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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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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并購的幾種方式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1/11 14:48:00 |
國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并購的幾種方式 在美日等國,金融控股公司在很長時間一直被禁止設立。20世紀末,金融控股公司在這些國家解禁之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礙被解除了,但在市場準入、稅制以及設立手續上還有許多不便之處。于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方面,為了減少這些不便及其帶來的設立成本,采取了許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設立方式。 1.股權交換設立方式。股權交換制度的法律定義是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發新股為代價,換取特定事業公司全體股東的全部股票,并使該特定事業公司成為自己完全子公司的一種股權交易制度。這種設立方式比較簡單,易于操作,設立成本也比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設立的首選方式。 假設有A、B兩個公司,現在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A,使B成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可以采用簽訂股權交換契約的形式來完成股權交換。其具體做法如下①經過A、B兩公司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認可;②在股權交換契約中約定的股權交換日,B公司發行的股票全部自動轉移給A公司,使 B公司成為A公司的完全子公司,③ B公司的股東則按股權交換契約中約定的交換比率,受讓A公司的新股送股。 這種股權交換與股權收購的不同之處在于股東權利轉移的強制性,在股權收購的場合,股權的轉移是由被收購公司股東的自由意志決定的。而在上述A、B公司的股權交換中,在約定的交換日,B公司股權就自動轉移至A公司。另外,股權交換方式并購的代價并非現金,而是母公司新發行的股票,所以母公司往往樂于采用。 2.股權轉移設立方式。股權轉移是設立純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別適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股權轉移的法律定義如下:股權轉移是特定事業公司的全體股東在得到股東大會確認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實物出資的形式轉移給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則以發行新股設立的方式,接受該特定事業公司為完全子公司的一種股權交易制度。 股權轉移分為兩種方式:單獨股權轉移和共同股權轉移。單獨股權轉移方式的股權轉移決策只在一個公司內進行。例如一家金融機構欲并購另一家具有業務協同效應的公司,可以先用股權轉移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租稅措施法,把該公司股權讓渡給母公司。已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則可以利用股權交換方式歸并其他企業。共同股權轉移涉及多個企業組成共同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經過當事各方的協商協議。當事公司之間必須簽訂保守秘密協議,再簽訂整合基本意向書和整合契約書,然后再簽訂共同股權轉移基本意向書和共同股權轉移契約書。 股權轉移與股權交換不同的是,股權交換涉及進行交易的至少有兩個以上公司,有較明顯的交易性質,而如果是單獨式股權轉移,則只是在一個公司內進行,交易性質不明顯,這樣在稅務處理和交易成本上都要比其他企業重組方式更為有利。所以股權轉移方式在重組過程中不但沒有現金流量支出,而且在手續費、稅務負擔上也更為低廉,是大型金融集團股權交易的重要方式。由多家金融機構組成金融控股公司時,有時也采用股權轉移和股權交換并用的方式。 3.三角合并設立方式。三角合并設立是非客稅組織變更的方式,廣泛運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特別是在美國,股權交易制度中有許多對以合并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利規定,首先對少數股東的強制性排除規定,即收購公司掌握了被合并公司 90%以上股份時,可以從少數股東手中強制性收購剩余股權,另外,美國允許以第三者股權為代價與被合并公司進行股權置換。所以,美國的合并企業往往等不及收購100%股權,就以三角合并方式設立控股公司。 三角合并設立又分為以收購公司的子公司為續存公司的“正三角合并”和以被收購公司子公司為續存公司的“逆三角合并”兩種類型。根據歐美日等國銀行控股公司“三角合并設立”的案例和規則,“三角合并’的過程可以概括為①既存銀行以100%子公司形式設立銀行控股公司,②該銀行控股公司再以100%子公司形式設立續存的金融機構,③續存金融機構與即將消亡的金融機構(既存銀行)進行吸收合并,④合并后股東的股票以實物投資的形式交付給銀行控股公司,⑤在合并中消亡銀行的股東接受銀行控股公司的新股比例送配,成為該銀行控股公司的股東。 “三角合并設立”的關鍵在于允許以股票作為“實物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合并過程中,既存金融機構雖然在法律意義上最終消亡了,但其資產負債等被續存的金融機構繼承,消亡金融機構的股東則繼續擁有續存金融機構的股票。這樣,就在股東和營業沒有實質性變化和損失的情況下完成了金融機構的合并和業務整合。 4.脫殼設立方式。該方式是在不能實現100%收購的情況下,收購企業通過被收購企業設立子公司,并把被收購企業的營業全部讓渡給該子公司后,再與被并購公司進行合并的一種迂回式的合并方式。由于這種合并方式使被收購的公司像脫殼一樣被吸收合并,所以被稱作“脫殼設立”方式。 在歐美等國家,通過自發的交易行為要達到收購100%股權的目標是相當困難的,所以美國誕生了強制排除少數股東的股權收購制度。由于這種股權收購制度的保證,美國銀行在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也樂于采用“脫殼設立”等合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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