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業車險制度調研迅速展開
4月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京召開座談會,就完善商業車險承保理賠工作聽取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據了解,下一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還將召開消費者協會、汽車運輸協會及部分車主的座談會,召開司法部門、律師座談會,以及其他形式的座談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全面調研和梳理現行車險制度。
3月29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于開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調研工作的通知》,明確表示將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于9月底前推動全行業完成商業車險產品、承保理賠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調整完善工作。
在此次座談會上,專家們指出,汽車保險的專業性比較強,廣大車主可能比較難理解,更需要保險業不斷加強保險知識的普及宣傳,承保時對客戶做好解釋和告知工作,同時應當優化和完善產品,用更加通俗、更易于理解的方式,為廣大車主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
對于近期個別媒體有關“高保低賠”的爭論,專家們認為,所謂的“高!,其實是“足額投!薄km然對于車主來說,按照實際價值投保比較容易理解,但目前較多選用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無論車輛的使用年限,在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都會使用全新的配件進行修復。對于大多數車主而言,都希望車輛維修的質量得到保證,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選用按照新車購置價進行投保的方式,可以確保足額賠付。
那么,如果車方選擇了按“新車購置價”投保,是否能夠得到足額的賠償呢?據了解,車損險案件有三種類型:一是部分損失的情況,這種案件2010年在車損險整體賠案中占比高達99.914%,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獲得了新配件的賠償,賠償是足額的、充分的;二是全部損失的情況,這種案件在車損險整體賠案中占比較小,2010年約為0.086%;三是在發生部分損失車輛中,有些在整個保險期間內,出險的次數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險期間內保額是自動恢復的,累計賠償金額也可能遠遠超過保險金額。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人士表示,綜合來看,超過99.9%以上的車損險賠案是“足保足賠”的,個別賠案既有類似“足保多賠”,又有所謂“少賠”的現象,從保險經營大數法則出發,為了降低產品復雜度、方便客戶理解并兼顧絕大多數情況下的公平和效率,保險公司開發產品時采用了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兩種責任合并制定保額的方式。下一步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讓車主明明白白消費。
同時,無論新車、舊車,車險的保費是根據其賠付成本精算確定的,賠付成本與配件價格、維修成本密切相關,在賠付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無論用哪種方式確定保額,其保費水平是一致的。以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額,有其對應的費率,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額,如果獲得同等價值的賠償,也會有其相應的費率。只要賠付成本不變,無論以新車購置價或實際價值投保,其保費水平是相對穩定的。
在此次座談會上,專家們還指出,車損險的保額確定是決定后續理賠的前提要素之一,如何找到最優的解決方案,使各種情況的賠案都能得到最合理的賠償,是保險行業下一步需努力解決的方向。保險行業的發展需要一個過程,從國外經驗來看,也是經過了幾個階段才逐步發展到目前按照車型本身的風險定價模式。我國車險的經營時間短,技術力量不足,數據缺乏,客觀上也存在車型種類繁多、規范程度低的現象,今后需要不斷積累數據,提高技術水平,逐步向車型定價模式轉型。
座談會附錄:
庹國柱觀點:要“做保險”而不是“賣保單”
最近,關于車輛損失保險繼“無責不賠”問題討論之后,又掀起一輪關于所謂“高保低賠”問題的討論。通過討論能夠分清是非,這對于保險合同雙方都是好事,更重要的是這種討論有助于加強保險市場的建設,促進保險經營更加科學化精細化,促使保險公司不斷改進和轉換服務理念,同時使廣大消費者更多、更深入地了解保險。
