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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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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侵犯勞動者工資權益八種行為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2/8 11:31:00 |
又到年終歲尾,又逢討資高峰,結合審判實踐,透析一下侵犯勞動者工資權益的幾種常見行為。
案例一:零酬無償使用 小張是某省辦工業學院法律系的學生,該校的前身是一所職工培訓學校,兩年前才換牌子,小張是換牌后學校招收的第一批學生。學校各系層次不高,法律系更是匆忙上馬。學校非名校,工作找不到。畢業后,被一企業顧問室招去“幫忙”。一幫兩年,司法考試過不了關,企業律師當不上,其他崗位“人滿”,只能悻悻離去。因為不是“企業職工”,工資無人開,兩年白干了。
說法:因為就業難,“零工資試用”、“零工資幫忙”,“零工資就業”的事,不時在大學生職場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我國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零工資試用、零工資幫忙、零工資就業是違法的。無論是工廠,還是企事業單位或者機關,無論以什么名義用人,都應當支付報酬。工資標準不明確的可參照相同崗位的或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案例二:低資長期“試用”
初中畢業后大發從農村來到市里,到一家物流公司,當了一名裝卸工,老板與大發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規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裝卸工,干的是裝車卸車的活,就是簡單的裝裝卸卸,可老板以大發工作不熟練為由,試用期滿,讓大發繼續試用,且沒了期限。現在大發已經被試用十來個月了,試用工資掙得沒完沒了。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六個月的試用期,已大大超過了法定的試用期限,且試用期滿,老板以“工作不熟練”為由繼續試用,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案例三:“吃”、“住”頂錢 云秀和幾個沒有考上大學的同鄉姐妹,從農村來城里闖世界,初來乍到,首要的問題是吃和住。經過一番艱苦努力,最后她們終于和一家制衣廠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廠方“包吃包住”,每月每人工資1000元。工資到手時,她們傻眼了。工資哪是每月1000元?“包吃包住”,必須付費,扣掉住宿費、伙食費,每個月每人拿到手的工資只有650元,比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800元還少150多元。
說法:“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包吃、包住”代替貨幣支付是違法的。特別是用人單位扣除食宿費用后,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更為法律所不容。
案例四:不給開工資單 齊某和幾個同鄉來城里打工。受雇的單位不同,可他們都遇到了同樣的問題。這就是用工單位與他們簽訂書面合同時只簽了一份,簽了以后說合同要存檔,就收了起來,他們連合同的復印件都沒有。至于工資是有個單子,工人名字都在上邊,可拿工資時在單子上簽完字,用人單位就將單子收走,工資咋算的誰也不知道。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勞動者對合同文本的持有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了對勞動者工資支付的知情權。剝奪勞動者對勞動文本的持有權、對工資支付的知情權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都是違法的。
案例五:同工不同酬 張是一名農民工,進城后五年來一直在一單位干掃地清廁所等雜活,每月工資800元,雖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元,但大大低于集體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同工種的1500元。過去為了保住這份工作沒敢言語,最近單位減人要辭退張,張提出了按集體合同的規定補工資的要求,單位說張是臨時工、農民工,不能享受集體勞動合同規定的待遇,張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說法:集體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具有用人單位基準法的性質。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案例六:停工應付酬不付 唐云去年被一派遣公司招用,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當年各單位找公司,用派遣工的不少,活挺多。今年不太景氣,派遣業務冷淡,派遣工外派工作時斷時續。活少,等待時機,他們沒有離開。用工間歇、等待時間,派遣公司不給發生活費,使他們的生活遇到了困難。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案例七:設圈套加班不付費 張一年前應聘來到某公司,簽約時公司拿出了一紙空白合同書讓張簽字,合同書中有一句“每月薪金3000元包括加班費”,但沒寫具體加班時間。張在合同上簽了字,入公司后節假日不休、天天加班,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現公司解聘了張,張覺得公司與他的約定,沒有把加班費單獨計算,損害了他的利益。他向公司提出重新計算加班費的請求。
說法: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與工人可以約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無論時間上、報酬上都是有法律規定的,不能因為薪金中包括加班就無期限的讓工人加班,還不付加班費。
案例八:帶薪年休假扣獎金 何所在的企業,今年實行了帶薪年休假,何的工齡已達十二年,根據規定可休十天。哪知十天帶薪年休假,使他喪失了5000元的滿勤獎。其單位規定全年出勤滿二百六十一天,算滿勤可得獎金5000元。結果他就差休假的十天沒達到滿勤天數,因而沒有得到滿勤獎。
說法: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滿勤獎應當屬于工資。單位不應因職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而減少職工的工資收入,包括獎金收入。企業因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而不發給滿勤獎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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