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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6:09:00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的通知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1年03月05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3月05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的通知
冀勞社〔2001〕10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深化我省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經研究決定2001年1月起將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繳費比例問題。集體企業納入省級統籌后繳費比例暫采取過渡辦法。2000年集體企業在當地參加集體統籌時企業繳費比例高于24%(含2%,下同。雙基數提取的,折合成按工資總額一項提取比例計算)的,2001年業繳費比例按24%執行;企業繳費比例高于22%且不足24%的,2001年企業繳費比例按22%執行;企業繳費比例低于22%(不含22%)的,2001年企業繳費比例按20%執行。集體企業繳費比例的過渡執行時間由省確定。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和省級統籌個人繳費比例執行同樣標準。 二、關于集體企業歷史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問題。納入省級統籌前拖欠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照誰拖欠誰負責的原則,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拖欠的,由各市縣用集體企業基金結余解決;基金結余仍無法解決的,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屬于企業拖欠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三、關于集體企業歷年累計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和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問題。清收的集體企業欠費要并入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基金,集體企業歷年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要和省級統籌基金統一調劑使用。 四、關于集體企業統籌項目問題。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后,除另有規定的以外,現行的統籌項目和標準原則上不作變動,對過去歷年調整待遇未落實的,不再調整、補發;但對于超過現行省級統籌項目和標準的,超過部分不予納入省級統籌,列入統籌外項目,由企業負擔。今后新增退休人員,統一按省級統籌項目和標準執行。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后,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統一執行省級統籌制度的有關規定。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集體企業進行認真審核,納入省級統籌;對于未參加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無繳費能力的集體企業,按照國務院國發〔2000〕8號文件精神,不再納入省級統籌,其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納入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要實行全額繳撥,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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