一、所謂“高保低賠”,是個別媒體做的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讀的表述。但是條款中存在的不精確的定價方式也確實容易引起誤解。
第一,“按新車購置價計算保費,按車輛的實際價值理賠”混淆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車輛部分損失,一種情況是車輛全損。在前一種情況下,因為修理時用的是新配件,這沒有錯,也好理解。但是在第二種情況下,至少在字面上被保險人不好接受。第二,車險條款設計時,將差別費率固化為無差別費率,可能在保險費數額上相差不大,但在理論上是不完善的,同時給投保人造成錯覺,認為這是舊車按新車繳費,而按照舊車理賠。保險公司多收了保費。
舉例說明:假定某款新車價格10萬元,相應浮動費率2%,那么浮動保費:
100000×2%=2000元
使用5年后,該車實際價值6萬元,相應費率應該是3.3%,則浮動保費:
60000×3.3%=1980元
上述表明,以“從車因素”來說,保險費率應當在車輛報廢前的整個生命期間是變動的,因為新車車況好,事故率相對較低,風險費率比較低,但是隨著車輛使用年限增加,公里數增多,車況逐漸變差,風險費率會增高。從保費絕對數額角度說,舊車的保險費可能低于新車保費,也可能還高于新車保費。但不可能在整個車輛生命期間保持不變,在車輛生命期間采取不變的浮動費率,乘以新車價格來確定保險費,是保險公司很不精確的定價方法。當然保險公司費率精算的這種不精確性,與我國車險經營時間相對較短、車型太多、積累的數據資料不足有關。
通過此次質疑和討論,反映出我們保險經營管理的粗放與服務的不到位。這其實也是好事,必定會促使保險公司加強保險精算研究,不斷改進保險精算方法和定損方法,使車險定價更加切合投保車輛的風險實際,理賠定損更加簡單透明,并具體準確而且盡可能通俗地體現在保險條款中,這是保險業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有的保險公司在一張保單中將保險金額分為部分損失條件下的保險金額和全損條件下的保險金額,并分別規定其保險費率和保險費,就是對過去等價方法的改進。
二、車險問題的討論是對保險消費者進行保險知識普及的良機,也是保險企業改進經營理念的良機。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輿論界和保險消費者將這種 “以不變應萬變”的車險定價方法和定損方法,誤讀為“高保低賠”,把保險經營中的一些不精確不到位的地方有所放大,這是對車輛定損和賠付方式的理解不恰當。
但這不能責備媒體和消費者,畢竟車輛本身和車險經營之中的風險特點和定價方法,并不是一目了然的。這就需要保險行業包括監管部門,一方面研究改進保險管理技術特別是精算技術,盡可能準確定價;另一方面采取各種方法和途徑,向消費者作出科學合理和透明的講解,并用車險經營的實際數據來進行演示。只要道理講清楚了,問題也就解決了。
當然,保險行業必須反思并認真汲取教訓,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改進服務。筆者同意有位業者的理念:保險公司不是“賣保單”,而是“做保險”,服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不能只考慮方便自己,而要更多地(甚至是處處)考慮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僅是所謂“高保低賠”問題,就連前階段討論的所謂“無責不賠”問題,也是保險公司只圖自己方便缺少為客戶著想的結果。實際上,在“無責”條件下,保險公司基本上都賠了,就是“不賠”的個案,消費者最終也會得到賠償(這兩方面筆者都有親身經歷)。但是,保險公司為了節省追償成本而給被保險人帶來額外成本,消費者就不會滿意,這集中反映了保險公司在服務方面的缺欠和差距。
不少人在國外看見或者聽說過保險公司處理車輛事故理賠的案例:兩車相撞,無論誰的責任,兩位車主都不去管,連車帶事故損失都交給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回家等通知去修理店取車就是了。修理時間如果長一些,保險公司還送來代步車。這就是在“做保險”,這就叫服務理念。如果保險公司都在服務上多動腦筋,處處為被保險人著想,哪會在投保市場上“打”得昏天黑地。
郝演蘇觀點
近期,關于車險理賠中的部分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在郝演蘇看來,危機也是一件好事。通過輿論監督,使行業看到問題并且改進。
郝演蘇認為,保險業應從行業角度做些工作:首先,要對公眾普及保險知識,對汽車保險條款、產品設計、理賠、保額確定等向消費者公示。目前被媒體誤解的車險條款,符合現有的市場環境。條款需要完善,但有個時間過程。
其次,改善保險服務質量。壽險公司有一種服務理念叫“幫助客戶找出理賠的理由”,產險公司也可以效仿,努力為客戶尋找適用條款,幫助其進行理賠。
再次,改進、完善保險條款。我國確定車險保額有三種方式,新車購置價、市場價值和雙方協商。從香港市場的經驗看,有一個公估機構,只要輸入各種車的品牌、出廠年份等信息,系統馬上測算出目前該車值多少錢。但是我們目前沒有這樣一個系統,這也是初級市場的必然形態。將來如果能夠建立起這樣一個系統,就可以根據民眾不同需求來選擇定價方式。目前有些條款不能做較大改動時,就要向消費者說明白。同時要與公安交管部門實現資源共享,與交通事故記錄進行對接。
