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
1、起訴 (1)起訴的條件。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起訴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根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⑤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復議程序;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不必經過復議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起訴期限,應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法律法規如規定了起訴期限,應在該期限內起訴;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經過行政復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 對于上述法定期限,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起訴的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此外,起訴狀還要寫明接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并由原告簽名蓋章。 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的結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予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審查行政復議是否必經程序;③是否重復起訴;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處理:(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并及時通知當事人。(2)認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后符合受理條件的,從當事人補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報告審判長;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合議庭評議是在上述審理基礎上,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如何判決提出各自的觀點,達成一致意見后,報院長審批。合議庭評議應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并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在第一審程序中應注意:①審判應組織合議庭,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其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②應開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③審結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當事人的上訴,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其特點主要是:第二審程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該程序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適用,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應注意:①第二審程序是獨立的審判程序,但并非每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都必須經過這一程序;②第二審程序既可適用開庭審理,也可適用書面審理。適用書面審理的條件是該上訴案件事實清楚。③審結期限,人民法院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①必須具有法定理由,即發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②必須由享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或專職人員提出,即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本級人民法院院長。 提起再審的程序有三種情況:①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的,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②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審理,也可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再審。 再審案件適用的程序根據案件原來的審級不同而不同:已經生效的裁判,原來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時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裁判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的,再審時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也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二審法院作出的裁判為終審裁判,不得上訴。
行政訴訟高級人民法院指引
1、 行政訴訟是“民告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 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3、通過立案窗口遞交起訴狀。 本院管轄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是在全省范圍內的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屬于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立案窗口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原告可以要求立案窗口經辦人出具簽收材料的清單。 4、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對下列行為起訴的,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5、行政起訴有期限規定。 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法院起訴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被告知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或訴權、起訴期限的,或起訴期限另有其他相關規定,請向立案庭咨詢窗口咨詢。 6、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7、法院審查起訴有時間限制。 對行政起訴,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或起訴。 8、被告舉證: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在訴訟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9、原告舉證: 原告起訴時,應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明材料。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原告或第三人應在開庭審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經法院準許的,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10、法院審理期限 本院審理行政一審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最高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行政二審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最高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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