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后,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即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教授向記者透露,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框架和內容目前已基本確定,涉及修訂的條文將可能超過刑訴法條文的四分之一,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
亮點一 禁強迫自證其罪
嚴禁刑訊逼供在刑訴法中其實早有明文規定。緊隨其后的是最高檢、最高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因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言和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不得刑訊逼供的條文里,這次修法要增加新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陳光中表示。
在一些學者看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應該與“沉默權”直接相關。但現行刑訴法第九十三條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是否保留,陳光中表示,目前仍有較大爭議,恐怕很難推動修改。
對此,陳光中說:“此次修法時學界主張增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立法部門沒有接受,認為超前了。這次把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列進來,是相當大的進步。”
亮點二 近親屬可拒作證
對于證人作證方面較大的突破,是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這與世界部分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此前曾有案例:弟弟為了籌集哥哥上大學的費用而偷竊了室友4萬元。在警方的動員下,哥哥將弟弟騙出,埋伏的警察將弟弟抓獲。哥哥的大義滅親之舉受到了社會的強烈譴責。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直指“大義滅親的立法理念是錯誤的”,不符合中國“親親相隱”的傳統。
“某些情況下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這是一種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規定。”陳光中說。
亮點三 確保辯護權落實
1996年,律師提前介入偵查程序是否入法經歷了爭論,最終雖然刑訴法作了規定,但該階段律師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而非“辯護人”。
張青松律師介紹,2008年新律師法頒行后,包括會見、閱卷、不被監聽等明文規定的權利在實務中仍然難以得到落實,許多實務部門以律師法位階低于刑訴法為由拒絕律師行使權利。
“這次修訂將使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得到落實。”陳光中透露。修法將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明確會見不受監聽既包括不受技術監聽也包括偵查人員不在場,除例外情況下律師可憑“三證”會見當事人等。
此外,法律援助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今后可能增加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并提前引入到審前程序。
亮點四 可用監聽等手段
在中國,監聽、竊聽等秘密技術偵查手段使用權屬于國家安全和公安部門,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和偵破難度,檢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偵手段。不過,由于沒有現行法律法規的支撐,這種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但目前檢察院通過技偵手段秘密獲取的資料,并不能直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而需要通過訊問等方式轉化為能公開使用的證據。
缺乏技偵手段更嚴重的后果,被學界認為是造成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
上述困境有望在此次修訂中得到解決。陳光中透露,修改后的刑訴法可能規定允許反腐部門使用技偵手段,公安、國安還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偵手段,通過技偵手段獲得的資料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無須轉化。
(本文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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