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海外并購會涉及哪些法律文件?
中國企業在境外進行公司并購時,為進行交易并最終順利完成交易,需要簽署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本文以并購交易的流程為時間軸線,簡要介紹在境外并購交易中的整個流程中,相關交易方,尤其是收購方需要簽署的相關主要法律文件,以及與此相關的主要法律問題。
總體而言,在所有的并購交易中,交易相關方需要簽署的法律文件均可分為兩大類:即主交易文件和相關輔助性交易文件。主交易文件對主交易進行的條件、成交價格、交割方式等進行界定;而輔助性交易文件,則是一系列為配合主交易文件目的的實現而簽訂的文件。而上述所謂“主交易文件”和“輔助性交易文件”,具體而言應包括那些文件,則取決于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交易對象的情況,交易模式等因素。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中所指“公司并購”,僅指公司股權的收購。
初始階段
保密協議/保密承諾函
在交易的初始階段,因標的資產、股權或業務等的擁有人,或目標公司的股東等(為敘述上的簡便,本文以下統稱為“出售方”)需向收購方披露有關交易標的的相關信息。因此,按照慣例,在該出售方披露相關信息前,出售方會要求潛在收購方出具單方的《保密承諾函》,或與潛在收購方簽署《保密協議》等。考慮到在交易進展的過程中,收購方也有披露自身某些敏感信息的必要性,如,為了向出售方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而披露資信方面的相關信息等,作為收購方的律師,通常會建議收購方要求出售方也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在此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雙方簽署一份雙邊的《保密協議》,或雙方互簽條件相同的保密承諾函。
投標文件/報價函
在許多并購交易中,出售方為了爭取到最好的出價,非常傾向于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收購方。國際市場上許多著名的交易,均是通過此種方式進行的。在此種交易方式下,收購方需要向出售方提交投標文件(針對較為正式的招標程序而言),或報價函(對一般的競爭性談判等而言)。上述文件的共同性在于,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其均為收購方提出的要約,在該文件的有效期內,其對收購方自身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說,一旦交易對方接受了上述文件中包含的實質性條件,如交易價等,則收購方不得反悔。
談判開始階段
保證金協議
有時,出售方會以收購人/報價人提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為前提條件,向相關報價人開放一定時長(如1-3個月等)的獨家談判期。此時,雙方就有必要簽署一份《保證金協議》。在該《保證金協議》中,須清楚界定保證金的性質、保證金返還的條件、獨家談判期的時長和結束條件等。
備忘錄
交易雙方經過初步商談,可能會達成一定的初步共識。如交易雙方均認為有必要通過簽署相關文件來記錄該共識,則通常簽署的文件為“備忘錄”或類似文件。在備忘錄中,可描述雙方當時達成的一切有關交易的共識,如交易內容、交易模式、交易的前提條件等。需要注意的問題是,除非特例,否則在通常情況下,備忘錄僅起到記錄交易共識的作用,其本身是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的,因此,也不存在所謂某一簽署方違反備忘錄的“違約責任”問題。
條款清單
作為并購交易的慣例,一旦交易雙方進入相對實質性的談判階段后,為使談判進程更為高效,通常首先由交易雙方的商務人員(而非法務人員或外部法律顧問)對交易的具體商務條件,如交易價格、付款安排、交割條件等事項,進行談判,并以“條款清單”的方式將雙方商務人員達成的共識予以記錄和描述。就其重要性而言,條款清單是整個交易中非常關鍵的文件之一。但通常而言,條款清單并非正式的合同,也沒有正式的合同應該包含的條款,如有關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等,因此條款清單并無法律拘束力。相比于同樣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備忘錄,二者主要的不同點在于:備忘錄的記錄一般較為籠統模糊,而條款清單對于商務條件的描述通常是非常清晰具體的,初具主交易文件的雛形。
