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了《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規定強調,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和已退休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轉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說情打招呼。
據介紹,規定完善了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案件當事人的規定,規范了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行為,健全了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
為了保證各項規定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分別提出了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懲戒措施,對違反規定并同時涉嫌犯罪的法院內部人員,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最高法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說,規定的出臺,旨在加強對法院內部人員自我約束,幫助廣大干警抵御請托說情之風,不僅有利于促進公正廉潔司法,同時有利于辦案干警進行自我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對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制定了哪些"高招"?如何落實?2月20日,《法制日報》記者就上述問題采訪了最高法紀檢監察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近年來,個別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違法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這位負責人開門見山道。
他介紹說,隨著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不斷增長,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來越多,案值越來越大,法院的司法環境也日趨復雜。一些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了在 訴訟活動中得到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的關照,往往會通過各種社會關系去與之結識,一些與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具有領導、同事、同學、親屬、朋友等密切關系的人員則起到了牽線搭橋、請托說情的作用,從而致使法院的正常辦案工作遭遇到嚴重的干擾。
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法對少數法官違法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問題進行成因分析,認為要解決人情關系干擾辦案,首先必須加強對法院內部人員的自我約束,從而制定了這一規定。
最高法紀檢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說,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法官法中關于法官不得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的規定,明確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本人審理案件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同時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接觸上述人員并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及案件當事人合理懷疑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從源頭上構筑起防止人情干擾的"隔離墻"。
規定還增加了對法院退休人員的約束性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和已退休人員一律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轉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說情打招呼。
" 為了一些解決法院內部人員通過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方式對辦案法官或辦案部門施加影響的問題,規定規范了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方式。"這名負責人指出,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在職責范圍之外收到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關系人遞交、郵寄的涉案材料,應當送交本院立案信訪部門處理,不得直接轉交案件承辦法院、案件承辦部門及相關審判組織或者審判人員,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簽批任何意見。
而為了防止發生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在接受請托說情后利用審判管理權違法干擾辦案的問題,規定明確了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權力邊界,要求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過問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批轉涉案材料。
"規定還考慮到了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打著履行監督指導職責的旗號為請托說情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此健全了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這位負責人強調,規定要求: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同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將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并在審判組織評議案件和討論案件時作出說明。
任何一項制度若不能落到實處,都將是一紙空文。最高法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表示,為了增強規定的執行力,最高法特意在規定中設立了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懲戒措施,要求對違反本規定的法院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同時涉嫌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最高法和上級地方法院還將通過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及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下級法院貫徹執行規定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這位負責人說,希望社會公眾和參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領導干部及辦案法官執行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將隨時受理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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