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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12月01日 【實施時間】 2010年12月01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字〔2010〕151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失業保險條例》,加快推進失業保險設區市級統籌(以下簡稱市級統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全部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
(二)按照統收統支的模式,失業保險基金在設區市范圍內統籌使用。實行統一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按照公平共享的原則,統一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辦法,統一失業保險業務流程。
二、基本要求
(一)統一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參保單位以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設區市本級和縣級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繳入市級國庫,并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失業保險費國庫存款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
設區市本級和縣級地稅機關傳遞給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當月失業保險費實征信息,要與繳入市級國庫數一致,確保當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準確無誤。
(二)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管理、使用全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經辦機構要對所轄縣級失業保險覆蓋、繳費基數、待遇支付、穩定和促進就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稽核。
設區市本級和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收款、以前年度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等,全部歸屬市級統籌基金。縣級滾存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除按一定比例上解設區市財政專戶外,其余基金暫存縣級財政專戶,經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促進和穩定就業的支出。
設區市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核定后將款項劃撥到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其中縣級所需失業保險基金,從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下撥到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設區市本級、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預留不少于2個月失業保險待遇準備金。
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縣級覆蓋人數、失業保險費征繳等計劃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對因未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收任務而形成的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缺口,由縣級財政資金按缺口的一定比例彌補。
省實行調劑金制度。設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上解省級調劑金;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修訂。
(三)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統一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辦法。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待遇項目及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統一失業保險業務流程。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的要求,規范管理和服務,建立設區市失業保險中心數據庫,盡快實現失業保險全程信息化。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是建立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長效機制的現實需要。各設區市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制定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明確市、縣兩級政府責任,周密制定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發揮市、縣兩級經辦機構的作用,構建職責清晰、運行順暢、服務便捷的工作機制。各設區市在2010年12月底前將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實行目標管理。各設區市政府要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對完成或超額完成失業保險覆蓋人數、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征繳收入和稽核等指標任務的,由設區市財政部門給予市、縣兩級經辦機構和地稅機關一定的業務經費補助及工作人員獎勵,并形成長效機制。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政府制定。
(三)加強經辦機構建設。要按照專業化、復合型的要求,充實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增加市、縣兩級經辦機構經費(包括個人繳費記錄對賬單、銀行手續費等)預算,有條件的設區市統一安排市、縣兩級經辦機構經費預算。要加大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專項投入,有效保障市級統籌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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