實質性談判、交易確定及交割階段
主交易文件
交易各方經實質性談判取得成果后,即可以條款清單為藍本,形成主交易文件。如前文所述,因交易的具體性質不同,主交易文件可能為—股權轉讓協議、資產轉讓協議、業務轉讓協議、增資協議等。主交易文件是整個交易中最為關鍵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無論怎樣強調都不過分。因此,對于其中的交易邏輯的設計,以及具體條款的措辭等,需要相關人員,尤其是律師,投入極大的責任心和極高的注意度。通常而言,主交易文件中最為重要的條款為:賣方/目標公司的陳述與保證、協議生效前提條件、付款前提條件、交割前提條件等。
托管賬戶協議
為保證主交易文件下相關付款的安全和正常進行,通常交易各方會通過設立托管賬戶的方式來安排付款。由此,交易各方就需要與交易各方選定的賬戶托管人共同簽署適當的《托管賬戶協議》。在《托管賬戶協議》中,應有托管賬戶的設立條件、托管銀行(或其他托管人)將相應款項支付給出售方的具體條件和節點等事項。
商標/技術授權使用協議、商標/技術轉讓協議等
如主交易的性質為業務轉讓,則通常會涉及到商標和/或技術授權使用協議、商標和/或技術轉讓協議等。通過簽署此類協議,收購方可獲得為運營目標業務而必需的針對相關商標或技術的使用權或其他權利。
(目標公司)原股東協議之補充協議
如主交易的性質為股權轉讓或增資行為,則收購方在交易行為完成后將成為目標公司的新股東。因此雙方需要簽署相應的協議文件,即,針對目標公司原股東協議的補充協議,來確認收購方的新股東地位,并界定新股東與原有股東之間的關系。當然,如收購方通過收購公司原有股東所持的全部股權而成為目標公司的唯一股東,則無需簽訂上述協議文件。在此情況下,收購方只需要根據目標公司所在地相應法律法規的相應要求,在相關商事登記機構辦理股東登記即可。
(目標公司)更新的公司章程
同樣地,如主交易的性質為股權轉讓或增資行為,還需要對目標公司原有的公司章程進行更新,并由收購方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簽署更新的公司章程。如收購方在交易完成后為目標公司唯一股東,則僅由其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即可。
其他輔助性交易文件
需要注意的問題和應避免的誤區;注意主交易文件和輔助性交易文件的聯動安排。
主交易文件和輔助性交易文件之間,應有著內在的聯動關系。而理想的文件聯動安排,是將二者圍繞主交易的目的、邏輯、流程和關鍵節點等緊緊纏繞,形成無縫的法律之環,且環環相扣。通常的聯動安排方式有:
生效或交割前提條件設置:即將某些法律文件的簽署、或適當生效(如在一定時間內生效并持續有效等),或適當履行等(如出售方在特定時間內履行某些債權協議等),作為主交易文件生效,或主交易文件下付款或交割進行的前提條件。
交叉違約條款或終止合約條款的設置:在相關法律文件之間設置交叉違約(Cross-defaulting)或交叉終止(cross termination)條款。這意味著,一旦某一方在某一法律文件或協議下出現違約,則應認為該方同時在相關聯動的協議下也出現了違約行為,從而啟動該聯動協議下的違約救濟條款。交叉終止條款的機制,與交叉違約的機制相同。
保持相關法律條款的一致性:在主交易文件和輔助性交易文件之間,注意保持關鍵法律條款的一致性。例如,除非特別必要,否則主交易文件與輔助性交易文件,在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的約定上,應保持一致,避免出現沖突或不一致。在這些關鍵事項上約定不一致,將可能導致交易一方在權利受損時無法得到實際的法律救濟。
不應低估輔助性交易文件的重要性
所謂主交易文件與輔助性交易文件的區分是相對的。輔助性交易文件對于實現收購方的交易目的,幫助收購方安全順利地完成交易,并在收購完成后,保證收購方順利運營目標公司或資產,有著極高的重要性。
來源:首席財務官
改編自沙海燕《中國企業海外并購主要法律文件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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