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釋〔2010〕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6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旅游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游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游者將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或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請求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將其部分旅游業務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經營者,因受托方未盡旅游合同義務,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委托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游業務,發生旅游糾紛,旅游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六條旅游經營者準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游業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第二十條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旅游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游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于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條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旅游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并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出臺旅游糾紛案新規 明確霸王條款可無效
2010年11月01日13:20東方網我要評論(1)
字號:T|T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支持旅游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并第一次提出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該規定今天起實施。
據介紹,全國近年來旅游人數快速增長,去年國內旅游人數達到19.2億人次,今年有望超過21億人次。旅游糾紛案件在增加,涉及環節多,加大了旅行社與旅游者的糾紛解決難度,因此出臺此司法解釋。
旅游經營者霸王條款無效
根據規定,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利的責任,如果旅游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未盡保障義務旅游者受損要賠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旅游者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改變了旅游行程,產生了需要退費的情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違反合同減少旅游項目要賠償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或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示,如果旅游經營者向旅游者推薦購物場所,導致旅游者買到假貨,且旅游者有證據證明旅游經營者與銷售者有串通行為,旅游經營者需擔責,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類串通行為的,只有銷售者擔責。
代管行李等四種情況不賠償
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拒絕購物增收費用應該退還
規定明確,如果旅游者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旅游經營者增收費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還,這兩類返還費用的請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規定還明確,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明確旅游者個人訴訟權利
在集體旅游中,除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訴。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日)上午發布《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旅游者個人訴訟權利,合理界定旅游經營者的責任,從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旅游過程中,旅游者主要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打交道,當旅游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由誰來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大家最關注的問題。
在集體旅游過程中,訂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體推選的代表,而不是每個旅游者單獨與旅游經營者簽訂合同。如果沒簽字的旅游者受到損害,而合同簽約人又不想提起訴訟怎么辦?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旅游者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除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訴。
孫軍工分析,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全方位維護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孫軍工: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證件、護照的安全,司法解釋均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旅游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的權利,同時明確了旅游者對于旅游經營者收取的差價費的返還請求權,并且在民事司法解釋中第一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旅游經營者的轉團與掛靠等損害旅游者利益行為的后果與責任,司法解釋也作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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