目前遭詬病較多的新車購置價,在部分損失狀態下,由于零配件是用新零件換掉舊零件,因此保險公司會希望投保人盡量保足。在全部損失狀態下,要按市場規則來做,不能通過保險賠償獲取不當收益。
郝演蘇表示,從“無責免賠”到“高保低賠”,都暴露出整個行業危機公關不到位,行業反應跟不上。事實上,最近保險行業里有很多可圈可點的東西,如中國信保對利比亞中資公司的賠償。媒體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要予以報道,但對保險業的成績也要肯定和宣傳。
關于車險“無責免賠”和“高保低賠”這兩個問題,目前是消費者非常關心的。在這兩個問題上,我認為保險公司并沒有主觀上的欺詐,只能說客觀上存在一些不足,導致一些消費者不能理解。
陳欣評論:
首先來看無責免賠。從理論上說,如果每一輛上路行駛的車都購買了交強險和足額的第三者責任險,在發生碰撞事故后,基本上所有損失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但這只是假定條件下最完美的情況,現實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美國是世界上車險最發達的國家,法律也非常嚴格。法律規定,所有上路車輛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但統計數據顯示,仍有10%-14%的車輛沒有購買。我沒看到我們國家目前這方面的統計數據,但估計會更高。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無責的一方,如果對方沒買第三者責任險,他個人也沒錢賠付,或者對方跑了,找不到責任方,都會給無責一方的保險理賠帶來困難。
國外的車險條款規定,不管責任多少,都是100%賠償,然后保險公司再去代位追償,整個社會既沒有增加損失,也沒有減少賠償。要想解決消費者對“無責免賠”條款的質疑,保險公司應該盡快修改條款,變成不分責任都由保險公司100%賠償,然后再去代位追償,或者保險公司之間簽署免除代位追償的協議。
至于“高保低賠”,這本身就不是一個非?茖W的詞語。按照目前的車險條款,消費者可以有三種選擇。針對按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額的情況,在車險理賠中,發生部分損失時,車輛是要修理的,而修理時使用的零件肯定都是新的,不可能10年前的車就找一個10年前的零件。只是在車輛發生全損時,要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賠付。在國外,車險都是用投保時的實際價格作為保額。我們為什么不可以做到?這說明保險公司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工作,來完善我們的承保條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險公司與消費者的利益不是對立的,而是一致的。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所有的消費者都拿不到賠償;如果保險公司坑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沒有人來買保險了,保險公司一定會破產。目前的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但一定要有個過程。實事求是最重要,只有這樣,保險行業才能發展,消費者也才能最終受益。
王緒謹評論:
王緒瑾(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保險學系主任)
最近部分媒體質疑車險“高保低賠”,這里邊有個普遍的誤解。
首先,國內的財險公司在銷售車險時,并不是只按新車購置價確定車損險保險金額,而是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方案供客戶選擇,一是按實際價值,也就是按該車的折舊價推算保額,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協商價值,當然這個價值不能超出新車購置價。
現在多數機動車主都選用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額,原因之一是車損案例中,99%以上是部分車損,無論該車用了多少年,發生部分車損時,更換的都是嶄新的零配件,而不是用了多年的舊配件。所以發生這種情況時,投保人是不會有意見的。當然,還有一個原因,因為新車購置價對應的保費較高,自然代理人提取的傭金也會相應高些,所以這也導致不少車險代理人在推薦車損險保額時更傾向于向客戶推薦按新車購置價上車損險。這個問題雖然不是這次媒體關注的重點,但也警醒保險公司在銷售管理時提高服務水平,必須讓客戶買個明白的、放心的車損險。
現在大家最關注的是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可發生全損時卻只按該車的折舊價來賠,也就是現在部分媒體所說的“高保低賠”。雖然這個占比很小,不到全部車損案的1%。這個情況的確存在,即使比例小。我認為,客觀地來講,這還算不上是欺詐行為。
