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勞務派遣,你了解多少?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現在受到了不少企業的青睞。作為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您對勞務派遣知多少?
1,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存在著三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公司)、被派遣的勞動者。
A,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
B,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企業(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服務關系。
C,被派遣的勞動者與企業(用工單位)之間是事實上的勞動力使用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不得低于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相關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動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其他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報酬。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具體工作崗位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另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5,勞務派遣中常見的幾種爭議:
(1)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短期合同。
這種做法顯然是非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必須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
購買社會保險,是勞務派遣公司的法定義務
(3)用工單位隨意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只有當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紀違法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等法定情形,用工單位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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