化改革,上述科技成果可能得不到有效利用。“通過訊問得到線索再去尋找證據比通過科技手段來得容易,過多的依靠權力,偵查能力就沒有辦法提升上去。”
在中國法學會資助的《偵查程序改革》課題研究過程中,毛立新發現,在中國臺灣地區,從1986年到2006年間,犯罪率從4.81‰上升到22.55‰,足足增加了4倍多。但這并未阻礙其推進刑事司法改革進程,恰恰相反,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的許多重大變革都是在這期間完成的。
這些偵查法治化變革包括:1997、2001年先后將羈押權、搜查權由檢察院收歸法院,1997年增訂沉默權之告知義務,1998年增訂禁止疲勞訊問、夜間訊問及訊問時應全程錄音、必要時應錄像,2001年明文承認違法證據排除規則,2006年將指定辯護擴展至偵查階段等。毛立新由此提出,偵查法治可以倒逼偵查機關提高偵查能力。
博弈立法
毛立新建議,對強制偵查應實行司法審查,賦予犯罪嫌疑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權,擴大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技術性、秘密性特殊偵查手段納入立法,實行羈押部門與偵查機關分離。在他看來,各方面因素均表明推進偵查法治化的時機已經成熟,“立法應當適度超前,推進偵查法治”。
不過,從2003年啟動刑訴法修訂以來全程參與刑訴法修訂工作的陳光中教授并沒有如此樂觀,“此次修改,公安機關做出妥協,將非法證據排除、部分案件錄音錄像、警察出庭作證等內容寫入已經很不容易。”
陳光中的觀點是,“一步到位不現實,得一步一步來。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對偵查權的某些方面做出必要的限制,比如對防止技術偵查副作用設定救濟措施。”
曾擔任過基層公安局副局長的王耀剛目前在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技術偵查上世紀80年代前主要用于隱蔽戰線,到80年代后開始應用于刑事偵查,其背景就是刑事犯罪的手段逐步復雜。當時,對啟動技術偵查在內部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
對于技術偵查合法化之后如何從程序上進行規范,王耀剛認為是立法亟須解決的問題。“比如在拘留后通知家屬的規定上,應當改為除非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如不說真實姓名,或者沒有親屬的,其他都應當通知。此外,他們亦希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應當及時送看守所,而不是目前所規定的‘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全國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韓嘉毅律師亦以個人名義提出了36條修改意見。對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沒有必要再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韓嘉毅建議直接采取拘留、逮捕就可以。
韓嘉毅亦建議技術偵查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采取偵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他案件則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