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保單中添加的特別約定無效,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陳某車輛損失13萬余元。
2009年3月,陳某向某銀行按揭貸款購買了一輛工程搶險車,隨后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明確第一受益人為按揭貸款的某銀行。同年8月,該車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傾覆,致車輛受損。經定損,確定損失額為13萬余元。車輛出險后,陳某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遭到拒絕。陳某無奈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原告陳某投保之初,公司就與其有過特別約定,原告陳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理賠的范圍;同時還辯稱,本案的第一受益人為某銀行,并不是原告陳某。陳某稱,事故發生后,第一受益人某銀行發函給保險公司,明確將該事故的理賠權利轉讓給原告。
審理過程中,雙方對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發生爭議。該投保單特別約定一欄中除有銀行的字樣外,還有內容為“1.保險標的在施工操作使用過程中因傾覆導致自身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保險標的在施工操作使用過程中因吊繩或吊臂損壞導致貨物脫落造成本車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紅色印章。
原告陳某提出質疑,表示其在填寫保險投保單時沒有發現該印章。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公司在提供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時,已經在空白處加蓋了該紅色印章,原告陳某在填寫時應當知情。
法院在辨別該投保單后,發現字樣與紅色印章有重疊部分,依法對雙方進行釋明,通過鑒定可以辨別出字樣書寫和紅色印章加蓋時間的先后順序,從而可以看出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給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上有無紅色印章,并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要求其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如不能舉證,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鑒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并拒絕申請鑒定。(葛 凱 楊小英)
■法官說法■
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接受,并出具了保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對于雙方所爭議的投保單上字樣書寫和紅色印章加蓋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據規定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某保險公司,但被告未提供證據,亦未向法院申請鑒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應依規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在向原告陳某提供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時,在特別約定一欄中未加蓋紅色印章,故不予采信被告所辯稱的免責理由。且事發后,銀行已明確將該事故的理賠權利轉讓給原告陳某,被告認為本案的第一受益人為銀行而非原告陳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