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一條 為了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能力,保障委托人及利害關系方的利益,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 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定義:
被保險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為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委托人:本保險所指委托人為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協議書,委托被保險人為其辦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凡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在中國境內(港、澳、臺除外)使用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行政法規規范和管轄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
利害關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
追溯期:由于在該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時間與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時間不一致,為明確保險責任,特在保險單中列明一個日期,自該日期開始到保險期限截止日內,被保險人在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導致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本公司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除以上定義外,對其它專業術語的理解,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根據被保險人的授權承辦國內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未盡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根據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所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不論被保險人是否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公司均不予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的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從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范圍外的業務;
三、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授權從事的審計業務;
四、被保險人未向本公司登記備案的注冊會計師從事的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經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
六、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已經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或實際已經進行的審計業務;
七、戰爭、軍事行動、核輻射;
八、保險期限結束后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任何索賠;
九、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一切損失;
十、被保險人對外擔保產生的連帶責任;
十一、政府行為引起的一切損失;
十二、一切罰沒款;
十三、其他不屬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七條 本保險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賠償處理
第八條 被保險人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索賠請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信息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賠文件或材料。如果被保險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可能引起索賠或損失的信息后,二年之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引起索賠的注冊會計師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及聘用合同;
三、被保險人的《執業許可證》副本及有關文件;
四、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訂的與索賠有關的審計業務委托合同;
五、索賠申請書;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訴訟文件等其他資料;
第十條 對每次保險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首先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以國家仲裁機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限,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并且,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總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一條 對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賠償金額,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以外另行計算,但此項費用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每次事故訴訟費用賠償限額,此項費用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累計訴訟費用賠償限額。
第十二條 當被保險人依法應付的一次事故的賠償責任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本公司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被保險人應付的賠償責任的比例賠付訴訟費用,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訴訟費用賠償限額。
第十三條 發生任何本保險項下的索賠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諾、出價、付款、約定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計算基礎為會計師事務所年業務收入總額。年業務收入總額根據投保前12個月收入總額確定,如被保險人提供的年業務收入低于其投保前12個月業務收入總額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將按比例賠償;如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其成立時間不足12個月,年業務收入總額由雙方協商約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如被保險人開業已達12個月且頭12個月業務收入總額已超過約定的年業務收入總額,本公司將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時的約定年業務收入總額與實際已發生的頭12個月業務收入總額進行比例賠償。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與其業務有關的情況。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在投保時將其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名單及聘用證明提交本公司。
第十八條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辦理有關批改手續。
第十九條 投保人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接到索賠人的索賠申請或獲得可能引起索賠的相關信息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該保險項下的所有爭議有排他管轄權。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
時,可選擇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如選擇仲裁方式,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達成仲裁協議;如選擇訴訟方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條款
1、被保險人停業擴展條款(加費10)
在保險期限內,如被保險人宣布歇業或經營期滿注銷,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后,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布歇業或經營期滿注銷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如為五年,加費20)
2、離任注冊會計師的特約責任(加費10)
離任注冊會計師指在追溯期內曾經是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但在保險期限起始日之前已經離開的注冊會計師。離任注冊會計師在被保險人處工作期間代表被保險人承辦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提出索賠的,本公司根據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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