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制作依據】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因該裁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撤銷裁決的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按照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
由于當事人與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最關心裁決的結果,因而也只有當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所以,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必須有證據證明裁決有法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因此,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必須履行舉證責任,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這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上訴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在民事訴訟中,只要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不論是否有證據,均可依法提出上訴。當然,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要有證據,也只是從提出申請的當事人的角度而言的,至于這些證據能否得到認可,尚需要人民法院最后審查確定。
(三)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為了正確及時地解決當事人的之間的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和其他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必要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自己的義務,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四)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當事人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除須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具有法定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愿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于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解決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然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此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因而此裁決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此裁決。
(二)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范圍內且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項,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機構也只能就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的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的約定仲裁范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并作出裁決的,或雖然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但仲裁機構所作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的范圍,則此裁決應予撤銷。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否則所作出的裁決應予撤銷。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仲裁庭的組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或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則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作出約定或選定后,仲裁機構應當予以尊重。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如果仲裁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當事人約定實行合議庭仲裁的,變成了獨任制仲裁;或者當事人約定實行獨任制仲裁的,變成了合議庭仲裁;或者仲裁庭成員不是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期限,仲裁委員會主任已為當事人指定了仲裁庭組成方式或仲裁員的,則在此種情況下所作裁決應予撤銷。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現為:仲裁員有應回避的法定情形而沒有回避的;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仲裁庭開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沒有當事人不開庭的協議而沒有開庭的;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證據未能質證的等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依此作出的仲裁裁決。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性的客觀事實,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界限,并作出裁決的根據。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供真實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了偽造的證據,必定會影響仲裁庭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使仲裁裁決的基礎失去真實性,從而會影響裁決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種裁決當然應予撤銷。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都希望仲裁庭能作出有利的裁決,可能為此而隱瞞那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而導致仲裁裁決撤銷的只能是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系到仲裁裁決的最后結論的證據,這些證據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糾紛或爭議的焦點或重要情節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這些證據也直接影響著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判斷。一方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隱瞞了這些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且不為他人所掌握的證據,那么仲裁庭對事實的判斷、對是非的認定、對責任的劃分等等,就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的裁決必定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公正、不合理,這種裁決應予撤銷。如果當事人隱瞞的證據不足以影。向公正裁決,則不必撤銷仲裁裁決。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索賄受賄是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員為了謀取私利或為了報答一方當事人已經或承諾給予自己的某種利益,在仲裁案件時弄虛作假的行為。枉法裁決是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玩忽職守,無原則遷就一方當事人,顛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錯誤適用法律的行為。上述行為是仲裁過程中的嚴重的違法行為,它必然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裁決應予撤銷。
對于仲裁裁決具備了上述情形之一,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此外,如果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裁定撤銷該裁決。保護公共利益,是現代各國的通例,也是我國的司法準則之一。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法理上通常所說的公共利益,它是指屬于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統一協調的一面,又有矛盾;中突的一面,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多樣,難以一一詳盡列舉。常見的有違背我國法律的基本制度與準則、違背社會和經濟生活的基本原則等。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人民法院如認定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應裁定撤銷。
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在法定期限提出。一些國家也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期限作了規定,如德國規定:對裁決的執行宣告已確定后,撤銷之訴應于1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此期間從當事人知悉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但在執行宣告的裁決確定后已滿10年的,則不得提起。我國臺灣地區也規定:撤銷仲裁裁決之訴應在裁決書交付或送達的3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在仲裁員在職務上的犯罪行為,裁決所依據的判決、行政處分已變更等情況下,可自當事人知悉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但在執行裁決后已逾5年的,則不得提起。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規定:當事人收到裁決之日起,3個月后不得申請撤銷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法定期限,當事人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這一規定,一方面有利于確保當事人權利的實現,使其有充分的時間考慮是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正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如果當事人因正當理由沒有能夠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則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執行,即:“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總之,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否則,將難以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書樣式】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撤消事項:
事實和理由:
證據:
此致
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本申請書副本_____________份;
2.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裁決書_____________份;
3.證據__________________件。
【填寫說明】
一、首部
1.標題,注明文書名稱,即“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為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工作單位等身份情況;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正文
正文寫明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具體事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1.申請撤銷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撤銷的具體內容,應寫出制作裁決的仲裁機構名稱、裁決時間、裁決編號。
2.事實和理由:首先簡明扼要地闡明當事人間爭議發生、提請仲裁并作出裁決的事實;然后闡明當事人請求撤銷裁決的事實和理由,即該裁決具有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事實,并舉出相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基于所述事實和理由,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
3.證據:列出能夠證明裁決具有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證據材料的具體內容。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其公章。
3.申請日期。
4.附項:應附上申請撤銷的仲裁裁決書,相關證據材料,以及本申請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