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申請書
【制作依據】
仲裁保全申請書,是指仲裁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請求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證仲裁裁決能夠順利執行,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書。
一、申請仲裁保全的條件和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和財產保全的范圍
(一)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
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仲裁程序中,只能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依職權裁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財產保全案件必須為給付之請求。例如請求返還金錢或物品;請求賠償由于違約造成的財產損失等。如果屬于單純的確認或者變更某種法律關系之請求,不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2.必須是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生效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所謂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出于惡意,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某種行為,將使生效裁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如當事人一方擅自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揮霍、出賣、毀損、轉移、隱匿;客觀上的原因,即受自然界客觀條件的影響和限制,非人的主觀意志所為之。如風雨的侵蝕、氣溫的變化,時效的期限等,使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變質、腐爛,像鮮活品、醫藥、化工原料等,喪失了其使用價值,即使裁決一方當事人享有所有權,也失去了實際意義。因此,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將上述物品變賣后保存其價款,供生效裁決執行,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3.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法定的期間內提出。即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作出裁決前,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否則,再申請財產保全將無意義。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仲裁財產保全的范圍與訴訟財產保全的范圍相一致。
財產保全的范圍是與財產保全的目的緊密相關的,因此,財產保全的范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財產保全的范圍,僅限于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范圍過窄,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護,而范圍過寬,則又會使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人民法院應嚴格執法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即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與權利請求或仲裁請求的基本大致相等,不得超出權利請求或仲裁請求的標的物的金額;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視為申請人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保全,例如申請人請求對某一房屋進行保全,這一房屋即可成為保全的范圍又是保全的對象。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即指保全的財物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案件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如債權債務糾紛中的金錢,或者與債權債務有牽連的債務人的其他物品、商品、原材料等。
財產保全的范圍與財產保全對象不是同一個內容。所謂財產保全對象,即指能夠成為執行標的被申請人的財產。如金錢、物品等。
實踐中在采取保全措施時,不僅應依法確定財產保全的范圍,而且在確定財產保全對象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財產保全的對象必須是依法能夠自由流通的財物和金錢、外幣以及依法允許公民收藏的某些文物。至于其他限制流通物如國家專有財產、受管制物品、土地,迷信用品以及公民不得擁有的文物等,不能成為財產保全的對象。
2.扣押的對象應宜于控制和變賣、拍賣。對于在當地不能即時變賣、拍賣或不易控制的財物不宜作為保全對象,以免影響生效裁決的執行和執法的嚴肅性。
3.遵守特別規定。如對于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和連隊帳戶上的存款,原則上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上的其他存款除外。
4.經營權、專利權等無形的財產權利,隨著有關無形財產制度的建立和合作,經營權、專利權等無形的財產權利也可以作為財產保全的對象,但應具體情況具體區別對待。
三、財產保全措施和程序
(一)財產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清點后,予以登記造冊、粘貼封條、就地封存,被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理和使用。查封措施主要適用于不動產財產。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物就地扣押或異地扣押保存,在扣押期限內被申請人或有關單位及個人不得就扣押財產進行處分和動用,此種措施既可以適用于小件貴重物品、有關證照,也可以對船舶、飛機和車輛適用。
3.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限制被申請人支取或處分其帳戶內的款項。依法被凍結的存款,任何人不得動用。凍結的期限為6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人民法院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到期前向凍結單位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來辦的,視為解除凍結措施。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三項措施以外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這是一項彈性規定。如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如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并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的,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又如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對這類物品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后保存價款。
人民法院采取以上保全措施時,應根據具體案件決定采用何種措施,但在采用保全措施時均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濫用職權。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是:
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請求財產保全的,只能向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不得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提出申請的時間,只能在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件后尚未作出裁決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這一點與訴訟保全不同,訴訟保全既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保全,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而仲裁保全只能由當事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保全。訴訟保全當事人應直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請,而仲裁保全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保全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在時間上既可以在起訴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也可以在訴訟開始后法院作出裁判前申請保全。而仲裁財產保全只能在仲裁受理后申請,仲裁受理前不得申請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要記明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價額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請保全的理由。
2.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擔保,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擔保的,即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既包括保證人的保證又包括實物擔保。保證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自身的名譽和資產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物的擔保指,是被申請人提供一定的金錢和實物為擔保物。所謂責令,即必須提供擔保,帶有強制性質,不提供擔保,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如果法院認為申請人可以不必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至于在什么情況下,哪一類案件需要擔保,應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這是法院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利。
4.裁定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后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財產保全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盡快作出裁定,具體時間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財產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在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對復議申請法院應及時審查,保全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復議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
5.執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經作出即應立即交付執行。這樣,才能防止有關財產流失和轉移,及時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生效裁決付諸實現。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應由人民法院執行庭進行。
【文書樣式】
仲裁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上列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因 糾紛,于 年 月 日向貴會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有損毀(或隱匿)訴訟爭執標的物的可能(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為此,申請給予實施財產保全。申請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如下:
事實和理由:
請求目的: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
1.書證 件;
2.物證 件;
3.證人 住 。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仲裁保全申請書”。
二、正文
1.首先寫明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寫明糾紛性質及起訴時間。表述為“上列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因 糾紛,于 年 月 日向貴會申請仲裁。”
3.寫明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因,表述為:“被申請人有損毀(或隱匿、揮霍)訴訟爭執標的物的可能(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為此申請給予實施財產保全。申請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如下:”
4.事實和理由。這是本文的重點部分。應當首先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何發生糾紛,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標的物名稱、數量;其次寫明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因,如申請人有損毀訴爭標的物的可能等。著重寫明必須實施財產保全所根據的事實。即被申請人有何種分散、轉移爭執的標的物的行為。最后寫明被申請人對爭執的標的物是正在準備出賣、損毀、轉移,還是隱匿,抑或是對其現有的資財故意大肆進行揮霍浪費。
對所提出的上述事實,舉出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明它是客觀實際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論證理由,主要是闡明如果不實施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今后的裁決勢必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的揮霍浪費等行為,只影響其財產的很小一部分,不足以影響今后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則不必申請實施財產保全。
5.請求目的
根據前述事實和理由,寫明具體、明確的請求目的。即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何項財產實施財產保全,以及采取何種方法(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實施財產保全。同時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提供何種擔保。
三、尾部
1.寫明致送機關名稱,分二行寫“此致”、“ 仲裁委員會”。
2.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3.注明具狀的日期。
4.附項。依次寫明以下事項:
(1)物證的名稱及件數。
(2)書證的名稱及件數。
(3)證人名稱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