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企業的組建和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組建和設立。主要著眼于設計、起草具有規范化、可操作性的公司企業的設立協議和章程,以建立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并為其申請登記或審批進行代理。
(二) 公司、企業改制:
1、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及其分離辦社會職能所引起的公司化改制;
2、國有資產處置或轉讓、各種債轉股(包括政策性與非政策性)所引起的公司、企業改制;
3、利用外資或民營資本并購或改組國有企業所引起的公司化改制;
4、各種國有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國有中小型企業);
5、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互轉化時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7、內資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組為外商投資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8、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即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與上市的股份公司(如募集設立股份公司)互相轉化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三) 公司治理與并購:
1、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治理與并購、境外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等,并為其提供可支持性的法律意見;
2、 目標公司選擇及法律可行性論證;
3、 收購整體方案及融資方案設計;
4、 法律盡責調查報告及法律意見書出具;
5、 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咨詢、解釋和溝通;
6、 交易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談判;
7、 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置安排;
8、 稅務方案合理化建議;
9、 勞動力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安排;
10、管理層收購(MOB)、管理層激勵計劃及員工持股計劃;
11、上市公司的收購。
(四)公司證券法律事務:
按照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的規范化要求,幫助公司策劃其股票與債券的發行和上市,并為其提供可支持性的法律意見書與律師工作報告等必備法律文件。
1、對國有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規進行改組,以及其生產經營性資產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協助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和海外公開發行或以私募的方式發行股票, 并將該等股票在國內或海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3、協助各類企業在國內和海外債券(包括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及各種商業票據,并將該等債券和商業票據在國內或海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4、為股票、債務、基金的發行(增發、配股)、轉讓和期貨交易等證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5、科技成果資產化、資產證券化。
(五)公司、企業的破產、重組與清算
1、準備法律文件,包括重組協議、和解協議、破產申請、同意函、棄權書、董事會協議、授權書及公司治理文件;
2、參加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債務重組或破產進行的談判;
3、參加公司改制會議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
4、協助獲取第三方的同意和棄權;
5、參加訴訟或仲裁以及執行程序;
6、公司資產評估及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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