我不是站在保險公司這邊說話,因為造成“高保低賠”現象的前提是:跟國外保險發達市場相比,咱們國內的保險市場還是初級階段,沒有強大的精算數據支撐,所以還做不到將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和全損時的費率進行分別計算。所有的公司都還只能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把車損的各種情況都統到一個費率上計算了。所以,不是成心要欺詐,而是暫時沒有能力做到細分,是屬于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亟待完善的問題。不過,我相信通過大眾媒體的監督、保監會的監管,全行業都會高度重視,加快改進步伐的。
剛才我說“高保低賠”不能算是保險公司成心的欺詐行為,但反過來我要特別提一下,如果保險公司都實行“高保高賠”,就是說按新車購置價投保,不管這車開多少年,也都按新車購置價理賠,那反而會導致大量的保險欺詐行為。打個比方,我有一輛車,當時10萬元買的,開了5年后,如果按當年的新車購置價(假設為8萬元)投的保額,也能按新車購置價8萬元理賠,那我是不是可以鉆一下保險公司的空子,找個地方把車弄成全損了,然后找保險公司賠新車購置價8萬元。那我可能就賺了。反過來說,保險公司就賠得很冤了。跟我有同樣想法的車主肯定很多,你想想,這樣一弄,保險公司不得不破產了,保險公司破產了,那么拿著保單的投保人的權益就受到很大影響了。
“高保低賠”這個問題現在受到高度關注,我想眼下保險公司可以加強兩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尊重消費者的選擇,三種定價方式都必須要對他說清楚,如實告知非常重要,這是保險公司規范經營的一個關鍵。第二,費率厘定方面,要想做到既防止保險欺詐,又可以保證費率相對公平,那就得向發達國家取經,在費率厘定時將部分損失和全損這些不同細分情況都考慮進去。雖然這個不容易馬上能完全跟國際接軌,但也要大力加快步伐,畢竟事關整個行業形象。
最近關于車險條款的質疑聲很多,我想這里邊除了保險公司與公眾媒體的溝通不夠之外,還凸顯出保險公司服務水平亟待提高,尤其是理賠的透明度要提高,讓消費者更多地了解保險,好的例子、不好的例子都要報道,讓輿論監督,這樣服務水平才會提高得更快。
對于媒體公眾關注的“無責免賠”問題,我對保險公司提一個簡單的建議,就是保險公司之間可以簽訂碰撞互不追償協議,這樣就讓消費者省了很多事,這樣才叫保險服務大眾。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會長 金堅強
最近一個時期,部分媒體對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承保理賠服務等問題進行了大量報道,保險行業對此高度重視。新聞媒體的關注和社會監督有利于促進行業完善制度、改進服務。對此,保險行業始終持歡迎態度。
3月29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關于開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調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保監局對商業車險制度進行全面調研。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點針對目前行業承保理賠服務標準及流程、現行的行業指導條款形式和內容等進行調研。4月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京召開完善商業車險承保理賠工作座談會,主要目的就是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通知精神,認真聽取各位專家、學者的真知灼見。
根據保監會通知精神,商業車險制度的完善將以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從產品管理制度、條款費率厘定、承保理賠服務流程標準、費率市場化改革、車險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方面入手,全面、系統地梳理商業車險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充分考慮廣大車主的愿望和關切,科學合理地一攬子提出商業車險制度的調整完善方案。
在4月1日的座談會上,各位專家、學者作了很好的發言,理論性、系統性以及操作性都很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將認真進行整理匯總,把這些意見建議吸納入調研報告,于5月底前上報中國保監會。
根據中國保監會通知,保險行業將對商業車險制度進行一攬子的調整和完善。由于這次工作涉及面廣,比較復雜,牽一發而動全身,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一個過程,行業會員將會盡最大努力抓緊推進這項工作,也希望繼續得到廣大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我們相信,經過此次調整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將會更加完善配套,條款費率將會更加科學合理,承保理賠將會更加規范標準,各項服務將會更加方便快捷,廣大車主的要求和期待會得到很好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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