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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
作者:趙麗娜律師發布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3/11 16:34: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06月29日 【實施時間】 2010年06月29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辦字〔2010〕72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推動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工資共決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促進企業職工工資合理增長,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現就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共決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為目標,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妥善處理各方利益關系,依法保障職工參與工資分配和獲得合理勞動報酬的基本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協商共謀,效益共創,利益共享。
主要目標:自2010年至2012年,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省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2010年,全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達到60%以上,其中國有企業全部建立,規模以上非公企業達到80%以上。2011年,全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達到85%,其中規模以上非公企業普遍建立。
二、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具體措施
(一)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百日行動”。每年3月份開始,在全省集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百日行動”。推動各類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集中時間,集中力量,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在全省各類企業建立起工資共決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工資集體協商要注意聽取職工對收入分配的意見;企業經營方和職工代表方都要主動要約、積極應約;要按民主程序開展平等協商,工資集體合同要經過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基層工會提出要約有困難的,其上一級工會可以代表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對于拒絕對方協商要求,違反民主協商程序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介入,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處,確保工資集體協商順利推進。
(二)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指導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標準、分配制度、獎勵津貼等進行集體協商;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保障等進行協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重點就勞動定額、計件工價等進行協商。國有企業重點就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進行協商。加大工作力度,推動非公有制企業逐步全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積極培育扶持行業協會、區域企業代表組織,推進行業、區域企業代表組織和對應的工會組織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在產業特色明顯、集聚度較高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行業協會,發揮其在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引導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對區域內不能單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中小企業,要以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區域為單位,組織開展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
(三)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培訓和建設。要加強對職工協商代表法律法規、勞動工資知識、企業生產經營、協商技能技巧等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職工協商代表的業務素質、維權意識和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水平,使協商代表做到“懂政策、會算賬、敢維護、能協商”。建立健全專兼職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嚴格聘任條件,健全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的作用,為企業開展工資協商提供法律咨詢、政策指導、業務培訓等服務,或受聘擔任職工方協商代表,增強職工方協商談判的力量,切實提升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與實效。
(四)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把加強宣傳貫穿于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始終。發揮報刊、電臺、電視臺及網絡等媒體作用,廣泛宣傳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大力宣傳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對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和認同感,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推動工資集體協商的濃厚氛圍。善于發現、總結和樹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典型,充分發揮其示范帶頭作用,以點帶面,全面推進。
三、切實加強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強化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配合、勞資參與的工作格局。縣級以上政府要將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促進職工工資正常增長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使工資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將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和職工工資增長率列入對各設區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目標考核指標體系,由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負責對各設區市和省有關部門下達考核目標并實施考核,確保廣大職工特別是普通職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各級政府要加強工作督導,建立健全例會制度,定期溝通情況,研究工作措施。要把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評先薦優的條件,對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企業,其經營者和工會不得參與市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要采取政策引導、資金支持等措施,培育具有充分代表性的企業代表組織,為推進行業、區域工資集體協商提供組織保障。
(二)密切配合。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加快發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完善相關的政策,加強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和執法監察,認真做好工資集體合同審查備案,積極協商解決有關矛盾和問題。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對職工方協商代表的培訓指導,加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監督工資集體合同的落實。各級國資委(局)、企業家協會、工商聯、個體私營協會等管理機構和企業代表組織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推動國有及其控股企業兩年內基本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合理控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與普通職工收入差距。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幫助其提高法律意識,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促進《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的落實,每年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國有資產監管、財政等部門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情況的專項檢查,加大對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的督導和查處力度。
(三)加強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指導與服務,為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政策支持與協商依據。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引導督促企業根據效益增長情況,經過集體協商為職工相應增加工資,使職工工資增長幅度與企業效益增長相適應。強化工資指導線的剛性和約束作用,有經濟效益的企業工資增幅不低于工資指導線中線,對效益增長而不增加職工工資的企業要預警通報。及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中“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要求,促進低收入崗位工資增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加強監察,依法嚴厲查處違反最低規定的行為。加強勞動定額管理,按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的原則,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尤其要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工會作用,及時了解和掌握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加強有關工資分配理論和政策研究,提高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能力,擴大職工群眾的參與程序,加強對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群眾監督,促進企業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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