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支付期限及計算辦法
企業(yè)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最長應當支付11個月期間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視為已經(jīng)與員工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yè)有義務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早在我國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就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該《勞動法》并未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出于各方面的考慮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也導致一些勞動者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在與用人單位產(chǎn)生勞動爭議時因無法證明存在有效地勞動關系而維權困難。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彌補了這一法律缺陷,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及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舉例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在2008年1月1日招用了一名員工,到2009年9月1日才開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要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并從2009年1月1日開始,視為和該勞動者已經(jīng)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簽勞動合同將要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后且被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這一強制性規(guī)定使得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成本急劇增加。而在筆者親臨的案例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單位由于不了解新法規(guī)定或者是不夠重視乃至是疏忽大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另外,也存在一些勞動者出于自身考慮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仍然對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采取放任自流的態(tài)度。最后,一旦這些沒有勞動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將是十分的被動。因此,沈斌倜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應該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遇到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與該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只需結(jié)清工資即可,不需要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是如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是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仍不能免除向該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此時,如果用人單位再以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而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還應當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6條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結(jié)論:在《勞動合同法》下,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獲得任何好處。相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還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處罰。因此,無論是聘用任何一種類型的勞動者,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都必須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作內(nèi)容和報酬方式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007.12.1開始干活,2008.4月離職,
約定前三月每月500,第4月轉(zhuǎn)正,合同為600,沒簽合同
離職后可以拿多少錢?
考點有三個:1 不簽合同 2 經(jīng)濟補償 3 溯及力
自2007.12.1至2008.4(以30計)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5個月
勞動者提出終止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應按照46條的規(guī)定提供經(jīng)濟補償
未滿6個月,經(jīng)濟補償按半月計算為300元
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為4個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自次月起按雙倍工資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存續(xù)的勞動關系,自新法實施后一個月內(nèi)應簽定勞動合同
未簽勞動合同應雙倍計算工資的實際期間為3個月,2*2*600+2*500=3400
實際所得應為500+500+3400+300=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