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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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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被隱匿、轉移的幾種救濟方式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3/17 16:18:00 |
當事人在離婚時遭遇財產被對方轉移的問題時應注意如何防范、救濟呢? 1、說理時證據最關鍵。 在平時生活中除應當具有自身保護意識外,還應當注意收集證據,因此,在生活中,當事人要注意以下問題:(1)對房產等不動產或者其他需要進行所有權登記的財產;雖不需要進行所有權登記,但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者達成出資協議、書寫好共有證明。(2)注意掌握對方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收集對方的大額儲蓄、取款的憑條或者信用刷卡記錄。既把握動向,又可以證明期間的出資事實。(3)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另一方資金的流行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抗辯。(4)注意收集和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另一方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時,可請他人來家列出清單并簽字,或者進行公證。一旦發現家中財產轉移隱匿,也可立即報警,以便固定證據。 2、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及時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是解決舉證難的一個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由于銀行存款、股票、證券、基金、股權等,都屬于商業秘密或者為當事人、代理人無法通過自身獲取的材料,房產證、汽車登記,股權變更登記等也為國家相關部門所保存。因此、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若認為對方有在此方面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3、隨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離婚后仍可取證,保留分割權利 離婚后也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離婚并不意味著一了百了,仍然可以保留對方是否隱匿轉移財產。一旦發現,既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兩年提起訴訟,法院仍然可以依法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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